昆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昆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9年12月1日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維護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獨立、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建設工程標準及有關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二)制定本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工作規程和實轎嘗施細則;
(三)負責工程造價活動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參與各方及其執(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工程建設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的收集發布及造價指標、指數測算、工程造價監測等工作;
(六)其他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建設工程標準及有關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二)負責工程造價活動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三)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參與各方及其執(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工程建設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的收集並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其他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承棵享民按照項目審批許可權,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核准、備案。
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預算單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職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依法開展審計監督。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鍵腿頁和協調作用,並接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招標控制價,預算或者招標控制價控制竣工結算的原則。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幾乎再槳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竣工結算及竣工決算的編制、審核與調整;
(二)提出招標檔案有關工程造價條款的建議;
(三)項目投標價的合理性分析;
(四)工程計量的確定、工程款支付的審核、資金使用計畫建議、契約的完善、設計變更的參與、工程鑑證、工程索賠的處理;
(五)工程設計、施工方案的最佳化建議;
(六)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和後評價;
(七)工程造價鑑定;
(八)協助建設單位進行投資分析、風險控制,提出投融資方案的建議;
(九)工程造價信息諮詢;
(十)其他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十條 建設參與各方應當委託具備造價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開展建設工程造價活動;自身具備造價資質的,可以自行開展。
第十一條 工程造價諮詢人在承接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時,應當與委託人訂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契約。
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費按照公平競爭、自願有償、委託人付費的原則確定,按照規定計入建設成本。
第十二條 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編制。
設計概算應當控制在已批准或者確定的投資估算內。設計概算批准後,一般不得調整,若確需調整的,由申報單位核實調整概算,報原批准部門核定。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設計概算的,項目迎遷滲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愚求民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設計概算核定部門核定;設計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施工圖預算應當控制在已批准的設計概算內。施工圖預算超辣達腿過設計概算時,建設方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調整檔案、分析報告,報原設計概算審批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鼓勵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其對應的招標控制價不得上調或者下浮、不得超設計概算。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人在發布招標檔案時應當公示招標控制價,並在5日內將招標控制價及工程量清單等有關資料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不得高於招標控制價。
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對投標報價進行分析,並出具分析結果。
投標人認為招標人公示的招標控制價未按有關規定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控制價公示期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第十六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根據招投標檔案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契約,約定契約價款有關事項,明確契約價款調整因素、方法及契約工程風險的內容、範圍和費用。
第十七條 初步設計概算在3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進行工程實施過程造價控制諮詢管理;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鼓勵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進行工程實施過程造價控制諮詢管理。
受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應當根據委託契約以及建設工程實施規程等開展造價活動,提供造價管理諮詢意見書及造價控制管理成果檔案,並協助委託人建立和完善工程實施過程造價控制管理制度與流程。
第十八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有關規定的時間辦理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竣工結算檔案依據契約檔案、設計檔案、施工方案、投標檔案、綜合定額、施工過程中已確認的工程量及其結算的契約價款、調整後追加(減)的契約價款、竣工結算規程等進行編制或者核對,經雙方簽字確認後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辦理完畢,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發包人應當在5日內將工程竣工結算檔案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鼓勵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將工程竣工結算檔案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將竣工結算檔案列入竣工驗收備案檔案。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餘的財務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條 對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有異議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參與各方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成果檔案進行審查;當存在異議時也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解。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按審批的資質範圍從事造價活動。
第二十三條 從事造價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諮詢執(從)業資格,並在許可權範圍內從事造價活動。
鼓勵工程造價諮詢人和執(從)業人員加入工程造價行業協會。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人及其執(從)業人員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編制質量,及時對誤差及錯誤進行修正。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人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負責,成果檔案應當加蓋工程造價諮詢人資質章及執(從)業人員簽章。因自身過錯造成委託人經濟損失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從事造價活動的工程造價諮詢人和執(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誠信評價管理工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檔案信息及執(從)業人員的造價活動信息。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諮詢人應當公示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企業年度報告等信息,出現股東、註冊造價工程師等信息變更時,應當在形成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諮詢人名錄、造價執(從)業人員名單以及工程造價諮詢人資質變更、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審計、財政、工商、交通、水利、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造價活動誠信評價管理體系,實施聯動監管。
第三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造價諮詢人和執(從)業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各類造價成果檔案、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契約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入口網站公示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有關造價信息。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建設項目造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造價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參與各方主體及其執(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被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的工程造價諮詢人,記錄期內不得參與國有投融資建設項目造價活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是指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包括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與之有關的契約管理、工期管理、工程造價諮詢等活動。
工程造價諮詢人是指依法能夠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具有資質的造價諮詢企業或其他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組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辦法》起草背景及意義
隨著工程建設中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應有和PPP等建設投資模式的出現,以及《政府投資條例》的頒布實施,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對於提高工程投資效益,維護市場秩序,維護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國家層面未出台上位法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進行具體規範,省級層面只出台了《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規定的內容也較為原則,因此,借鑑國內其他省市先進經驗,結合昆明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更加有效具體規範我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二、《辦法》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三、《辦法》主要內容
本《辦法》總計六章三十八條。主要從造價管理、從業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一章“總則”。此章用七條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政府各有關部門及造價行業協會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第二章“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此章用十四條明確了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的法律、法規和原則。歸納了10種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具體內容及關於造價活動的相關備案事項。
第三章“從業管理”。此章包含六條,在《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和《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對造價諮詢人和執(從)業人員從事造價活動需要的資質、資格、許可權的基礎上,細化規定了造價諮詢人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負責並應當加蓋造價諮詢人資質章及執(從)業人員簽章,明確了造價諮詢人應當公示信息的範圍和時限,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相關誠信評價管理工作。
第四章“監督檢查”。此章包含六條,明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開展監督檢查,依法調查處理相關投訴、舉報,建立造價活動誠信評價管理體系,向社會公示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諮詢人、執(從)業人員等違法信息等。
第五章“法律責任”。此章包含三條,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參與各方主體及其執(從)業人員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此章包含二條,釋義說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工程造價諮詢人”內容,及本辦法的實施日期。
(二)提出招標檔案有關工程造價條款的建議;
(三)項目投標價的合理性分析;
(四)工程計量的確定、工程款支付的審核、資金使用計畫建議、契約的完善、設計變更的參與、工程鑑證、工程索賠的處理;
(五)工程設計、施工方案的最佳化建議;
(六)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和後評價;
(七)工程造價鑑定;
(八)協助建設單位進行投資分析、風險控制,提出投融資方案的建議;
(九)工程造價信息諮詢;
(十)其他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十條 建設參與各方應當委託具備造價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開展建設工程造價活動;自身具備造價資質的,可以自行開展。
第十一條 工程造價諮詢人在承接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時,應當與委託人訂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契約。
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費按照公平競爭、自願有償、委託人付費的原則確定,按照規定計入建設成本。
第十二條 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編制。
設計概算應當控制在已批准或者確定的投資估算內。設計概算批准後,一般不得調整,若確需調整的,由申報單位核實調整概算,報原批准部門核定。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設計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設計概算核定部門核定;設計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施工圖預算應當控制在已批准的設計概算內。施工圖預算超過設計概算時,建設方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調整檔案、分析報告,報原設計概算審批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鼓勵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其對應的招標控制價不得上調或者下浮、不得超設計概算。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人在發布招標檔案時應當公示招標控制價,並在5日內將招標控制價及工程量清單等有關資料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不得高於招標控制價。
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對投標報價進行分析,並出具分析結果。
投標人認為招標人公示的招標控制價未按有關規定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控制價公示期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第十六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根據招投標檔案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契約,約定契約價款有關事項,明確契約價款調整因素、方法及契約工程風險的內容、範圍和費用。
第十七條 初步設計概算在3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進行工程實施過程造價控制諮詢管理;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鼓勵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進行工程實施過程造價控制諮詢管理。
受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應當根據委託契約以及建設工程實施規程等開展造價活動,提供造價管理諮詢意見書及造價控制管理成果檔案,並協助委託人建立和完善工程實施過程造價控制管理制度與流程。
第十八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有關規定的時間辦理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竣工結算檔案依據契約檔案、設計檔案、施工方案、投標檔案、綜合定額、施工過程中已確認的工程量及其結算的契約價款、調整後追加(減)的契約價款、竣工結算規程等進行編制或者核對,經雙方簽字確認後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辦理完畢,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發包人應當在5日內將工程竣工結算檔案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鼓勵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將工程竣工結算檔案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將竣工結算檔案列入竣工驗收備案檔案。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餘的財務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條 對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有異議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參與各方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成果檔案進行審查;當存在異議時也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解。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按審批的資質範圍從事造價活動。
第二十三條 從事造價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諮詢執(從)業資格,並在許可權範圍內從事造價活動。
鼓勵工程造價諮詢人和執(從)業人員加入工程造價行業協會。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人及其執(從)業人員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編制質量,及時對誤差及錯誤進行修正。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人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負責,成果檔案應當加蓋工程造價諮詢人資質章及執(從)業人員簽章。因自身過錯造成委託人經濟損失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從事造價活動的工程造價諮詢人和執(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誠信評價管理工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檔案信息及執(從)業人員的造價活動信息。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諮詢人應當公示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企業年度報告等信息,出現股東、註冊造價工程師等信息變更時,應當在形成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諮詢人名錄、造價執(從)業人員名單以及工程造價諮詢人資質變更、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審計、財政、工商、交通、水利、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造價活動誠信評價管理體系,實施聯動監管。
第三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造價諮詢人和執(從)業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各類造價成果檔案、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契約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入口網站公示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有關造價信息。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建設項目造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造價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參與各方主體及其執(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被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的工程造價諮詢人,記錄期內不得參與國有投融資建設項目造價活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是指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包括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與之有關的契約管理、工期管理、工程造價諮詢等活動。
工程造價諮詢人是指依法能夠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具有資質的造價諮詢企業或其他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組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辦法》起草背景及意義
隨著工程建設中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應有和PPP等建設投資模式的出現,以及《政府投資條例》的頒布實施,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對於提高工程投資效益,維護市場秩序,維護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國家層面未出台上位法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進行具體規範,省級層面只出台了《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規定的內容也較為原則,因此,借鑑國內其他省市先進經驗,結合昆明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更加有效具體規範我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二、《辦法》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三、《辦法》主要內容
本《辦法》總計六章三十八條。主要從造價管理、從業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一章“總則”。此章用七條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政府各有關部門及造價行業協會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第二章“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此章用十四條明確了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的法律、法規和原則。歸納了10種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具體內容及關於造價活動的相關備案事項。
第三章“從業管理”。此章包含六條,在《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和《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對造價諮詢人和執(從)業人員從事造價活動需要的資質、資格、許可權的基礎上,細化規定了造價諮詢人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負責並應當加蓋造價諮詢人資質章及執(從)業人員簽章,明確了造價諮詢人應當公示信息的範圍和時限,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相關誠信評價管理工作。
第四章“監督檢查”。此章包含六條,明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開展監督檢查,依法調查處理相關投訴、舉報,建立造價活動誠信評價管理體系,向社會公示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諮詢人、執(從)業人員等違法信息等。
第五章“法律責任”。此章包含三條,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參與各方主體及其執(從)業人員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此章包含二條,釋義說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工程造價諮詢人”內容,及本辦法的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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