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政府為加強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保障特區社會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制定本辦法。規定在本市營運的客運出租汽車適用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客運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10-16
【生效日期】2002-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一條為加強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保障特區社會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營運的客運出租汽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須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從業申請,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受理後將材料送公安交通管理局確認,經公安交通管理局確認後,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崗位服務資格認定並發給服務證。
第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嚴格守法,制訂駕駛員安全行車守則和制定防暴侵害駕駛員的安全措施。“的士”車必須安裝反暴力犯罪的報警裝置。駕乘人員在各站點和途中要加強安全防範宣傳教育,發現可疑的乘客或攜帶可疑物品上車的,要主動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凡知情不報或有意窩藏銷贓,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出租汽車駕駛人員明知乘客乘坐出租汽車從事賣淫、嫖娼、賭博、販毒吸毒、流氓鬥毆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應拒絕提供服務,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五條對身份不明的乘客夜間要求到郊外偏僻地域,駕駛員可以婉言謝絕;個別確需出車的,要先看證件,進行登記和交款,並與調度台聯繫,隨時報告自己的方位和去向;夜間一般不派女駕駛員出車到島外。
第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遵守市物價、交通、技術監督、旅遊部門的有關規定:
一“的士”車應在車頂安裝出租標誌燈,應在車身明顯位置標有出租汽車經營者名稱的字樣或標誌。在車內安裝計費器,配備運價表,照章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變相多收乘客費用,不準索要禮品和小費。
二營業客車均應在駕駛副座前明顯處,設定貼有駕駛員照片、姓名、單位、編號和單位電話號碼的服務證,以便民眾監督。
第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加強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保全常識的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對作風不好、品質不端的駕駛員應調離或辭退,對放任不管,造成嚴重事故的,要追究出租汽車經營者的責任。
第八條對於認真執行本辦法,積極做好安全保衛、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行車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予以獎勵。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出租汽車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交通管理規定處理。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
三屢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或因經營管理不善,從業人員違章違法現象嚴重,事故多,影響壞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有權會同工商、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出租汽車經營者限期整頓,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條營業場所管理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徇私舞弊,由單位給予處分,並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到取消管理員資格。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9月2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廈門市客運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