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何公理系統的解釋(interpretation of geometric axiomatic systems)亦稱幾何公理系統的實現或模型,是幾何公理化方法的重要課題。給定一個公理系統∑,為了驗證該公理系統的協調性(無矛盾性),人們往往取現實中存在的一組具體事物M,規定公理系統∑中的每個基本概念對應M中的某一事物,並且驗證了:在此規定之下,∑中的每個公理都成立,則M就稱為∑的一個解釋,或一個實現(模型),利用這種方法還可以驗證公理系統的獨立性和完備性。幾何公理系統的解釋是19世紀中葉隨著羅氏幾何的產生而發展起來的,貝爾特拉米(E.Beltrami)利用他的微分幾何模型,龐加萊(((J.-)H.Poincaré)利用他的複數平面模型,克萊因((C.)F.Klein)利用他的射影幾何模型等,各自成功地解釋了羅氏幾何,模型法已成為研究公理系統的重要方法,特別是當涉及原始概念的對象有無限多時就更是這樣。因此,在數學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是用一種熟知的公理系統A作為新公理系統B的解釋,當B為A的子公理系統時,這樣做是顯然的,如果A協調,顯然B也協調;倘若A的協調性尚未確立,則稱B具有相對於A的協調性。
幾何公理系統模型的同構(isomorphism of geometric axiom system model)指對同一幾何系統不同模型之間的某種關係的描述,設AX表示由若干個公理所組成的一個公理系統,而AX在兩個不同的對象系統ΣA和ΣB上分別構造了兩個模型MA和MB(參見“公理系統的模型”),如果MA和MB的對象之間能夠建立這樣的一一對應,使得對應元素之間有完全相同的相互關係,則稱模型MA和MB是同構的。若以幾何公理系統之模型對同構概念解釋時,就是當某一個幾何公理系統之兩個不同模型的同名基本對象(如點、直線、平面)之間所構成的一一對應,能夠使得在一個模型中由某些基本關係(如連結、在中間、契約等)聯繫起來的任何一些對象,在另一個模型中必有由相同的關係聯繫起來的一些對象與之對應。
但應注意,並非同一幾何系統的任何兩個模型都同構。
幾何公理系統的相容性
歐幾里得幾何公理系統的相容性(the consistency of Euclidean geometric system)是歐幾里得幾何公理系統的重要性質。它是關於歐幾里得幾何公理系統是否相容的討論與探索,雖說普遍認為歐幾里得幾何公理系統的相容性是比較信得過的,並對龐加萊模型(即在歐氏幾何系統中構造的羅氏幾何公理系統的模型)表示出很大興趣,因為它表征了羅巴切夫斯基幾何公理系統的無矛盾性可由歐幾里得幾何系統的相容性來保證,但也正由此而引起了人們對歐氏幾何公理系統之相容性產生懷疑,因為竟然能由之而保證一個包含著相悖於常識之羅氏公設的系統具有相容性,從而促使人們考慮不依靠直覺而在道理上弄明白歐幾里得幾何公理系統為什麼相容,對此,人們受到法國數學家笛卡兒(R.Descartes,)所創立之解析幾何的啟發,在實數系統中構造了一個歐幾里得幾何公理系統的模型(參見“笛卡兒模型”),因此,只要假定實數系統R無矛盾,歐幾里得幾何公理系統就一定相容,所以龐加萊模型與笛卡兒模型的構造成功表明:只要實數系統R相容,則歐氏幾何公理系統與羅氏幾何公理系統均為無矛盾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