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台責任
- 類型:名詞
平台責任主要是指中介平台的需要履行的要求,內容訪問主要是指對網站、搜尋引擎等訪問限制和平台發布內容的限制。針對網際網路平台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有兩個規則:一是避風港規則。當網際網路平台上出現的內容侵犯他人著作權、而這些內容並...
《關於進一步壓實網站平台信息內容主體責任的意見》 是為進一步壓實網站平台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充分發揮網站平台信息內容管理第一責任人作用,切實提升管網治網水平提出的意見。由中共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於2021年9月15日印發。意見全文 關於進一步壓實網站平台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的意見 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
為了促進網站平台自我規範管理,推動網際網路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實施該《意見》。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指出,出台《意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聚焦各類網路亂象,著力破解網站平台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存在的認識偏差、管理失范、能力不足、效果不彰等突出問題,指導督促網站平台補短板、強弱項、...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主體責任清單》是由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10個浙江省級部門編制發布。該《責任清單》分類梳理平台通用責任以及6種常見類型的平台責任清單,為平台企業全面落實法律責任提供了照單明責、照單履責的指導,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涵蓋範圍 責任清單,以釐清和落實平台主體責任、保護網路交易平台參與...
《關於進一步壓實網站平台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的意見》2021年9月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旨在充分發揮網站平台信息內容管理第一責任人作用,引導推動網站平台準確把握主體責任,明確工作規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規則,切實防範化解各種風險隱患,積極營造清朗網路空間。發布背景 近年來,網站平台積極履行信息內容管理...
《清單》以平台經營者日常運營管理為切入點,分別明確市場主體準入、平台經營者管理責任、公平競爭管理、規則管理、信息管理、信用評價管理、智慧財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網路安全管理等九個環節的主體責任規定,為平台全面落實主體責任提供操作指引,實現九大環節“一鏈條”管理。《清單》對網路交易平台監管相關法律法規...
為科學界定平台類別、合理劃分平台等級,推動平台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保障各類平台用戶的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網際網路平台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2021
《網路平台法律責任探究》是2020年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楊樂。內容簡介 本文從網路平台經濟發展入手,直面近年來對大型網路平台企業爭議的各方觀點給法律規則運行與網路公共政策制定帶來的巨大挑戰,指出網路平台法律責任的實質是圍繞以平台為核心的網路社會治理問題及公共政策的重塑。本書將理論與實踐完美結合...
網路交易平台內經營者(簡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在網路交易平台內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社會責任是指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在經濟活動中,對平台內經營者、消費者、企業員工、政府、社會等利益相關者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法律社會責任、經濟社會責任...
《共享經濟的私法調整:契約類型構造及平台責任展開》是2021年中國政法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內容簡介 根據交易特徵的不同,本書將共享契約劃分為中介型、交易構建型、租賃型和自助型四類交易形式,按不同屬性將共享平台界定為共享交易經營者、共享交易輔助經營者、新型社群自助組織者等法律屬性,同時在供給端區分職業用戶和...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社會責任實施指南》(GB/T 39626-2020)是2020年12月14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社會責任實施指南》(GB/T 39626-2020)為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在套用《社會責任指南》(GB/T 36000-2015)等基礎性社會責任國家標準時提供了...
2021年11月19日,在上海舉辦的“全渠道可持續發展論壇”上,中國連鎖經營協會(CCFA)聯合商道縱橫共同發布《實體連鎖企業 網際網路消費平台社會責任實施指南(2021年版)》(以下簡稱《指南》),這是我國消費和服務領域裡首部企業社會責任實施指南。適用範圍 《指南》適用於各個業態實體連鎖企業,以及線上線下融合發展的...
同時在空間結構上將平台分為創業發展、產業發展、商業發展、貿易發展四大門戶,並配套8個服務網路,16個投融資平台,32個服務空間,64個商城,64個貿易區和128個匯展廣場。以此網路平台為依託,強調網路服務發展的責任,從技術與服務上全力支持網際網路服務、網際網路商業、網際網路貿易、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三)線上支持,...
《共享與善治:網路媒體與平台社會責任治理》是2023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對網路傳播平台的社會責任首次進行了系統論述,重點對其治理機制和評價體系展開研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提出網路媒體社會責任綜合治理體系和基本路徑。本書對政府和網路平台社會責任治理具有重要參考意義,對廣大理論工作...
共享經濟的私法調整——契約類型構造及平台責任展開 《共享經濟的私法調整——契約類型構造及平台責任展開》是2021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員工可以在平台上進行日報的填寫,使企業層層主管及時地了解下屬每天在做什麼,目標達成情況,還能通過平台給下屬建議和指導,實現主管對下屬監督指導,也可以實現企業的透明化管理。確保績效考核是以客觀的工作表現為依據 主管人員可根據責任人任務的達成情況進行評價,且評價內容可自動帶入績效考核系統,為主管打績效分數...
第一章 平台型企業的內涵與類型 第二章 企業社會責任理論 第三章 平台型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內涵與特徵 第四章 平台型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邊界 第五章 平台型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的理論基礎 趨勢問題篇:網際網路平台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趨勢與問題 第六章 平台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制度環境 第七章 平台型企業社會責任演...
學習強國學習平台有限責任公司 學習強國學習平台有限責任公司於2021年02月0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塗仲林,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教育諮詢等。
網際網路平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評估指標體系 2021年11月19日,正式發布了《網際網路平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評估指標體系》團體標準。研發制定 在市場監管總局網路監管交易管理司的指導下,中國網路社會組織聯合會聯合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及部分平台企業研究制定了《網際網路平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評估指標體系》團體標準。
加強網際網路平台企業社會責任建設,既是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網際網路企業在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和參與國際競爭的必然要求。《報告》包括總體情況與主要成效、問題與挑戰、思考與建議和實踐案例共四個部分。《報告》顯示,平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取得四個方面的顯著成效:平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主體...
本書主要是針對網際網路平台的中介責任進行研究。全書圍繞網際網路平台中介責任的法理思辨、網際網路平台監管義務之爭、網際網路平台中介責任對基本權利的影響三個部分展開,對平台中介的責任性質、責任內容,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平台監管制度和政策,與平台責任有關的著作權、財產權和基本權利之間的關係,歐盟和美國等法域相關的技術、...
以走好網上民眾路線為宗旨,緊盯重點平台、重點服務類型和重要環節,堅決清理歷史虛無主義、網路謠言等各類違法有害信息,建好用好“福建省網路舉報闢謠平台”,及時收集網民意見、回應民眾訴求,讓網際網路成為了解民眾、服務民眾的新平台;以壓實平台主體責任為抓手,督促網站平台完善社區規則、用戶協定、內容審核等內部管理...
責任是一種職責和任務。身處社會的個體成員必須遵守的規則和條文,帶有強制性。責任產生於社會關係中的相互承諾。在社會的舞台上,每種角色往往意味著一種責任。當我們在承擔一項責任的時候,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但也意味著獲得回報的權利。定義 責任:一個人不得不做的事或一個人必須承當的事情。例如:社會責任,...
(三)平台3.0:現代社會的“治理者”二 網際網路平台的多重屬性 (一)網際網路流量及數據的集中入口 (二)資訊時代的新型中介 (三)數位化進程的支撐力量 三 網際網路平台義務 (一)權益保障:平台的私法義務 (二)配合監管:平台的公法義務 (三)平台自治:平台內的管理義務 四 網際網路平台責任 (一)民事...
項目管理平台是項目的管理者套用專門管理項目的系統軟體,在有限的資源約束下,運用系統的觀點、方法和理論,對項目涉及的全部工作進行有效地管理。即從項目的投資決策開始到項目結束的全過程進行計畫、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和評價,以實現項目的目標。方法簡介 項目管理是50年代後期發展起來的一種計畫管理方法,是指把...
責任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zé rèn,指個體分內應做的事,來自對他人的承諾,職業要求、道德規範和法律法規等;指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性義務。漢語辭彙 釋義 (1) [duty;responsibility]∶應盡的義務;分內應做的事 校長的責任 (2) [blame]∶應承擔的過失 推卸責任 例句 1、使人...
平台責任 專家建議 整治問題視頻,一些短視頻平台嘗試做到防治結合,重視內容審核。相關短視頻平台在擴充審核隊伍、完善審核機制基礎上,推進機器學習、人臉識別等技術在內容審核環節的套用,以提高審核精準度和覆蓋面。要避免低俗流行,最佳化算法推薦不容忽視。李俊慧認為,短視頻平台應實現對不同類別的內容給予不同權重的...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十五條【虛假廣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