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仲裁

常設仲裁,是根據當事人在契約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所簽訂的仲裁協定,將發生的爭議提交給雙方約定的常設仲裁機構進行的仲裁。這種仲裁機構,一般是民間機構,並非政府機構或司法機構,但可以稱之為準司法機構。這種仲裁機構,一般附設在得到工商貿易界及其他各界信任的、有影響的、有權威的商會組織及某些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或專業協會之下。常設仲裁機構制定有仲裁程式規則,並設有秘書處。秘書處主要從事仲裁程式的組織和行政管理工作,為當事人提供諸如:代為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傳遞檔案證據、提供開庭場所、記錄和翻譯人員以及收取仲裁保證金或費用等服務和便利。常設仲裁的優點是:當事人雙方在國際契約中能直接指定常設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機構能為當事人選定勝任的仲裁員;有專職人員指導爭議各方順利通過仲裁程式;可在一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仲裁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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