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故意傷害案

常某故意傷害案是2015年04月14日在北京市大興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某故意傷害案
  • 案件字號:(2015)大刑初字第488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4月14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大興區(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故意傷害罪
案由,案例,

案由

案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大刑初字第488號
被告人常×。因涉嫌故意傷害2014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公訴刑訴[2015]2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犯故意傷害罪,於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貫學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常×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13時許,被告人常×在北京市大興區×鎮×小區內因瑣事與同事王×發生口角,後將王×打傷。經法醫鑑定,王×身體受外傷致左外傷性鼓膜穿孔,6周后未能自行癒合,其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被告人常×於2014年12月21日被民警傳喚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另查明,關於被害人的損害賠償事宜,雙方已自行達成和解協定,由被告人常×賠償被害人王×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1萬元(已實際給付),被害人王×表示諒解被告人常×,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意見、調解協定書及收條、書證、身份證明、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身體輕傷的結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常×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常×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且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並得到其諒解,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本院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對被告人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常×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黃淘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孫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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