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管交通建設項目概算管理規定(試行)

《常州市市管交通建設項目概算管理規定(試行)》是常州市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市管交通建設項目概算管理規定(試行)
  • 所在地區:常州市
常州市市管交通建設項目概算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本市市管交通建設項目概算管理,完善概算調整審批程式,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控制工程造價,提高交通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列入年度省、市交通建設計畫,使用市交通建設投融資主體負責籌措資金的交通建設項目。
第三條項目投資概算經審批部門批准後作為工程投資控制、建設資金撥付的依據,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由於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批覆概算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確有必要進行概算調整的,應及時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第四條項目單位對概算管理負主要責任,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概算組織實施。應加強設計管理,宜明確由一個設計單位對項目設計負總責,統籌各專業各專項設計。自施工圖批覆後開始,項目單位每季度應向局財務審計處及局工程管理處報告項目進度和概算執行情況,包括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是否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招標結果及契約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內,項目建設是否按批准的內容、規模和標準進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五條局規劃計畫處負責項目前期監督管理和概算審查,在項目申報前負責對概算進行初審。
第六條局工程管理處履行工程實施過程的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控制,在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招標、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應當開展概算執行情況檢查,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
第七條局財務審計處負責項目資金使用和審計質量監督管理,應定期組織對項目建設有關財經紀律執行情況的督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第八條工程諮詢單位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全面性和準確性負責。評估單位、勘察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相應的概算控制責任。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設計規範和概算檔案,履行概算控制責任;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要求,並達到相應的深度和質量要求;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核定後,項目實行限額設計,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應當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九條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經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履行造價監督責任。施工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相應的造價控制責任。
第十條項目單位要加強全過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建設過程中確需改變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需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後才能實施。要認真嚴格按照《常州市市管交通建設項目工程變更備案實施細則(試行)》(常交程〔2015〕5號)要求執行相關變更手續。未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導致超概算的,不予認可。
第十一條符合第三條規定的,確需調整概算的,項目單位應向局規劃計畫處提出概算調整申請,局規劃計畫處會同局財務審計處、局工程管理處對調整的概算進行初審,必要時進行相關論證後由局規劃計畫處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調整概算。
第十二條申請調整概算的,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檔案和批覆核定檔案;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契約檔案,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檔案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經批准調整的概算費用總額,作為項目竣工決算的控制依據;概算調整未獲批准的項目,撥付款項時仍以原批准概算為限。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對於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概算;對於確需調整概算的,由於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第十四條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如有未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二條提交調整概算的申報材料外,必須同時界定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並提出自行籌措違規超概算投資的意見,以及對相關責任部門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待處理意見落實後核定調整概算,違規超概算投資原則上不再安排撥付款。
第十五條因項目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報小建大等與原批覆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無論是否超概算,對項目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依照職責許可權對項目單位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紀律處分,並追究項目單位、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發現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因設計單位未按照經批覆核定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設計質量低劣存在錯誤、失誤、漏項等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向設計單位追償;並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作為相關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撤銷資質的重要參考。情節嚴重的,市交通招標投標監管部門作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我市交通投資項目設計的重要參考,並視情況公開曝光。
第十七條因工程諮詢單位、評估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
位、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過錯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並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作為相關部門資質評級、延續的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按照本規定製定內部概算控制辦法。各轄市區交通建設項目的概算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常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新開工項目、在建項目、未竣工項目等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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