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研究室)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具體負責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研究室)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具體負責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開範圍界定
1.凡政府規範性檔案,全部予以公開;
2.政府業務性檔案凡不涉及保密事項的,原則上應予公開;
3.政府業務性檔案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可能導致泄密、侵權或其他不良影響的,原則上不予公開;
4.其他政府檔案、資料,依申請並經保密審核後,向申請人公開。
二、信息公開流程
政府信息公開遵循“分步審核,統一公開”的原則。
1.在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發文單上增設“可否公開”和“內容概述”兩個欄目,由擬文單位在起草檔案時一併填寫,按程式呈送審簽。
2.“可否公開”欄目應明確填寫“公開”或“不公開”。如“公開”,應在“內容概述”欄內為該檔案撰寫50字左右的概述;如“不公開”,應在“內容概述”欄內簡要陳述理由。
3.市政府分管領導及相關業務處室在審核、處理檔案時,應注意審查“可否公開”和“內容概述”兩個新增欄目的內容填寫是否正確。如認為不正確,應退回檔案起草單位改填或與有關單位協商另行處理意見。
4.全部審簽程式完備後,市政府辦公室文電處應在檔案印發前再次進行核對把關。對屬於“公開”的檔案,應製作該檔案的信息公開目錄,轉由市信息中心上網公開;對“不公開”的檔案,則按有關規定處理;核對把關中存在疑問的,應及時與檔案起草單位聯繫,並向有關領導匯報。
5.市政府辦公室文電處為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信息依申請公開的歸口受理和受權答覆處室;其他處室應協助做好受理與答覆工作。
三、保密審查機制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遵循“誰製作、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
1.市政府辦公室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包括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在內的保密審核工作。
2.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各處室負責人為本處室歸口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的第一責任人。
3.對某項政府信息難以判定是否涉密時,有關處室應及時向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請示;領導小組認為必要,可進一步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部門報告,按照答覆意見妥善處理該項信息。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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