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勞動制度的普遍做法。
1991年6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
1994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勞動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
公務員法,都對職工休假事項作了原則規定,職工的休息權利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從實踐看,在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由於工作繁忙等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普遍呼籲儘快健全我國的職工年休假制度。
2007年8月,法制辦根據
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約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通過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報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條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
強制帶薪休假應完善配套措施
2015年以來,中國高層多次公開強調落實帶薪休假。為推進政策落實,部分地方政府相繼出台細則。但記者注意到,在一些地方,帶薪休假已經開始趨於強制性,擬將休假情況與單位、個人的考核、評優等掛鈎,這是制度善意還是矯枉過正,引發討論。
不言而喻,輕輕鬆鬆在家休假照樣可以拿工資、補貼,是每名工作人員求之不得的事;而辛辛苦苦來上班幹活,不僅拿不到補貼,甚至還有可能被取消年終評先創優的資格,則是大家都不情願幹的事。讓人感到蹊蹺的是,帶薪休假這樣打著燈籠都難找的好事,卻需要政府出台硬性規定強制執行。究其原因是由於已經實行20多年的年假制度並沒有得到很好執行。早在1991年,國家就恢復年休假制度,隨後出台的勞動法進一步明確了帶薪休假制度,但實際享受帶薪休假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並不是很多。
事實上,大多數沒有享受到帶薪休假權利的人,並非個個都是工作狂,不知道放鬆心情或不顧及身體健康。問題是,良好的願望與現實生活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比如,據媒體報導,唐先生是沿海某市經濟主管機關的中層幹部,其有假難休的尷尬就頗具代表性。他已有20多年的工齡,按規定每年可以休假14天,然而自從國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10多年來,他一次假也沒有休過。因為他是單位的業務骨幹,平日裡隔三岔五都要加班加點,雙休日也難得休息,根本沒有時間考慮休假的事情。更主要的是,不少人思維中都存有著加班加點努力工作的固有觀念,自己休假之後勢必會加重其他同事的工作負擔,所以很難開口提休假的事情。倘若別人又頂不上自己的崗位勢必又會影響工作,所以有些人這么多年壓根兒就沒有想過休假的事情。
毋庸置疑,一些地方政府出台強制休假制度,其本意無非是確保應該享受帶薪休假的人員能夠真正享受這一權利,從而保障大家的休息權和身心健康。但這一利好的事情,執行起來結果卻有可能出人意料,如在很多地區大多數應該享受的人並沒有因此獲得很好休息。究其原因,既是因為現行帶薪休假制度不夠細化,操作性不強的不足,也包括單位乃至整個行業的休假環境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制約因素,更有社會對於勞動者休息權缺乏應有尊重的傳統思維的桎梏。
應該說,一些地方政府以關心工作人員身體健康,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出台強制休假制度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僅有強制性規定,缺乏必要配套措施的話,帶薪休假制度就很容易流於形式。而要讓帶薪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實處,除了切實轉變廣大工作人員的工作和休息觀念外,更主要的是應在進一步完善休假制度,合理安排工作等方面加以細化和改進。如實行年度計畫安排、輪休、換崗、家庭成員休假銜接等制度。相信只要能給大家創造一個無後顧之憂,科學方便的休假環境,無需麻煩政府出台此類強制性規定,帶薪休假制度就能夠得到很好地執行。
休假種類
可休年假
休息權是
中國憲法規定的
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後認為,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未休年假
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
其它休假
中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
探親假、
病假、
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係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中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
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覆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衝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特殊情況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許多意見認為,職工相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處於弱勢地位,如果監督措施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年休假制度在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可能難以落實。據此,條例對年休假的監督機製作了3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是,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三是,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條例
《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
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
1、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4、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5、職工不享受當年的休假的情況執行措施有:
⑴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⑵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⑶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⑷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⑸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⑹勞務派遣職工在勞動契約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部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6、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7、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8、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9、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休假標準
明確職工跳槽要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僅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該條例由於未談及職工跳槽工作時間如何計算,存在著一些爭議。
27日公布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辦法的第四條規定了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的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跳槽者當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工作已滿12個月。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假如南昌小張在A單位工作了5年,2013年9月1日跳槽到B單位,那么小張2013年在B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22天。按規定,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么2013年小張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於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張2013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從第二年起,小張在B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累計計算。
探親假等不計入年休假
李金華說,實施辦法還規定,當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才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確實因為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未休年休假工資按日工資收入300%支付
根據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而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但是包括獎金、工資性津貼等。”李金華表示。
終止契約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資
如果和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但是還沒有享受到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李金華補充道,如果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300%日工資。假如小陳在單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2013年他和單位解除了契約,解除時小陳2013年在單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陳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資是100元,那么小陳應得的未休假期間的報酬應為:[(200÷365)×5-1]×100元×3=300元(註:(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該報酬,故取1天)。
工作六年休幾天
新規定明確,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至5年、且未出現新規第四條規定情形的員工,在原單位休假規定不變的前提下,按照新規定可享受5天的帶薪休假;而工作滿6年的員工,按照單位原規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單位休假規定有變動,員工則按照單位的新規定休假。同時,按照新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沖抵寒暑假假期。
跨年度規定
按照新規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這裡有兩層含義:首先,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請一部分,下半年請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單位,可能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具體規定待細則出台後明確。
關於年度的計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計算,還是按照員工在單位中的"事實工齡"計算,還需待細則出台後明確。大多數單位會根據自身的行業性質,採取"事實工齡"的計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簽署的勞動契約中作約定。
職工年休假
如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經職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該單位除了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300%的標準給予補償。具體的日工資標準,專家建議按照現行的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來制定。
此外,單位既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
勞動法》、《
勞動契約法》或《
公務員法》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關於具體處罰標準,專家分析,儘管以前在相關勞動法規中有要求建立帶薪休假規定,但處罰細則和標準沒有明確過,故具體標準待實施細則出台後方能明確。
實行措施
儘管帶薪休假作為法定製度,早在1994年就被寫入《勞動法》,儘管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職工帶薪休假條例》,至今已經期滿5年,但對於很多員工來說,帶薪休假仍然只是“鏡中花水中月”。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的一項調查中,50.4%的人直言所在單位不實行帶薪休假。
如今,國務院明確提出2020年基本落實職工帶薪休假,讓人們看到休假權全面落地的希望。不過,帶薪休假的落實,顯然不是數著指頭就能盼到的。實現這一目標,需要的不只是時間表,更要有路線圖。
帶薪休假落實難,從表面上看勞資雙方權利和地位不平等導致的。作為強勢一方的用人單位,“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在勞動力供過於求的情況下,勞動者缺乏話語權,擔心丟飯碗而不敢要休假。但從深層次來說,公權力支持力度不夠才是最重要因素。一方面,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工會組織未能發揮應有作用,基本停留在“民不舉,官不究”層面,缺乏為勞動者爭取福利待遇的主動性;同時,執法部門監管嚴重不到位,儘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了相關處罰措施,但實施5年卻很少聽到有用人單位因不落實帶薪休假受到處罰。因此,帶薪休假要想夢想照進現實,就必須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強化制度保障。
其一,依法強制執行。《國民旅遊休閒綱要》提出,“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引導職工靈活安排全年休假時間”。如果僅僅是鼓勵,並不能真正樹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休假權的尊重。帶薪休假作為法定權利,必須要有剛性支撐,依法強制執行。正如清華大學假日改革課題組負責人蔡繼明所言,“任何剝奪職工帶薪休年假的行為都是公然違法,該依照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並把它納入政府行政管理、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甚至一票否決。”
其二,細化相關規定。天下大事,必作於細。從實施情況來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尚有一些有待細化完善的地方。一方面,條例規定了欠假不整改要加付賠償金,但具體標準語焉不詳。有必要制定一個量化標準,比如規定為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五到十倍,從而讓違法成本清晰可見,既能保障勞動者權益,又能制約用人單位;同時,應休未休的比例應有上限,比如規定不得超過5%,防止機關單位將年休假工資報酬作為貨幣福利發放,增加財政負擔;防止企業通過利益交換贖買員工休假權,背離休假制度的初衷。
其三,監管主動作為。必須看到,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勞動者個體很難為帶薪休假向用人單位較真,需要相關部門和組織幫助其維權。在國外,如果僱主不依法辦事,員工可以找工會或各地公民諮詢處尋求幫助,也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訴。眼下,我國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工會應充分發揮職能,主動介入,扮演好勞動者代言人的角色,幫助其討回公道。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
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契約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
勞動契約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
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
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
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髮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曆年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統計數據
滿足人們需要,便於其時間安排。
北京、上海、廣州等10 個大、中城市3502 位城市居民所做的一項調查顯示,“自由帶薪假”受到將近一半市民的歡迎。對調查數據的分析顯示,20 至39 歲的年輕人對“靈活自由的度假”方式更加偏愛,具體在什麼時候用,由職工自己與單位商量決定。
40歲以上的中年人一方面表現出對最方便自己的“自由、靈活帶薪假”的關注,另一方面也表現出對更有利於全家人共同度假的“積累假期集中休閒”方式的喜愛。
而十八九歲初離校門或仍流連在大學的青年人仍然表現出對“寒暑假休閒度假”的最高喜好度。
單身、夫婦二人加14 歲以下孩子或者夫婦二人加老人這3 種結構的家庭對帶薪靈活長假最為青睞,尤其是單身貴族,61.2%的人選擇帶薪靈活長假。
影響範圍
帶薪休假將使國人的生活方式發生改變,
國家旅遊局已向政府建議,在我國全面落實帶薪休假制。如果建議被採納,國家將採取一定措施確保帶薪休假制度的落實,城市職工可供休閒的節假日將由114 天增加到120多天,這意味著城市人口休閒將成為人們重要的生活方式。
由於
旅遊需求產生的特點和旅遊供給實現上的特點決定了旅遊產業不能以需求高峰時期來配置旅遊供給,所以要同時保證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緩解
假日集中旅遊對民航、鐵路、公路、
城建、商業、景區、住宿等各部門帶來的巨大供給壓力,就只能把重點放在“分源”上。推行帶薪休假制度,人們可以自由地選擇出遊時間和地點,從而促進旅遊資源的充分利用,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各地情況
瑞典
瑞典是全球節假日最多的國家之一。除了每周的雙休日,每年還有聖誕節、新年、
復活節等共13天假期。瑞典《勞動法》規定,工作滿180天的雇員每年享有帶薪休假5周的權利。另外,還有帶薪病假、育兒假等。不管僱主還是雇員,放棄帶薪休假的權利是違法的。
瑞典的《休假法》確立了以人為本、鼓勵休假的原則。除非僱傭契約里有特殊規定,否則每個勞動者都有權在每年的6月至8月期間至少休4周的帶薪假。雇員可以視情一次或分幾次休完所有假期。如果一次休假少於5天,則周末不計入休假時間。但是,不管是公共假期還是個人年假,如趕上周末,是不補休的。按照慣例,如節日趕上周二或周四,鄰近的周一或周五也自動地成為公休日。為了讓勞動者有充足的時間休息、恢復精力、消除疲勞和培養業餘愛好,《休假法》甚至還規定,雇員有權每年省下5天假期,最多積攢5年,然後加上當年的假期,一共連續休2個月的長假。許多瑞典人會選擇7月、8月休假,因為夏天是享受日光浴的好時節,而瑞典的冬季漫長。因極其特殊的原因導致無法休假的,單位不但要徵得員工本人的同意,還要尋求工會的許可和批准。人們放棄休假,堅持工作,拿到的補貼要高出正常工資好幾倍。
德國
在德國,休假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同就業權、名譽權一樣,神聖不可侵犯。
除每周5天工作制所帶來的全年104天周末休假之外,根據德國《聯邦休假法》規定,每人每年還享有至少24個工作日的帶薪休假,其中不包括雙休日和節日。加上法定節假日,如新年、五一勞動節、德國統一日和聖誕節、復活節、升天節、降靈節等,假日總和超過150天。德國政府一向鼓勵人們帶薪休假,對自動放棄帶薪休假權的員工不予經濟補償。如果員工在一年中沒有休滿假期,剩餘的帶薪假最晚可在次年的3月前休完。
德國人休假的最大特點是靈活性強。德國法律規定,人們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分拆安排休假日期。雇員可以提前和僱主協商自己的帶薪休假時間。有孩子的家庭一般都在孩子放假期間休假。除了10月3日德國統一日是國家規定的全國性法定節假日之外,其他節日均由各州自行決定。如此一來,在德國16個聯邦州,學校每逢各個節日,放假時間都不盡相同。家長們可根據孩子放假時間提前同僱主協商何時休假。為保證單位和企業正常工作,僱主也會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分散休假。這樣既保證各個單位和企業的工作能順利進行,員工帶薪休假也得到了落實。另外,人們的旅遊時間相互錯開,可減輕旅遊景點和交通過於擁擠現象。因此,德國人擁有的假期時間雖長且種類多,但很少出現交通擁堵、人滿為患的景象。
有了法律的堅實保障和政府的大力推行,帶薪休假制度在德國得到了切實的貫徹,休假成為德國人生活中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德國人普遍認為,只有休息好了才能工作好,度假有利於員工返回工作崗位後提高工作效率。他們還把休假視為與家人增進感情的重要機會,大多數德國人在休假時會選擇與家人一起出遊。
一般進入每年的8月休假季,記者因工作需要很難找到採訪對象。辦公室沒人,手機關機,工作電話進入語音信箱:“我在休假,請在8月底我休假結束之後再聯繫我”。對於德國人來說,休假是他們的權利,雷打不動。
曾在聯邦新聞局工作的瑪麗昂·史密斯女士對德國休假制度非常滿意:“如果人們要接受培訓或者進修,還可以獲得額外假期,而不用從法定休假日裡扣除,我覺得這樣很好。”
休假的時候,史密斯女士喜歡讓自己放鬆下來,睡足覺、散散步、看看書或者做一些平時沒有時間做的事情。“德國人非常喜歡旅遊,在歐洲算是數一數二的。當然,休假的時候我也喜歡短途旅行,去看看附近的景點,感受在平時被忽略的東西。”
中國
我國的公共節假日天數多於美國和英國。不過,中國的法定最低帶薪年假天數卻遠低於歐美已開發國家。
美國的公眾節日共有10個,分別是元旦、馬丁路德金生日紀念日、總統日、陣亡將士紀念日、獨立日、勞動節、哥倫布日、退伍軍人節、感恩節和聖誕節。”在美國紐約生活的王女士介紹,美國的所有公眾節日都只有一天,總計10天
不過,上述報告中的另一重要內容為各國的“法定最低帶薪年假天數”(以已有10年工齡的雇員為標準),中國以10天排在並列倒數第三名,僅超過菲律賓和泰國,而美國和英國的該數據則分別為15天和28天。
如果把公共假期天數和法定最低帶薪年假天數兩項相加合併比較,中國的這項排名也是並列倒數第三,21天的休假時間遠低於排名榜首的奧地利和馬爾他的38天。
根據滬府辦[92]15號文規定,上海市可以依據自己的生產條件,來決定是否給員工休假,認為沒有條件實行休假的企業,可以在條件許可後實行休假制度。企業職工,連續工齡滿5年以上的,在第6年可以開始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齡在5-15年,休假7天;工齡15-25年,休假10天;工齡25年以上,休假14天。
重要事件
2014年08月21日,國務院提出強化全社會依法休假理念,將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作為勞動監察和職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國務院印發《
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部署進一步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提出到2020年,境內旅遊總消費額達到5.5萬億元,城鄉居民年人均出遊4.5次,旅遊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超過5%。
2015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其中關於最佳化調整休假安排的“周末兩天半休假制度”引起熱烈討論,帶薪休假再次受到社會關注。
早在2008年我國就開始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去年,國務院出台《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鼓勵職工結合個人需要和工作實際分段靈活安排帶薪年休假,將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加快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全總相關人士指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職工休假權益難以保障的情況非常普遍。為此,全總已要求各級工會加大推動此項工作,督促各單位加快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
2015年以來,中央、國務院至少已5次公開強調落實帶薪休假制度,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關細則,帶薪休假的落實力度正在不斷加大。比如,6月份,北京市發布《貫徹落實〈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年)〉實施意見》,明確鼓勵用人單位引導職工靈活安排全年休假時間,切實保障其休閒權利。7月1日至8月14日,北京市還開展了專項執法檢查活動,檢查用人單位落實帶薪年休假規定情況。雲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不僅在州慶期間放假調休五天,還將州內國有或國有控股的景區景點針對州內居民設立了免費開放日。
意見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改革創新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工作。
《意見》指出,旅遊業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性產業,是國民經濟和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改革創新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對於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增加就業和居民收入,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提出6方面、26條具體措施。一是實施旅遊基礎設施提升計畫,改善旅遊消費環境。著力改善旅遊消費軟環境,完善城市旅遊諮詢中心和集散中心,加強連通景區道路和停車場建設,加強中西部地區旅遊支線機場建設,大力推進旅遊廁所建設。二是實施旅遊投資促進計畫,新辟旅遊消費市場。加快自駕車房車營地建設,推進郵輪旅遊產業發展,培育發展遊艇旅遊大眾消費市場,大力發展特色旅遊城鎮,大力開發休閒度假旅遊產品,大力發展旅遊裝備製造業,積極發展“網際網路+旅遊”。三是實施旅遊消費促進計畫,培育新的消費熱點。豐富提升特色旅遊商品,積極發展老年旅遊,支持研學旅行發展,積極發展中醫藥健康旅遊。四是實施鄉村旅遊提升計畫,開拓旅遊消費空間。堅持鄉村旅遊個性化、特色化發展方向,完善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配套設施,開展百萬鄉村旅遊創客活動,大力推進鄉村旅遊扶貧。五是最佳化休假安排,激發旅遊消費需求。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鼓勵錯峰休假,鼓勵彈性作息。六是加大改革創新力度,促進旅遊投資消費持續增長。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落實差別化旅遊業用地用海用島政策,拓展旅遊企業融資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