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是指一國公民在該國法律上所擁有、為政府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它是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公民享有參與公共社會生活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民權利
- 外文名:Civil Rights
- 主要特徵:主體性等
- 分類:法律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等
- 特點:廣泛性等
簡介,主要特徵,內容,特點,
簡介
公民權利指作為—個國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資格和與公民資格相關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公民權利是因為公民身份而取得的。在—個國家居住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能享有公民權利,但可以受到居住國法律一定程度的保護。
公民權利的種類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和社會權利等諸多方面,這些權利都由公民國籍所在國的政府為本國公民所承諾的特殊的責任,如在政治權利方面,只有具有本國國籍的人才能獲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有本國公民才能擔任公職等;在經濟權方面,只有本國公民才能享有某些特殊性質的經濟權利,如開採礦藏權、生產軍工產品權等;在文化利方面,如公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享受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等;在社會權利方面,如休息權、最低物質生活保障權等。—般來說,一個國家憲法和法律中所規定的政治權利必須由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享有,而其他權利,特別是經濟權利,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也可以在遵守居住國法律規定前提下享有。
主要特徵
公民權利是社會成員的個體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國家對公民所承諾和維護的權利,是一種社會所認可的賦予公民個體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憲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具有以下特徵:
主體性
即作為社會主體的公民,正因為享有相應的權利而成其為公民。在這一意義上的公民權利不同於人權,主要在它以積極的政治權利(其中心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使公民成為社會的政治主體。除此而外,其餘各項是包括人權在內的各種權利的共同特徵。
社會性
即公民權利乃至權利之為權利,是由社會所認可的,而不是個人的任意主張。權利是被明文寫在憲法和法律中,並由國家權力強制性維護著。
形式性
即社會和國家只承諾公民個體有相應的可做和可不做的自由,但並不保證公民個體實際地能夠做什麼乃至於做成什麼。比如每個公民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而國家維護這一權利只表現在糾正任何非法剝奪任何公民該權利的行為,而並不保證每個公民都能實際地接受高等教育。中國憲法對公民權利的地位作了明確規定。中共十六大報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即是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
內容
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1、平等權;2、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新聞、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每個公民都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和民事權利。上述由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就是政治權利,而民事權利由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人身權(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與肖像權、名譽權與榮譽權、自由權、隱私權、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權等,因此民法實際上就是權利法,又是侵權行為法,它從法律上保護那些受到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得到相應的賠償。醫療中的侵權行為就是民法中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
特點
1)廣泛性
我國公民權利的廣泛性,首先表現在權利的主體的廣泛性,為絕大多數的公民享有,如中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數在總人口中比重日益擴大,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占極少數。其次,表現在權利內容的廣泛性,我國公民權利的廣泛性同資本主義國家公民權利的狹隘性相比較,充分體現了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
2)真實性
中國公民權利的真實性,首先表現它的可行性。
根據我國實際,凡是規定的權利,都可以辦到,凡是不具備條件的就不寫進憲法或法律,體現了原則和實踐的統一;其次,在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憲法作了法律上和物質上的保證措施規定.如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除授權性規範外,還有禁止性的規範,而且又有刑法加以具體化,相反,資本主義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則是虛偽的,有很大的欺騙性,原則和實踐往往是脫節的。
3)平等性或公平性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就是說任何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違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許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這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任何資本主義根本辦不到的。
4)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