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學校規程

師範學校規程,①民國初年教育部依《師範教育令》,對師範學校各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1912 年 12 月公布。1916 年 1 月修正。共 8 章 88 條。首章“教養學生要旨”,規定須培養師範生謹於攝生、勤於體育、富於美感、勇於德行、愛國家、尊法憲、獨立博愛、趨重實際、具高尚志趣、悟施教之方、有自動學習能力。第二章“預科和本科”,規定師範學校設預科、本科,其中本科分第一、第二部。

本科第一部修業年限 4年,招收預科畢業或 15歲以上有同等學力者,學習科目為修身、讀經、教育、國文、習字、外國語、歷史、地理、數學、博物、物理、化學、法制經濟、圖畫、手工、農業、樂歌、體操,女子師範學校本科第一部較前少外國語、農業,加課家事、園藝、縫紉;本科第二部修業年限 1年,招收中學畢業或 17歲以上有同等學力者,學習科目為修身、讀經、教育、國文、數學、博物、物理、化學、圖畫、手工、農業、樂歌、體操,女子師範學校本科第二部較前少讀經、農業,加課縫紉;預科為欲入本科第一部者而設,修業年限 1年,招收高小畢業或 14歲以上有同等學力者,學習科目為修身、讀經、國文、習字、外國語、數學、圖畫、樂歌、體操,女子師範學校預科加課縫紉。規定各科目教授要旨、內容、時間、次序、方法,尤重令學生領悟各科教授法。師範生一般免納學費,由學校供給膳宿費,另收部分半費生、自費生。師範生畢業後服務期限:本科第一部公費生 7年、半費生 5年、自費生 3年;第二部生 2年。女子師範學校本科第一部公費生 5年、半費生 4年、自費生 3年;第二部生 2年。余 6章為“講習科”、“附屬高等國小校與國民學校及附屬蒙養園”、“設備”、“職員”、“設立、變更及廢止”、“附則”。對講習科修業年限、招生對象、種類, 附屬國小的學級編排、教員資格,師範學校的校地、校舍、校具、表簿及其他設備,師範學校校長任用、教員人數,師範學校設立、變更、廢止之手續、內容,均作出規定。②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1933年 3月 18日頒布的法規。分 16章,共 138條。規定:師範學校為嚴格訓練青年身心,養成國小健全師資之場所,依《師範學校法》第一條規定,施以鍛鍊強健身體、陶融道德品格、培育民族文化、充實科學知能、養成勤勞習慣、啟發研究兒童教育之興趣、培養終身服務教育之精神等訓練。師範學校得酌設特別師範科及幼稚師範科,公立中學及高級中學內亦得附設特別師範科。專收女生之師範學校稱女子師範學校;以養成鄉村國小師資為主旨之師範學校,稱鄉村師範學校。師範學校修業 3年,幼稚師範學校修業 2年或 3年,特別師範科修業 1年。各地方急需造就義務教育師資,得設簡易師範學校,或於師範學校及公立初級中學內附設簡易師範科。師範學校入學年齡為 15足歲~22足歲,學生依課程進度及各科年限編為年級,每級以 25人~50人為度。師範學校以男女分校或分班為原則。教學科目為公民、國文、歷史、地理、算學、物理、化學、生物、體育、衛生、軍事訓練(女生習軍事看護)、勞作、美術、音樂、論理學、教育概論、教育心理、教育測驗及統計、國小教材及教學法、國小行政實習等,鄉村師範學校增設關於鄉村及農業科目。簡易師範學校,入學者為國小畢業生,修業 4年;入學者為國中畢業生,修業 1年。以縣市設立為原則,俟國小師資足敷分配時,即停辦。規程還對師範學校的設定及管理、經費、設備、成績及考查、學年學期及休假日、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及畢業、待遇及獎學金額、服務、教職員及學校行政、附屬國小及幼稚園等作出具體規定。1935年教育部公布《修正師範學校規程》。③日本明治末期關於改革師範教育的法規。1907年 4月文部省頒布。共 99條,正文 7章 90條,附則 1章 9條。主要規定師範學校的任務是培養忠君愛國、深明忠孝大義、守紀律、有秩序和為人師表的國小教師。設定本科一部、二部和預科。本科一部修業年限 4年,招收預科畢業生、三年制高小畢業生及 15歲以上的同等學力者。本科二部修業年限男生為 1年,女生為 1年~2年。男生班招收中學畢業生或 17歲以上的同等學力者。一年制女生班招收五年制高等女子學校畢業生和 17歲以上的同等學力者;二年制女生班招收四年制高等女子學校畢業生和 16歲以上的同等學力者。預科班修業年限 1年,招收二年制高等國小校畢業生和 14歲以上的同等學力者。此外還可設定國小教員講習科和幼稚園保姆講習科,吸收在職的代用教師和二年制高小畢業生及同等學力者。修業年限 1年以上,畢業時可授予教師證書和保育員證書。師範生除自費生外,均享受公費補助。學生畢業後的服務年限本科一部男子 7年,女子 5年,本科二部均為 2年。同時詳細規定各類師範生的課程設定、各學科的教學目的和要求、授課時數表及其編制、教學用圖書、入學、退學和懲戒、附屬國小和附屬幼稚園、設備、設定與停辦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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