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人民政府重要事項公示制度實施辦法

師宗縣人民政府重要事項公示制度實施辦法由師宗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師宗縣人民政府重要事項公示制度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師宗縣人民政府
第一條重要事項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實、程式規範、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縣、鄉人民政府在實施下列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前,應當向社會公示:
(一)價格調整、收費等政策措施;
(二)民生保障、弱勢群體扶助等政策措施
(三)地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重大部署、實施計畫等;
(四)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等;
(五)城鄉建設、土地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等規劃的制定與調整;
(六)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公益事業建設等;
(七)公務員招考錄用、職稱評定、評優評先、表彰獎勵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縣、鄉人民政府擬公示的重要事項,由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發布施行;政府各部門擬公示的重要事項,由部門自行研究決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六條 擬實施重要事項的行政機關或者其授權(委託)具體實施的行政機關是公示機關,具體負責重要事項公示。2個以上行政機關擬共同實施的重要事項,由牽頭機關負責公示。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對重要事項進行公示:
(一)政府網站和縣政務服務中心、鄉(鎮)便民服務中心;
(二)電視、廣播、簡訊等媒體;
(三)政府辦公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場所設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欄;
(四)電子信息屏等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
第八條 重要事項公示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發布單位及發布時間;
(四)意見反饋及聯繫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資料。
第九條 公示組織機關應當根據公示事項的具體情況確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公示組織機關應當認真歸納和分析民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充分採納合理建議;需要進一步徵求意見的,可以通過組織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等收集意見。
第十一條 公示組織機關應當在公示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重要意見和建議的採納情況向社會公告,並將公示的基本情況、意見和建議收集及採納等情況書面報送縣政府辦公室和縣監察局。
第十二條 公示組織機關應當科學編制公示方案,嚴格審定公示檔案,周密組織公示活動,認真歸納公示意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縣廣電服務中心負責制定推行重要事項公示制度的宣傳方案,廣泛開展宣傳,動員全社會共同關注、參與重要事項公示工作。
第十四條 縣政府辦公室應當開展監督檢查,切實推進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行政機關重要事項的公示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行政機關應當將重要事項公示制度的實施情況納入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評的範圍。
第十五條 縣監察局應當加強對重要事項公示制度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推進貫徹不力或者不正確執行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依照行政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應當制定本地、本部門重要事項公示制度的實施方案。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實施方案應當報送縣政府辦公室和縣監察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