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管理費

市場管理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加所管地段集市貿易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按其商品交易的成交額收取的費用。1983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除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商業在集市上進行議購議銷業務外,對進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少量的市場管理費。工業品、大牲畜費率按成交額計算不得超過1%,其他商品不得超過2%,並應規定合理的起點。

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交易所的部門和檢疫部門可按國家規定收取手續費,其他任何單位不準在集市上巧立名目,亂收費用。由交易所收取成交手續費的,就不再收市場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和交易所手續費的使用原則是‘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主要用於開展宣傳活動、建設市場、提供服務設施、搞好場地衛生、開支服務人員工資福利費用及臨時僱請的維持市場秩序人員的誤工補貼,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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