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強聯運代理服務市場管理規範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對加強聯運代理服務市場管理規範收費行為而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強聯運代理服務市場管理規範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 計價格:[1999]516號
  • 部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
  • 時間: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計價格,加強監督檢查,

計價格

[1999]5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交委、交辦):
為加強聯運代理服務市場管理,規範聯運代理服務經營者價格行為,促進聯運代理服務業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運代理服務是指受託運人、收貨人或旅客的委託,聯運代理經營者(以下簡稱聯運代理人)為委託人實現兩種以上運輸方式(含兩種,下同)的銜接,以及代辦相關服務的運輸代理行為。聯運代理人是指由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從事聯運代理服務的獨立法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二、聯運代理服務包括貨物聯運代理和旅客聯運代理兩部分:
(一)貨物聯運代理服務包括全程代理、中轉換裝代理。全程代理是指由聯運代理人全面負責貨物接取、送達、中轉換裝和相應輔助服務的代理行為;中轉換裝代理是指由聯運代理人負責在兩種運輸方式之間代辦運輸銜接業務及提供相關輔助服務的代理行為。
(二)旅客聯運代理服務,是指聯運代理人受旅客委託,代購旅客客票,或受運輸企業委託,按有關運輸主管部門規定開展兩種以上(含兩種)運輸方式的客票代售、聯售代理行為。
三、加強聯運代理服務市場管理,規範聯運代理經營行為。
(一)聯運代理人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申請聯運代理服務須經當地省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交委、交辦,以下簡稱經貿委)或其授權機構審查經營資格和業務範圍後,方可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或經營範圍變更。
(二)聯運代理人應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獨立經濟實體。凡未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或雖經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但不具備聯運代理服務條件的,一律不得從事聯運代理服務。
(三)聯運代理服務必須堅持自願原則。聯運代理人不得利用貨源和裝卸條件壟斷經營,強制代理。各種運輸方式承運人依法開展聯運代理服務業務,必須與運輸主業分離;不得占用車站、機場、港口的場地和設備開展聯運代理服務業務;不得以運輸或裝卸為條件強行開辦聯運代理服務,壟斷經營。
(四)聯運代理人要按照經批准的經營範圍開展業務,依法納稅,統一使用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全國聯運行業貨運統一發票》或《服務業統一發票》。
(五)聯運代理人在本地或異地開展代理業務時,要自覺接受當地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規範聯運代理服務價格行為。
(一)聯運代理人從事與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內容相同業務的,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可按《國家計委關於核定鐵路貨物運輸延伸服務綜合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管[1998]58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從事其他聯運貨物代理業務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經貿委根據聯運代理服務內容和範圍提出收費項目,報國家計委審批;其收費標準暫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彌補聯運代理服務社會平均成本、繳納稅金和取得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並報國家計委備案。
(三)聯運代理服務經營民航客票銷售代理業務的,收取手續費標準按民航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四)辦理鐵路旅客車票代理服務的,仍按國家計委計電(95)126號檔案的規定執行,只許按規定標準收取送票費。

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聯運代理服務市場的管理,規範聯運代理服務經營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經貿委要按《通知》要求,會同當地有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本地聯運代理人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對非法經營聯運代理服務的,要堅決取締;對達不到服務條件或經營不規範的要限期整改。聯運代理人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要將收費項目和標準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主動接受用戶和社會監督。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聯運代理人的收費行為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強制服務、強行收費,或以聯運代理服務為名,巧立名目亂加價、亂收費,只收費不服務等價格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本省(區、市)《聯運代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報國家計委備案後執行。
本《通知》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需調整內容時,由國家計委商國家經貿委另行通知。請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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