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國資委委管企業戰略規劃管理辦法

《市國資委委管企業戰略規劃管理辦法》是2014年9月26日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國資委委管企業戰略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有效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範國有企業戰略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的委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其戰略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原則)
市國資委對企業戰略規劃的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尊重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推動國資布局結構最佳化調整;
(四)分類指導、服務企業。
第四條(戰略規劃的作用)
企業戰略規劃是企業合理配置資源、明確未來一定時期內戰略定位、發展方向和實施路徑的綱領性檔案,是企業編制經營計畫、財務預算的基本依據,也是市國資委確定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標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國資委負責對國資布局結構進行調整最佳化,通過法定代表人等派出的產權代表貫徹出資人意圖,指導企業開展戰略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對企業戰略規劃實施備案管理。
企業負責編制戰略規劃,並組織戰略規劃的實施、評估及管理。企業要明確戰略規劃管理的工作機構和責任人,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六條(目標要求)
企業戰略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內外經濟社會發展趨勢、本市國資布局結構最佳化調整和企業分類監管的要求,突出企業市場屬性,按照產業特徵、發展階段,明確戰略規劃的目標。
競爭類企業的戰略規劃,應主要以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兼顧社會效益;功能類企業的戰略規劃,應主要以完成戰略任務或重大專項任務為目標,兼顧經濟效益;公共服務類企業的戰略規劃,應主要以確保城市正常運行和穩定、實現社會效益為目標。
跨類業務企業的戰略規劃,應根據其跨類業務在戰略規劃中分類編制,明確相應的規劃目標。
企業明確規劃目標時,應聽取市國資委意見。功能類企業和公共服務類企業還應充分聽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分類)
戰略規劃包括中長期規劃(五年及以上)、三年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企業編制中長期規劃,應根據國內外發展趨勢、行業和本公司特點,突出企業願景、使命、發展戰略。
企業編制三年規劃,應按照中長期規劃明確的發展戰略,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行業發展環境和公司自身發展階段的特點,突出企業發展目標和實施路徑。規劃期應與法定代表人任期相一致。
企業編制年度實施計畫,應根據三年規劃所確定的發展目標和實施路徑,進行年度分解,突出年度目標和實施計畫。
第八條(內容)
戰略規劃一般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重點內容:
(一)戰略總結、內外部環境分析、對標分析;
(二)企業定位及願景、發展思路、組織架構;
(三)目標體系(經濟效益指標、創新轉型、行業地位及業務指標、戰略任務或重大專項、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股權結構指標、投融資規模、社會效益等目標);
(四)核心業務(板塊)規劃、實施步驟和重大項目;
(五)專項規劃及實施步驟(技術創新或商業模式創新、行業進退、股權結構最佳化、人才、品牌、海外戰略、投融資等)。
第九條(編製程序)
企業戰略規劃的編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企業組織開展戰略規劃研究編制,形成戰略規劃草案並聽取市國資委意見和建議;
(二)企業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專家等對企業戰略規劃的意見和建議;
(三)企業依據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決策程式對戰略規划進行審議;
(四)企業戰略規劃經審定後,報市國資委備案。
整體上市公司的規劃編製程序,按照上市公司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第十條(報送)
企業戰略規劃報送市國資委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戰略規劃文本及編制說明;
(二)戰略規劃論證審批的程式性檔案,包括專家論證會意見、董事會或決策機構的決議等;
(三)其他說明檔案或者補充材料。
企業應於每年一季度內將當年度實施計畫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一條(實施、評估與監控)
企業應當依據備案後的戰略規劃,將戰略規劃目標分解、落實,組織實施。
企業應落實專門部門,對規劃的實施過程和效果進行評估和監控,提出改進或調整建議。評估與監控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按照戰略規劃目標要求,制定戰略規劃實施評價的定性、定量標準;
(二)建立信息報送和管理體系,及時反映戰略規劃實施進度情況和重點戰略發展目標的完成情況;
(三)定期分析和評價戰略規劃實施成果,對戰略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對重大偏差提出並實施糾偏措施。
戰略規劃的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企業每年對戰略規劃的實施和控制情況進行總結,向市國資委報告。
監事會可組織開展戰略規劃評估,並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十二條(調整)
因經濟形勢、產業政策、技術進步、行業狀況、企業重組以及其他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時,確需對戰略規划進行調整的,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及調整內容,報市國資委備案。規劃調整流程參照規劃編製程序實施。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戰略規劃管理暫行辦法》(滬國資委秘﹝2003﹞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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