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國資委

簡介

是太原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簡稱,與中共太原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黨委)合署辦公,為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正(縣)處級建制。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

市國資委的監管範圍是市屬國有資產。第一批先監管國有、國有控股和參股的工業、商貿和外貿企業資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國資委
  • 位於:太原市
  • 職責: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
  • 性質:市屬國有資產
機構職責,內設機構,信息公開指南,

機構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對重大投資進行審核,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依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負責對國有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擬定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指導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負責監繳監管國有企業資本金出讓和分紅收益。
(七)歸口管理國有資產經營機構。
(八)承擔省國資委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黨委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機關重要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指導監管企業的信息化工作,推進電子政務建設;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部門預算、財務、資產管理、行政後勤和接待聯絡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負責監管企業出國人員的審批和政審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有關地方性法規和重大政策起草、擬訂的協調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制宣傳教育與法制諮詢事務;指導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調查研究監管企業的改革發展、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重大問題;負責委機關和監管企業有關工作情況的綜合;負責委機關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指導縣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研究工作。
業績考核處
研究分析國有經濟運行和重點企業運行狀況,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研究提出業績契約等企業保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根據各方面對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制訂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制定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企業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對資本收益的使用提出建議並進行監督;審核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負責國有企業利用外資和海外投資的監管工作。
企業改革處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管企業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監事會工作處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管企業的審計工作。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負責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國資委所管幹部的乾審工作和出國、出境的報批工作;負責機關及監管企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監管企業的黨員發展工作。
綜合處
負責承辦市委、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門需要國資委配合的有關工作,協調相關的公共社會管理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綜合性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組織協調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市級破產周轉金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協助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蒐集、分析各行業發展信息和重點行業發展趨勢,推進監管企業的發展。
安全處
負責監管企業的安全生產、抗災、消防等工作;負責監管企業的穩定工作和來信來訪工作。組織監管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組織監管企業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信息公開指南

太原市國資委
為更好地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特編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獲得太原市國資委信息公開服務的申請人,請閱讀《公開指南》。申請人可以在太原市政府網站上查閱《公開指南》,也可以到《公開指南》查閱場所(市檔案館、市圖書館)查閱。
一、太原市國資委信息分類
太原市國資委信息分為三類:一是主動公開的信息。市國資委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需要向市國資委申請獲取相關信息。三是不予公開的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保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太原市國資委公開信息編排體系
(一)太原市國資委公開信息使用文檔方式編排、記錄和存儲各類信息
(二)編排體系描述
1、公開內容。簡要描述公開信息的內容。
2、公開形式。公開形式是指政府公開信息的種類,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類。
3、公開時限。公開時限指信息公開的期限。分為常年公開、及時公開、限時公開。
4、公開範圍。公開範圍指信息公開的界限。如面向全社會、面向申請人等。
5、公開程式。簡要描述審核程式,如:本單位內審核後公開、其他單位審核後公開。
6、責任部門。責任部門指本部門內具體負責提供該信息的具體機構名稱。
三、政府公開信息的獲取方式
(一)主動公開信息
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向社會公開。並根據需要採取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1.主動公開範圍。市國資委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太原市國資委信息公開目錄》。
2.主動公開形式。對於主動公開信息,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在市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開兩種公開形式。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地點:市檔案館及市圖書館。
3.主動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後,市國資委將自信息產生後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國資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市國資委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1.受理機構
市國資委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受理機構:市國資委辦公室
辦公地址:平陽路101號915室
辦公時間:8:00—12:00 2:30—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2.公開範圍
申請人需要市國資委主動公開以外且不屬於《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四條關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請獲取。
3.公開程式
(1)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向本單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太原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地點領取,也可以在市政府網站上下載。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者其他有助於確定該信息的提示。
(2)申請的方式
①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太原市政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網上傳送即可。
②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網路下載或到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適當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③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單位受理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等)做好記錄。
市國資委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3)申請的處理流程
①審查
本單位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應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要件不完備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申請人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要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要求的答覆部門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公開權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別提出申請
②登記
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申請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應即時登記,並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順序進行處理。
③答覆
受理機構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答覆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情形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
第一,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第二,申請內容含有不應當公開的信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將可以公開的部分提供給申請人;
第三,屬於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第四,不屬於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的掌握機關名稱及聯繫方式;
第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並做好解釋工作;
第六,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4)收費標準及減免規定
本單位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並將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收費的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5)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本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救濟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本級機關紀檢監察室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通信地址:平陽路101號9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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