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

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是1949-12-2中央人民政府(已變更)頒布的國務院行政法規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
  • 發布單位:中央人民政府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
國務院行政法規庫
中央人民政府(已變更)
1949-12-2

法規內容

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
(1949年11月28日政務院第八次政務會議通過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由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以下簡稱軍管會)及市人民政府召開之。未設立軍管會的市由市人民政府召開之。
第二條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二十萬人口以上的市,二百人至五百人左右;三萬人口以上的市,一百人至二百人左右。
第三條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資格:凡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贊成共同綱領,年滿十八歲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剝奪公權者外,不分民族、階級、性別、信仰,均得當選為代表。
第四條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產生: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參加單位及代表名額之分配,由軍管會、市人民政府和上屆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以下簡稱協商委員會)共同商定之。尚未成立協商委員會之市,則由軍管會和市人民政府決定之。
軍管會、市人民政府的代表由軍管會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等充任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駐在該市的各機關及部隊的代表由各黨派、各團體、各機關及部隊自行選派之。其他方面的代表經軍管會、市人民政府和協商委員會商定,由軍管會、市人民政府邀請之;或由軍管會、市人民政府商定邀請之。
第五條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的任期: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未代行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以前,可每次推選,但連選得連任;從代行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時起,每屆人民代表會議的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部隊經與協商委員會商定,均得更換其代表;被邀請的代表,經協商委員會商定,亦得更換之。未成立協商委員會之市,由市人民政府商定更換之。
第六條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職權:在軍事管制初期,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是軍管會和市人民政府傳達政策、聯繫民眾的協定機關,其職權:
一、聽取軍管會及市人民政府關於施政方針、政策、計畫及工作情況之報告,並進行討論,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向軍管會及市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建議有關市政興革事宜。
三、向人民傳達並解釋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案,並協助市人民政府動員人民推行之。
第七條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經直屬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如下的職權:
一、聽取與審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決定市的施政方針和政策。
二、審查與通過市人民政府的預決算。
三、建議與決議有關市政興革事宜。
四、向人民傳達並解釋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案,並協助市人民政府動員人民推行之。
五、選舉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委員,組成市人民政府委員會。
第八條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有與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牴觸時,上級人民政府得廢除、修改或停止其執行。
第九條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設主席團,由大會選舉主席若干人組成之,負責主持會議的進行;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主席團提請大會通過之,協助主席處理會議日常事務。
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得設提案審查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
第十條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休會期間,設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由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其職權:
一、協助市人民政府實行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協商並提出對市人民政府的建議。
三、協助市人民政府動員人民支援前線,建立革命秩序,鎮壓反革命並參加建設工作。
四、負責進行下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準備工作。
五、負責進行本市民主統一戰線工作。
第十一條協商委員會由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協商委員會推定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副主席進行工作。
協商委員會根據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吸收協商委員會委員及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參加工作,各委員會由協商委員會分別推定主任一人負責主持之。
第十二條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經市人民政府或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一代表之提議,或協商委員會認為需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協商委員會每月召集一次,必要時亦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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