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
第34號
吧 《巴中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15年5月11日三屆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2015年6月12日
實施細則
巴中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四川省〈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巴中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
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節能,是指通過科學管理、技術改造、合理利用、最佳化能源消費結構等途徑,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主管全市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在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公共機構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指導下,開展本系統、本單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節約能源資源法律法規及知識納入教學計畫,開展節能節水教育實踐活動。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的規章制度,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公共機構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六條 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納入市、縣(區)人民政府綜合目標績效管理。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具體辦法由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
第七條 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資源的行為,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條 鼓勵、支持公共機構開發、推廣和套用節能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發揮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在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中的技術諮詢服務作用。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建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分工配合、相互協調的管理體制和協調機制,加大對公共機構節能改造的資金投入,將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經費及專項經費納入同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的綜合預算。
第十條 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和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將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量化指標分解落實到所轄範圍公共機構。
公共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縣(區)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鄉(鎮)、街道等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
第十一條 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科學合理地制定包括水、電、煤、油、氣等內容的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定額。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能源資源消費支出管理,在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資源。超過消耗定額使用能源資源的,應當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資源消費計量制度,按規定配備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資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資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配置必要的監測器具對能源資源消費狀況進行實時監測。
辦公建築內有兩個以上公共機構的,各公共機構的能源資源消費應當分別計量。暫時不能分別計量的要明確專門負責單位,實行目標責任制,對共同使用的能源資源消費情況進行統一管理,並配置專門監測器具進行實時監測,以限制和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公共機構的辦公區和居住區相鄰的,辦公區和居住區的能源資源消費要分別計量和監測。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統計範圍、指標口徑、計算和分攤標準,指定專人記錄能源資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進行能源資源消費狀況分析。各縣(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及市直公共機構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能源資源消耗狀況報告,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監測信息化管理平台,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定期統計並通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四川省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狀況和監督檢查情況,對能源資源消耗量大和超過消耗定額使用能源資源的公共機構進行重點能源審計。
第十五條 各級公共機構應積極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委託節能服務機構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
公共機構應當與節能服務機構簽訂能源管理契約,約定節能目標,明確服務內容,並自簽訂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公共機構契約能源管理遵照《四川省公共機構契約能源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全市公共機構新建建築項目和既有建築改擴建、維修、裝修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
公共機構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將建築節能狀況納入驗收內容,建築節能驗收不合格,不準投入使用。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將定期對工程項目的建築節能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建築節能的專項監督檢查意見,作為工程節能驗收的重要依據。工程竣工驗收後,公共機構須持建築節能驗收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到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三章 節能措施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的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用能產品、設備,以及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政府採購監管部門進一步完善協調溝通機制,公共機構在購買政府採購名錄中確認的節能產品、設施設備前,應當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十八條 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納入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
公共機構對既有建築實施維修改造時,鼓勵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再生能源。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竣工或者既有建築改(擴)建、維修、節能改造完成後,其投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建築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當年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需要,可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省節能專項資金中安排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資金和部分專項節能獎勵資金。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行公共機構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提倡辦公耗材再利用,減少辦公用品採購和支出。採取減少會議數量、縮短會議時間和建立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交流等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明確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職責,合理配置人員,具體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的日常工作。公共機構的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要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並持證上崗。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確定專人擔任節能聯絡員。節能聯絡員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做好本單位節能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傳遞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加強辦公場所、設施和設備等資源的集中整合;
(二)除有特殊溫度要求的區域外,室內空調溫度的設定:夏季不得低於26℃,冬季不得高於20℃;製冷制暖設施要根據季節氣候需要,及時制定科學合理的節能開關運轉時間;
(三)實行照明電路獨立分控和智慧型化控制,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產品;
(四)合理設定電梯開啟的數量、時間,辦公樓3樓(含)以下停開電梯;
(五)加強網路機房、食堂、鍋爐房(供暖製冷設施機房)、開水間等設施、設備用能情況的重點監測和管理;
(六)嚴格控制建築物室內照明、外部裝飾照明及景觀燈、路燈數量和用電使用時間;
(七)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施的待機能耗,及時關閉用電設備;
(八)建立用電巡視檢查制度;
(九)安裝節水器具,加強供水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節約能源資源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要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契約,必須載明節約能源資源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車管、財政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共機構車輛的管理和監督,指導公共機構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車輛能耗。
公共機構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加強公務用車的節能管理工作:
(一)按規定的標準和編制採購公務用車,如實報告公務用車數量,優先採購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
(二)制定、實施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範,建立公務用車油耗台帳。嚴格執行車輛百公里耗油分類控制標準,定期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狀況,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和節能獎勵制度;
(三)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格落實一般公務用車指定停放和節假日封存制度;
(四)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改革和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五)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報廢制度,按規定及時報廢高耗能、高污染的車輛。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建立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機制,依法實施節能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公共機構的節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資源消耗定額標準,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還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節能機構設定、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三)能源資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情況;
(四)能源資源消費定額執行情況;
(五)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六)節能產品、設備的政府採購情況;
(七)能源管理崗位設定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八)用能系統、設備的節能運行情況;
(九)公共機構建設項目及既有建築改擴建、維修、裝修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十)公務用車的節能管理情況;
(十一)公共機構落實責任、完成節能工作考核評價情況。
第二十九條 機關事務管理局依法實施節能監督檢查時,公共機構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做出顯著成績,以及舉報公共機構嚴重浪費能源資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建議並履行相關手續,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建議由有關機關對其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具體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規定將年度具體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上報備案的;
(二)已分解下達節能責任目標,但仍未實行能源資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資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未對能源資源消費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三)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未如實記錄能源資源消費原始數據,或者未建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台賬的;
(四)未按規定要求真實報送上一年度能源資源消費狀況報告的;
(五)超過消費定額使用能源資源的,未向機關事務管理局作出說明的;
(六)未按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按規定設定能源管理崗位,未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八)在購買政府採購名錄中確認的節能產品、設施設備前,未報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備案的;
(九)未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的;
(十)未按規定將能源管理契約備案的;
(十一)未建立車輛油耗台賬或者未對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腳踏車核算的。
(十二)拒絕或者阻礙依法實施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採購公務用車,不如實報告公務用車數量,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由機關事務管理局予以通報,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採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並由有關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超過能源資源消費定額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說明理由的,由機關事務管理局予以通報,並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未按節能整改意見書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貪污、截留、挪用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