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醫患糾紛處置辦法

《巫山縣醫患糾紛處置辦法》是巫山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巫山縣醫患糾紛處置辦法
  • 發布單位:巫山縣政府
巫山縣醫患糾紛處置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及依據。為依法合理、及時妥善處置醫患糾紛,維持正常的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合法利益,維護社會安全與穩定,促進醫學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加強醫療機構治安管理維護正常診療秩序的通告》(衛通〔2001〕12號)等法律和檔案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醫患糾紛處置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醫患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與患者之間在醫療服務的成因、過程、結果等環節所產生的各種意見分歧或爭議。醫患糾紛分為一般醫患糾紛和重大醫患糾紛兩類。
(一)一般醫患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服務過程結果及成因發生意見分歧,尚未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侵害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糾紛。
(二)重大醫患糾紛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服務過程結果及成因在認識上產生意見分歧或爭議,由於醫患雙方或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過正常途徑解決而引發嚴重影響社會秩序、侵害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糾紛。
第四條醫患糾紛處置原則
(一)教育疏導原則。堅持教育疏導為先,積極引導醫患雙方通過合法、合理途徑解決問題,避免事態擴大升級。
(二)依法處置原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處置醫患糾紛,做到公平、公正。對藉機尋釁滋事、敲詐錢財、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工作秩序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打擊。
(三)屬地管理原則。醫患糾紛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聯絡、協調、配合有關單位處理醫患糾紛,確保轄區平安、和諧、穩定。
(四)協調配合原則。發生醫患糾紛後,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主動,縣級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分工職責,共同處理醫患糾紛。
(五)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六)實事求是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二、醫患糾紛的預防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並配備專(兼)職監控人員,具體負責監控本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並提供諮詢服務。
第八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問題,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第九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條患者及其家屬應遵守醫療機構的有關規章制度;若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過程、結果有疑問時,應有理、有節按相關規定依法主張權益。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成立縣醫患糾紛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衛生局局長任副組長,縣政府辦公室、縣信訪辦、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政府新聞辦公室、人壽保險公司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負責醫患糾紛處置的統一指揮、組織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一室五組”,其組成人員和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由縣衛生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醫患糾紛的受理和日常具體事務,並指導醫療機構制定醫患糾紛應急處置的具體方案。
(二)接待組:由縣衛生局牽頭,縣信訪辦、有關鄉(鎮)人民政府、醫療機構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縣衛生局負責醫患糾紛的現場接待;縣信訪辦與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縣衛生局及有關部門做好醫患糾紛現場人員的政策宣講、教育疏導、勸解、引導患方按合法程式解決,做好後勤保障等工作。
(三)協商組:由縣衛生局牽頭,縣司法局負責人、當事醫療機構人員及其代理律師、保險公司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向患方通報醫療事件有關情況,闡明醫療機構方意見,向患方說明醫療糾紛爭議處理的法律、法規、解決途徑及程式,力爭患方理解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調解組:由縣司法局牽頭,縣衛生局、縣信訪辦、縣民政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醫療機構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核查醫患糾紛相關情況,按有關規定組織相關人員對醫患糾紛進行調查分析,並提出雙方責任劃分建議,組織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負責宣傳醫患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勸解、引導醫患雙方按照法定程式解決問題,防止事態擴大。
(五)維穩組:由縣公安局牽頭,縣信訪辦、縣民政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醫療機構負責人為成員。縣公安局負責做好醫患糾紛現場的治安管理工作,保護醫患雙方人員人身安全、醫療設施設備及財產安全,制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醫療機構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按屬地管轄原則會同縣公安局、縣信訪辦維護好本轄區社會穩定。縣民政局負責死亡患者遺體等善後的處理工作。
(六)外宣聯絡組:由縣政府新聞辦公室牽頭,縣衛生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宣傳口徑的把握和具體的宣傳工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職責
(一)認真接待和安撫家屬,聽取患方反映的意見,弄清爭議原因,盡力避免事態擴大。
(二)組織相關人員開展調查工作,弄清基本情況。
(三)實事求是地向患方通報調查的情況,闡明院方意見,力爭與患方達成一致意見,並向患方說明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法規、途徑及程式。
(四)如遇緊急情況,可組織相關人員保護醫患雙方人員人身安全及醫院財產安全,及時向醫患糾紛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五)協助縣政府新聞辦公室做好新聞宣傳工作。
(六)做好醫患糾紛處置的有關後勤保障工作。
(七)在有關部門配合下,做好涉及醫患糾紛的其他工作。
四、醫患糾紛的處置程式
第十三條一般醫患糾紛處置程式
(一)一旦發生醫患糾紛,醫務人員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及時向患者及其家屬介紹有關患者的診療情況和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定程式。
(二)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1號)規定,醫患雙方共同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或者醫患雙方共同委託的第三方保管。
(三)醫患雙方應共同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司法鑑定。實物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發生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以明確死因,分清責任。屍檢應當經死者家屬或者近親屬同意簽字,其家屬或者近親屬不願作屍檢的要在屍檢申請書上籤署明確意見,並承擔後果。
(四)發生醫患糾紛,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事項及理由等。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縣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程式。
(五)對不按照法定程式處理,可能發生或已發生擾亂醫療工作秩序,侵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醫患糾紛,醫療機構應立即向縣衛生局、縣公安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醫患糾紛發生地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出警,對肇事者依法採取措施,有效控制事態。
第十四條重大醫患糾紛處置程式
(一)發生重大醫患糾紛時,由醫療機構分別向縣醫患糾紛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縣醫患糾紛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向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和縣政府值班室報告。必要時,由縣政府值班室向市政府辦公廳報告。
(二)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1號)12小時內進行報告;發生重大醫患糾紛,所在醫療機構應當在事發2小時內報告縣醫患糾紛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如果事態升級可能產生嚴重危及醫患雙方人員人身安全和醫療機構財產安全後果的,醫療機構不能控制局面時,立即向縣醫患糾紛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公安局報告。
(三)對重大醫患糾紛原則上應當書面報告。若遇情況緊急,可先電話報告,然後再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醫患雙方應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1號)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規定解決賠償問題。
第十六條重大醫患糾紛始發階段應以醫療機構自行與患方溝通調解為主。重大醫患糾紛發生後,預測僅靠醫療機構內部難以妥善處置時,縣衛生局速派有關人員參與了解情況,協助醫療機構解決。
第十七條在必要情況下,有關部門參與協調處置。當醫療機構和縣衛生局通過努力做工作,醫患雙方達不成共識,可能發生或已發生患方聚眾鬧事,事態升級,嚴重擾亂醫療正常秩序和侵害醫務人員或患方人員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穩定,局面難以控制時,由縣衛生局立即向縣醫患糾紛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啟動重大醫患糾紛處置程式,各醫患糾紛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立即赴現場,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一)控制現場局勢。公安部門到現場後,及時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恢復醫療機構正常秩序,保護醫患雙方人員人身安全。同時,對違法犯罪行為要及時調查取證,控制嫌疑人,依法處置。
(二)積極勸告疏導。接待組、協商組、調解組及時召開聯席會,宣傳醫患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勸解、引導醫患雙方按照法定程式解決問題,盡力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升級。
(三)患方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1.辱罵、歐打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2.非法限制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自由,干擾正常工作、生活;
3.故意損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公私財物,搶奪病歷資料及公私財務;
4.不將死者屍體移到規定場所,在醫療機構內停屍尋釁滋事,阻礙醫療機構正常工作;
5.其它違法行為。
(四)醫方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1.辱罵、歐打患者及其家屬或近親屬。
2.不按醫療規程對患方造成的責任性人身損害。
3.其它違法行為。
(五)做好宣傳解釋。外宣聯絡組要實事求是向社會媒體和民眾做好宣傳解釋。
五、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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