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銀瑞信中小盤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工銀瑞信中小盤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是工銀瑞信發行的一個混合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工銀中小盤混合
  • 基金類型:混合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工銀瑞信
  • 基金管理費:1.50%
  • 首募規模:23.18億
  • 託管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481010
  • 成立日期:20100210
  • 基金託管費:0.25%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通過投資高成長性的中小市值股票,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定的增值和收益,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爭持續實現超越業績基準的超額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限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中央銀行票據、回購,以及法律法規允許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1、類別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運用國際化的視野審視中國經濟和資本市場,依據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考慮經濟情景、類別資產收益風險預期等因素,在股票與債券等資產類別之間進行資產配置。
(1)經濟前景分析
本基金定期評估巨觀經濟和投資環境,確定未來市場發展的主要推動因素,預測關鍵的經濟變數,判斷未來巨觀經濟的三個可能的情景(正面,中性,負面),並給出每個情景發生的機率。
(2)類別資產收益風險預期
針對巨觀經濟未來三個可能的預期情景,分別預測股票和債券類資產未來的收益和風險,並對每類資產未來收益的穩定性進行評估。將每類資產的預期收益與目前的市場情況進行對比,揭示未來收益可能發生的結構性變化,並對這一變化進行評估。
結合上述分析的結果,擬定基金資產在股票及債券等資產類別之間的配置方案。
2、股票選擇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資產主要投資於中小盤股票,投資於具有高成長性、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盤股票的資產占股票投資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本基金建立了系統化、紀律化的投資流程,遵循初選投資對象、成長性評估、投資吸引力評估、組合構建及最佳化等過程,選擇具有投資價值的中小盤股票,構造投資組合。
(1)初選投資對象
本基金採用以下標準對股票進行篩選,確定中小盤股票的初步備選投資對象:
將市場所有股票按流通市值從小到大進行排序,流通市值累計達到全部上市公司股票市場總流通市值前50%的股票,作為中小盤股票。
(2)成長性評估
中小企業一般處於所在行業的初創階段或者成長階段,考察其潛在成長能力是本基金的投資重點。本基金將首先採用定量分析指標,篩選出成長潛力較大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採用的定量指標主要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主營業務利潤增長率、淨利潤增長率、銷售收入增長率、淨資產收益率等指標。
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本基金將進一步研究有成長潛力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考察企業的可持續成長能力。針對本基金主要投資對象是中小市值公司的特點,重點從下列幾個方面考察企業的可持續成長能力:(1)企業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2)技術或產品的發展前景;(3)企業的創新能力;(4)企業的市場戰略;(5)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等,同時,結合公司在行業內的相對競爭地位,對企業在未來兩到三年的可持續成長性做出預測,優選具有較高可持續成長能力的上市公司。
(3)投資吸引力評估
基於對公司未來業績發展的預測,採用股息貼現模型、自由現金流折現模型等方法評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內在價值,同時結合股票的市場價格,考慮市盈率、市淨率等相對估值指標,選擇最具有投資吸引力的股票構建投資組合。
(4)組合構建及最佳化
基於基金組合中單個證券的預期收益及風險特性,對組合進行最佳化,在合理風險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時監控組合中證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場價格明顯高於其內在合理價值時適時賣出證券。
3、其它投資策略
由於流動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資的需要,本基金將進行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證券以及可轉換債券的投資。債券投資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由相關領域的專業研究人員提出獨立的投資策略建議,經固定收益投資團隊討論,並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批准後形成固定收益證券指導性投資策略。
本基金還將在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基於謹慎原則利用權證以及其它金融工具進行套利交易或風險管理,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價值。本基金進行權證投資時,將在對權證標的證券進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礎上,結合股價波動率等參數,運用數量化期權定價模型,確定其合理內在價值,從而構建套利交易或避險交易組合。

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投資人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至多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可供分配利潤的50%;
5、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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