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額定義
工資總額指的是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
勞動報酬總額。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與生產有關的各種經常性
獎金以及根據法令規定的各種工資性質的
津貼等。工資總額除按全部職工計算外,還要按各類人員分別計算。它是工資計畫管理的一個重要指標,也是計算平均工資的依據。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組成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國統規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國務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有利於編制、檢查計畫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畫、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二章 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與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和直接無限計件與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
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者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的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與工傷及產假、計畫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三章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相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與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一伙食補助費、午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和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與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及其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契約制職工解除勞動契約時由企業支付醫療補助費及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之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及其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畫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第十二條 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台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單位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範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印發了《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改革的方向,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中央企業人均福利費相差300倍
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
一是企業職工福利費與工資及其他成本費用邊界不清。有些企業隨意調整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既有人工成本無序增長,侵蝕國家稅基,侵害企業投資者權益的情況,也有任意壓縮開支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二是部分企業職工福利費發放或支付不合理,擴大了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據2008年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決算反映,中央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3387元,占工資總額的7%,其中最高的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4.46萬元,占工資總額26%,最低的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149元,僅占工資總額0.6%,相差近300倍。
通知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改革的方向: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中的比重。相對於工資薪酬,職工福利只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避免無序增長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會勞動力真實成本和市場價格(即工資)。
通過市場化途徑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企業仍承擔大量集體福利職能的,應當逐步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
逐步將職工福利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企業應當結合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福利費開支有五方面調整
通知關於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的規定,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對以前的財務規定進行調整: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經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再列作職工福利費管理。
其他屬於福利費開支範圍的傳統項目,繼續保留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比如: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職工困難補助、福利部門人工費用等。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職工療養費用、防暑降溫費、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及維修保養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範圍。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過去未明確納入職工福利費範圍,《通知》印發後,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作為“各種津貼和補貼”,明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如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相關支出則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對於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明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規範企業負責人福利
對企業負責人福利,通知規定,已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實行年薪制之後,企業負責人領取的報酬,實際上已全面考慮了其管理要素的貢獻、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收入是其年薪的組成部分,企業不應在其年薪之外單獨發放。
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這些產品和服務都是生活必需品,相關企業將其作為實物福利提供給職工,國家對這種行為並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業化原則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低價使用,將會在企業內部職工和社會公眾之間造成不平等待遇。此外,由於一些交通、熱力、供水等公用事業企業需要由國家財政進行補貼,如果對作為福利向本企業職工提供的產品、服務與向社會公眾銷售的產品、服務實行價格上的區別對待,還會增加財政不合理負擔。因此,對於給職工提供的本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應當按市場價格計算營業收入和福利費。
幅度計算
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全年提取的工資總額—上年提取的工資總額)/上年提取的工資總額×100%
工資總額增長幅度高於經濟效益增長幅度情況下;
當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工資總額=上年提取工資總額×(經濟效益增長幅度+1)
總額基數
工資總額基數,根據國家關於工資總額的構成規定,原則上以本單位上年勞動工資年報數為基礎,核減一次性補發上年工資、成建制劃出職工工資以及各種不合理的工資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轉正定級、成建制劃人職工的
翹尾工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它增減工資的因素後確定。
總額組成
工資總額由下列部分組成:
(一) 計時工資
1. 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2. 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3. 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4. 運動員體育津貼。
(二) 計件工資
1. 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 按工作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 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 獎金
1. 生產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 節約獎: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 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4. 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5. 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
(四) 津貼和補貼
1. 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野外工作津貼、林區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海島津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微波站津貼、高原地區臨時補貼、冷庫低溫津貼、基層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學校班主任津貼、三種藝術(舞蹈、武功、音樂)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幹部駐隊補貼、公安幹警值勤崗位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收容遣送崗位津貼等。
2. 保健性津貼: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各種社會福利院職工特殊保健津貼等。
3. 技術性津貼:特殊教師補貼、科研津貼、工人技術津貼、中藥老藥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等。
4. 年功性津貼: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等。
5. 其他津貼:直接支付給個人的一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一伙食津貼、水產捕描撈人員一伙食津貼、專業車隊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一伙食補助費、少數民族一伙食津貼、小一伙食單位補貼等)、契約制職工的工資性補貼以及書報費等。
6. 物價補貼。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肉類等價格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房貼、水電貼。
7. 貨幣化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
8. 貨幣化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
9. 貨幣化的通訊補貼。
10. 支付給職工節日補助;
11. 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
(五) 加班加點工資:
1. 加班工資;
2. 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畫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相關信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
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檔案規定:
一、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
股東大會、董事會、
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
稅款為目的;
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
福利費、
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
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等
社會保險費和
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
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六)出差一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
旅費和
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和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與
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
股息(包括
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
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畫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組成規定
國家統計局政法司(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國務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及會計核算,有利於編制和檢查計畫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和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和政黨機關及社會團體,在計畫、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說的是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
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二章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 計時工資說的是按計時
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的生活費補貼)及
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
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
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
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及其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 津貼及補貼是指為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及其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
產假、計畫生育假、婚喪假、
事假、
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三章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
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六)出差一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以及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與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於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
勞動契約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及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之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及其按加工訂貨辦法而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畫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第十二條 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台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單位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地區及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具體範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 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1955年5月21日批准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