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管理辦法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價諮詢工作健康發展,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而制定的辦法,於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管理辦法》
  • 通過會議:第18次常務會議
  • 發布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發布時間:2000年1月25日
  • 廢止時間:2006年2月22日
  • 廢紙檔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00年3月1日
發布令,正文內容,

發布令

第 74號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管理辦法》已於1999年12月3日經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俞正聲
2000年1月25日
已於2006年2月22日被建設部令【第149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所廢止

正文內容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價諮詢工作健康發展,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是指接受委託,對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服務,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的中介組織或諮詢服務機構。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當取得《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四條 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分割、封鎖、壟斷工程造價諮詢市場。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管理工作。
特殊行業的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負責本行業內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級標準
第六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第七條 甲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標準:
(一)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十年以上,並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
(二)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專職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6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8人;
(三)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技術經濟檔案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個大型或者8箇中型以上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諮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八條 乙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標準:
(一)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八年以上,並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
(二)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專職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3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專業人員不少於4人;
(三)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四)近三年已完成5個以上中小型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諮詢工作;
(五)有較好的社會信譽。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申請甲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特殊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初審,初審合格後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乙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批。
第十條 申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等級申請書;
(二)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
(三)專業人員技術職稱證書和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
(四)主要工程造價諮詢契約和委託方證明材料;
(五)營業執照複印件;
(六)單位章程。
第十一條 新開辦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只能申請乙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等級的申請,經資質管理部門審批後,頒發相應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遺失《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的,應當在有關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原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取得乙級資質證書三年後,達到甲級資質標準的,可以申請晉級。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十六條 資質管理部門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實行資質年檢。
資質年檢的內容包括: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條件、工作業績、服務質量、社會資信等。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質年檢或者資質年檢不合格的,資質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辦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資質管理部門可以註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年檢結果,由資質管理部門公布。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一)分立或者合併,應當交回原《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二)停業半年以上,應當辦理備案手續;
(三)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四)宣布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辦理註銷手續。
第五章 業務承接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內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禁止超越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二十一條 甲、乙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承接業務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甲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在全國範圍內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二)乙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承接中、小型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二十二條 甲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時,應當到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國有單位投資以及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控股的建設工程,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國內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行工程造價諮詢。
第二十四條 中外合資以及利用國外金融機構貸款的建設工程,原則上由國內甲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確需國外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參加時,應當以中方為主,採取中外合作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時,應當與委託單位簽訂工程造價諮詢契約。工程造價諮詢契約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諮詢項目的名稱、委託內容、要求、標準;
(三)履行期限;
(四)諮詢費、支付方式和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當在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上註明資質證書的等級和編號,加蓋單位公章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工程造價諮詢契約中約定。當事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任意壓低工程造價諮詢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由資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資質等級的,由資質管理部門註銷《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的,由資質管理部門註銷《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不辦理備案、註銷或者變更手續的,由資質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對於逾期不辦理的,資質管理部門可以註銷《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超載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由資質管理部門註銷《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因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過失,給委託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當依法賠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與內地企業合資、合作設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及《<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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