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成本開支範圍是國家規定應列作工程成本的具體開支項目及其內容。現行制度規定工程成本開支範圍主要包括:(1) 施工過程中所耗用的構成工程實體或有助於工程形成的各種材料費用。(2) 應由工程成本負擔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大修理費以及實際發生的中、小修理費。(3) 施工和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等。(4) 按照規定額度開支的職工教育經費。(5) 返工損失,包括在返修過程中耗費的材料、零配件價值和支付的工資等。(6)停工、窩工期間支付的生產工人工資、設備維護費、管理費等。(7)壞帳損失。
(8) 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9) 契約、契約公證費和簽證費、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諮詢 費。(10) 技術轉讓費。(11) 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12) 流動資金借款利息,指存款利息收入減去利息支出的餘額,但不包括支付的各種加息或罰款。(13) 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檢驗試驗費、上級管理費和其他管理費用 等。施工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工程成本開支範圍的有關規定,凡不屬成本範圍的開支,不準亂擠成本;凡應計入成本的費用,不得少計或漏計,以保證工程成本核算的真實和準確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