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衛生工作委員會組織辦法

工業衛生工作委員會組織辦法是國務院於1954年12月28日發布,自1954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4年12月28日
  • 實施日期:1954年12月28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衛生機構與人員
  第一條為加強工業衛生工作和逐步統一工業衛生工作的領導,以增進工人身體健康,為生產建設服務,便於各工業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起見,特成立工業衛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重工業部、第一機械工業部、第二機械工業部、燃料工業部、建築工程部、紡織工業部,輕工業部、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等負責工業衛生工作的負責人組成。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負責召集會議並主持會議。
第四條工作任務:
(一)主要為加強工業衛生工作的領導,並研究解決地方統一領導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推進工業衛生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研究、審查工業衛生工作中的重要決議和措施;
(三)商訂工業衛生工作的年度計畫及主要工業部門的衛生事業指標;
(四)研究配備醫務幹部及改進工作。
第五條本委員會暫訂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第六條經本委員會通過的決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或各工業部門分別直接下達其所屬機構遵照執行。
第七條本委員會暫以衛生部為辦公機關。
第八條本辦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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