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礦山工業衛生管理規定

《化學礦山工業衛生管理規定》在1991.04.25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礦山工業衛生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1.04.25
  • 實施時間:1991.04.2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建設,第三章 礦山企業總體布置,第四章 礦井通風與防塵,第五章 露天開採塵毒危害的預防,第六章 選礦廠塵毒危害的預防,第七章 礦山附屬地表工業塵毒危害的預防,第八章 其它物理因素危害的預防,第九章 個人防護措施,第十章 生產輔助設施,第十一章 職工健康管理和檢查,第十二章 獎懲,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化學礦山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和《礦山安全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化學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和礦山企業的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工業衛生工作,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執行本規定,並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做好預防工作,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三條 化學礦山企業在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和生產的同時,必須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工業衛生工作。
第四條 化學礦山企業在編制年度採掘(剝)技術計畫的同時,必須編制工業衛生技術措施計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年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20%,做為安全、工業衛生技術措施經費,用於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化學礦山企業和企業的技術改造工程項目,設計部門必須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編寫工業衛生篇,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各級工業衛生管理部門有權參加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凡不符合工業衛生規定的項目,施工單位不得施工、不準投產。

第二章 組織建設

第六條 1000人以上的化學礦山企業可設立工業衛生機構(處或科室),1000人以下的企業可設專人。企業領導應有一人分管工業衛生工作,並配備必要數量的、有專業技術知識的管理幹部。
工業衛生機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工業衛生方針、政策、法規、並監督檢查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負責制定本企業預防職業病危害的近期和中長期總體規劃方案,並編制年、季工業衛生技術措施計畫,指導本企業的日常工業衛生工作;
(三)調查研究、分析工業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解決;
(四)參加礦山各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驗收;
(五)制定本企業工業衛生規程,編制工業衛生宣傳教育計畫和工業衛生技術知識培訓計畫;
(六)不斷總結經驗,引進和消化、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管理辦法。不斷改善礦山勞動條件,創造安全衛生環境。達到國家工業衛生規定標準。
第七條 礦務局和1000人以上的化學礦山企業可設立中心監測站(室)。亦可與環保會署設站。監測站(室)在本企業工業衛生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小型化學礦山監測工作,由地、縣、市防疫站或附近有監測力量的礦山進行監測。
監測站(室)的主要職責:
(一)對本企業勞動環境中的塵毒、放射性物質、噪聲等各種有害因素進行定點、定期的監測。對作業場所各種設施防護效率定期監測,對勞動環境定期進行衛生學評價;
(二)定期監測工作面的溫度、風量、風壓(靜壓、動壓及全壓)、風速、含氧量等及有害氣體進行監測;
(三)定期整理監測統計資料,並及時報送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
第八條 礦務局或1000人以上的化學礦山企業(含分礦),按接塵人數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配備防塵人員,其中技術人員不能低於百分之五十。並列入生產編制。通風防塵人員的職責是對塵、毒、噪音、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害因素的監測、防治的一般技術設施的製作、安裝、維護和使用。重大措施設備由機修廠或製造廠承擔。1000人以下的企業可設專人負責通風防塵工作。
第九條 凡設有醫院的化學礦山企業可單獨設立“職業病防治科”,配備專職醫務人員,從事職業病的調查、研究、分析、預防和治療,對粉塵作業人員定期體檢,開展職工健康監護工作。並向工業衛生部門提出改進勞動環境的意見或建議,降低職業病的發病率和職業病病死率。

第三章 礦山企業總體布置

第十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大、中型化學礦山企業,必須在建設規劃方案中,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編制繪製總平面布置圖,並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化學礦山企業的工業和民用建築地點的選擇,應有利於通風,排水和採光,防止夏季過度的日曬和冬季冷氣流的侵襲。
第十二條 在化學礦山企業的建設設計中,必須有對三廢(廢氣、廢水、廢渣)的處理設計內容,以消除對居民的危害和環境的污染。
第十三條 化學礦山企業生產建築群內,不得修建或設定居民房屋(值班室除外)。已經修建的,應定期整改。
第十四條 化學礦山企業地表工業和民用建築應考慮其方位與主導風向的關係。不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物質(蒸氣、煙、霧、粉塵、臭氣)的工業建築區可設在民用建築區的上風側,反之應布置在民用建築的下風側。
第十五條 化學礦山企業井下生產和地表生產中排出的氣體在大氣中擴散稀釋後,不得對人、畜或農作物產生毒害,居民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應符合附表(一)的規定。
第十六條 產生有害因素的工業建築和民用建築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應由建設主管部門商同所在地方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設定供人居住的房屋,並應綠化。

第四章 礦井通風與防塵

第一節 井下空氣
第十七條 井下採掘工作面進風流中的空氣成份(按體積計算),氧氣不低於20%,二氧化碳不高於0.5%。
第十八條 進入礦井的空氣不得受塵、毒物質的污染;從礦井排出的污風不得對礦區環境造成公害。入風井巷的風流含塵量不得超過0.5毫克/立方米:井下作業點空氣含塵量應符合附表(二)的規定。
第十九條 井下作業點(不採用柴油設備的礦井)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附表(三)規定標準。
第二十條 礦石里含鈾、釷元素的礦山,井下空氣中氡濃度不得大於1/10000000000Ci/L(居里/升);氡子體潛能值不得大於4×10000Mer/L(兆電子/升);氫射氣不得超過10×10000000000Ci/L(居里/升)。
入風井巷和採掘工作面的風源含氡濃度,不應大於0.03/10000000000Ci/L(居里/升)。迴風巷道內總的氡的濃度不超過2/10000000000Ci/L(居里/升)。
第二十一條 使用柴油機設備的礦井,井下作業地點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氧化碳 小於50ppm; 二氧化碳 小於5ppm;
甲 醛 小於5ppm; 丙 稀 醛 小於0.12ppm。
第二十二條 煤硫共生的礦山,當有沼氣和二氧化碳存在時,其含量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二氧化硫和硫化氫定期取樣測定。並採取措施使易燃、易爆氣體含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三條 礦井所需風量,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並取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小於4立方米;
(二)礦井每日產一噸礦石,礦井所需風量每分鐘為1-1.25立方米;
(三)按排塵風速計算風量時,硐室型采場最低風速每秒不得小於0.15米,巷道型采場和掘進巷道不得小於0.25米,電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得小於0.5米;
(四)有柴油設備運行的礦井,所需風量按同時作業機台數,每馬力供風量按每分2.8-3立方米計算;
(五)含鈾、釷礦井所需風量,應保證井下空氣中氡及其子體的濃度符合第20條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井巷風速不得超過附表(四)規定。
第二十五條 採掘工作面的空氣幹球溫度,不得超過28℃;高硫礦井和熱水型礦井的空氣濕球溫度不得超過27.5℃,否則應採取降溫措施。
#13第二十六條 冬季進風井巷的空氣溫度應保持在2℃以上,否則可對空氣進行加熱,但禁止使用明火直接加熱進入礦井的空氣。
第二節 通風系統
第二十七條 每一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並繪製通風系統圖。新礦井、新中段、新採區在未形成設計規定的通風系統以前,不準投入生產。
第二十八條 化學礦山企業的技術部門應根據生產的變化和發展,及時調整通風系統,調節風量,改變通風系統時,須經總工程師批准。
第二十九條 化學礦山企業應加強通風管理,礦井通風系統的有效風量率不得低於60%。
第三十條 通風巷道的設計必須保證風量能通過的斷面,儘量做到巷直彎小、減少通風阻力,增加有效風量。施工部門應按設計要求施工,不得任意改變設計,保證施工質量。
第三十一條 化學礦山企業應加強對通風巷道的維護和修整、不允許在通風巷道中堆放礦(砂)、礦車、木材、鋼材及其他可能堵塞風路的物質。以經常保持通風巷道的斷面符合設計要求,保證風路暢通無阻,增加有效風量。
第三十二條 化學礦山企業應加強漏風管理。凡已采完的採區、采場及不用的舊巷道應及時封閉,發現漏風時須立即堵漏;特別是風橋、風門、要保證密閉質量,防止漏風。在設計通風系統時,須儘量減少通風構築物(風門、風橋、風障、擋風牆等)的數量,以減少漏風機率。
第三十三條 設計井下通風系統時,新風進風道和污風迴風道必須嚴格分開、避免新風和污風互相干擾,否則,應對污風進行淨化處理,使其含塵量低於0.5毫克/立方米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低於安全濃度後,方可放入工作面。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以箕斗井、混合井、皮帶運輸斜井作進風井。如果箕斗井風速不大於6米/秒,皮帶斜井風速不大於4米/秒,並能採取有效的淨化空氣,保證風源的含塵量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時,不受此限。
第三十五條 井下主溜井及設有破碎硐室的礦井的污風,必須經過淨化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後,方可引入迴風道放空。
第三十六條 井下火藥庫必須有單獨的進風風流,迴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主要迴風道或總迴風道,並保證每小時能有火藥庫總容積4倍的風量。
第三十七條 井下充電室必須有單獨的風流通風,迴風風流可以引入採區迴風道中。井下充電室內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都不得超過0.5%。
第三十八條 地下礦大爆破時,設計部門必須專門編制通風防塵和安全措施設計,須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實施。
第三節 主扇風機
第三十九條 礦井主扇風機必須連續運轉,並設有反風裝置。在任何情況下都應保證主扇風機用電。因故障或停機檢查時,應立即報告礦長或總工程師。
第四十條 每台主扇風機必須具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並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裝置。
第四十一條 主扇風機改變轉數或改變葉片安裝角度,須經總工程師批准。
第四十二條 主扇風機房必須安裝風壓計、功率表,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和通達礦調度室的電話。主扇風機應由操作工負責運轉,嚴格按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操作。每班都應對運轉情況進行檢查,並填寫運轉記錄。有自動監控及測試的主扇,可每兩周進行一次自控系統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有爆炸性氣體的礦井,採用抽出式主扇風機的出風井的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不得小於出風口的斷面積,並正對出風口井的風流方向。
第四十四條 主扇風機應隨時保養,定期檢修。檢修前應制定檢修計畫和停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第四節 局部通風
第四十五條 在礦井開拓和采準時,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有害氣體湧出量和氡析出量編制通風設計。
第四十六條 獨頭掘進工作面和個別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如果掘進工作面距進風道不超過7米時,可以採用擴散通風。
第四十七條 有軌道運輸時,要保證巷道一側留有不小於1米的寬度,保證行人安全和掛吊風筒。
第四十八條 掘進巷道應儘量採用抽出式通風,條件允許的可採用混聯通風。
第四十九條 局部扇風機的安裝和使用要求如下:
(一)壓入式通風時,進風口必須安裝在新鮮風流處,距迴風口不得小於10米,吸風量不得超過該處風量70%;出風口離工作面不得超過10米;
(二)抽出式通風時,進風口距工作面不得超過5米,出風口須安設在迴風道或距該分支風流交叉口下風側10米外;
(三)混合式通風時,壓入式風機的出風口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0米;抽出式風機的吸風口應位於壓入式風機進、出風口之間,其間距應分別大於10米和5米;抽出式風機的吸風量大於壓入式風量25%。
第五十條 局部扇風機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第五十一條 風筒安裝要平直,接頭應嚴密並經常檢查維護以減少漏風和阻力。
第五十二條 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必須開動局部風機15分鐘後方可進入。風機並保持連續運轉,不得停風,風速不應小於每秒0.25米/秒。
第五十三條 已停止作業要拆除通風設備的巷道應設柵欄,防止人員進入。需要進入時,必須先進行通風,檢查空氣成份,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
第五十四條 長距離獨頭巷道的掘進設計,應提出整個掘進過程中排除空氣中塵、毒的措施,有條件時應每掘80-100米,開鑿井巷與鄰近井巷貫通,形成迴風系統。
第五節 防塵
第五十五條 設計和建設礦井時,必須有綜合防塵的內容,要求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和制度。
第五十六條 井下必須採用濕式鑿岩,嚴禁乾打眼,鑿岩機供水必須充分,其最低供水量應滿足鑿岩除塵要求。
第五十七條 防塵用水應採取集中供水方式,(缺水區可採用水箱分散供水),貯水池的容量不得小於每班的耗水量。水質符合要求,水中固體懸浮物不大於150毫克/升,pH值為6.5-8.5,噴霧灑水設備應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不得任意拆除。
第五十八條 貯水池修建地點應超過最高生產線標高,以保證供水,水位差一般在40-50米,水壓不得超過鑿岩機驅動風壓,當水壓過大時,應採取減壓措施。
第五十九條 在爆破後,耙運、裝、卸礦(岩)前,必須噴霧灑水。鑿岩出渣前,應清洗距工作面10米以內的岩壁。進風巷道、人行、運輸巷道的岩壁,每季度至少應洗壁一次。
第六十條 對爆破作業產生的煙塵,須進行兩次淨化處理。即採用風水混合噴霧器,對剛爆破的煙塵進行第一次淨化,在風筒出風端,採用風流淨化器進行第二次處理。防止炮煙中毒。
第六十一條 溜井不得兼作風井使用,當溜井做風井使用時,其新鮮風流的含塵量必須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六十二條 接觸粉塵作業人員必須戴防塵口罩。
第六十三條 礦石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礦井,除上述規定的有關條款外,還應採取控制氡的氣載滲流方向和減少氡的析出量措施:
(一)主要進風巷道布置在脈外。穿過礦體或岩體裂隙發育,又與採空區有空氣動力聯繫的入風巷道,必須噴塗塑膠,砂漿或混凝土等防氡覆蓋層;
(二)在礦岩鬆軟破碎,裂隙發育或用崩落法開採的礦井,應採用壓入式通風,已採取抽出式通風的,應合理調整系統網路風壓分布,控制氡的氣載滲流析出方向;
(三)儘量採用深孔探礦代替坑探;
(四)必須採用後退式回採,嚴格控制回採順序;
(五)盡理採用礦岩暴露面積小,存留量小,存留時間短的採礦方法。採用留礦法時,應採用下行通風,並設法將污風引入到迴風道。
(六)大量的礦石不得在運輸巷道里存留,並及時清理撒落在運輸大巷的礦碴;
(七)及時封閉採空區和已經報廢或暫時不用的井巷;
(八)高含氡水湧出的地點,要採用專用管路或密閉水溝等措施將水引到指定地點,並排至地表。
第六節 檢測制度
第六十四條 化學礦山企業每年應對全礦井通風防塵系統進行一次檢查,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
第六十五條 礦山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通風、測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檢測儀表,企業主管應負責督促組織各礦山對檢測儀表定期進行檢驗校正。
第六十六條 礦井總進、排風量、主要迴風道的風量及其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每季度至少測定一次。
主扇運轉特性及工況,每年測定兩次。
作業地點的氣候條件(溫度、濕度和風速)每月至少測定一次。
第六十七條 要定期測定井下各產塵地點的空氣中含塵量。鑿岩工序每月應測兩次,掘進工作面風源含塵量和其它工序每月測定一次,測定的結果有詳細記錄,並進行分析,向職工公布。
第六十八條 礦井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應每月至少測定一次。井下空氣成份的取樣分析,應每半年一次。
礦山進行大爆破和更換炸藥時,應在爆破前後進行空氣成份的測定。
第六十九條 礦井防塵用水水質要定期進行檢測,對水中固體懸浮物、pH值一般每半年測定一次;洪水季節須專門進行1-2次測定。
第七十條 對化學礦山各生產環節,須每月測定一次游離二氧化矽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粉塵分散度;每半年對礦石含矽量和圍岩含矽量進行一次分析鑑定。
第七十一條 對開採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礦山,應作放射性強度和氡及其子體濃度的測定,取樣應有代表性。各採掘工作面每月測定三次,輔助工作面每月不少於一次。
第七十二條 礦山在本規定時間內檢測的資料要保存,並及時呈報當地礦山安全衛生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單位部門。

第五章 露天開採塵毒危害的預防

第七十三條 露天採礦的各產塵作業點,必須採取濕式鑿岩,濕法裝卸礦(渣)和工作面周圍15米範圍內進行灑水噴霧等除塵措施,防止粉塵飛揚。作業面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個體防塵護具。
第七十四條 露采剝離作業點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容許濃度,不得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並按規定進行測定。
第七十五條 化學礦山企業應根據氣候特點,對露采剝離採取防暑降溫,防凍避寒,防雨水等綜合措施,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第七十六條 對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鑽機、汽車等司機室,應根據不同條件採取單機防護措施。前述設備所產生的廢氣應當淨化處理。
第七十七條 破碎場、廢石場、尾礦壩的位置應當選擇在工業場地和居民區最小風頻方向的上風側,防止控制粉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居住區。

第六章 選礦廠塵毒危害的預防

第七十八條 選礦廠位置應布置於工業場地和居民區夏季最小風頻方向的上風側,控制塵毒污染整個工業場地和居民區。
第七十九條 選礦廠各產塵點,須採取密閉降塵,濕法除塵等綜合措施。否則須採用通風抽塵,並對抽出粉塵經風流淨化,使其符合《化學礦山安全規程》規定標準後,排放大氣。
第八十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的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和噪聲嚴重超標的、須為作業人員設定與作業環境隔離,並有空調和空氣淨化設施的觀察休息室。
第八十一條 凡在選礦廠內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具。
第八十二條 選礦廠內應根據氣候特點,採取防暑降溫或防凍避寒措施。

第七章 礦山附屬地表工業塵毒危害的預防

第八十三條 化學礦山企業附屬的廠、車間、工段的房屋結構,天花板及地面的建設和設備的布置,都應便於灑水、清掃。地面須用混凝土磨平,且向排水孔道方向傾斜,防止地面積水。
第八十四條 廠房設計應結合生產特點,保證每個工人占有面積不小於4平方米,空間不小於13平方米,高度一般不低於3.2米的活動空間。廠房內無論採用自然通風或是機械通風,都應保證新鮮空氣送到工作地點,採用機械通風時,須控制風速,不致吹起沉積的粉塵或從室外吸入含塵毒量很大的空氣。塵毒檢查標準按附表(五)規定標準執行。
第八十五條 在生產流程產生粉塵的設備(電耙、挖掘機、抓鬥、破碎機、皮運機、分篩機、混合攪拌機、投料機、螺運機、斗式提升機、研磨機、包裝機和貯料庫等),應儘量採用濕法作業。在條件不允許或採用濕法作業後仍達不到衛生標準要求時,應採取密閉抽塵措施,並在粉塵排出口以淨化設施降塵。
第八十六條 密閉設備上附有查看生產情況的小門時,應嚴加密封,防止粉塵外逸。密封小門上的螺絲應加彈簧墊圈,防止螺絲振動逸出粉塵。
第八十七條 凡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工序,須安設通風排氣設備,及時排出有毒有害氣體。對少數產生劇毒物質的工序,必須採取嚴格密封、隔離式操作或用儀表遙控,避免人員直接接觸毒物。
第八十九條 生產中防塵、防毒設施要與生產設備同時安裝。同時使用、同時維修、同樣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十條 附屬礦山工業廠房的總平面布置,給水,排水、廠房建築結構及採暖通風等具體設計要求,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執行。

第八章 其它物理因素危害的預防

第九十一條 開採含放射性的物質的礦床,須採取綜合治理措施。采完報廢的井巷、采場要隨時封閉,防止放射性粉塵及氡氣和子體逸出。
第九十二條 有條件的礦山,在開採過程中實行密閉化、自動化、遠距離的自動控制操作。條件較差的礦山,要加強通風防塵,科學勞動組合、縮短班次作業時間,培訓工人提高操作熟練程度等措施,具體實施方案由各企業制定後報主管部門核准執行。
第九十三條 放射性礦山的井口應設有淋浴室和檢查放射性元素的儀表,當職工體內含元素超標時,應及時調換工作崗位,處理工作服。
第九十四條 接觸放射性物質的礦業職工,應作好個人防護,操作中按要求穿戴好防護用品、用具,並經常清洗。班後勤洗手、勤洗澡、勤換衣服。工作場所不存放食物,不吃東西,不吸菸。
第九十五條 對產生噪聲的設備須進行綜合治理,使其有關指標,不得超過附表(六)的規定,對噪聲超標的設備,應採取收聲、消聲、隔聲、隔振或加大距離等措施減聲。
第九十六條 固定的電焊、氣焊作業場所,應設定防護屏,防止紫外線傷害操作人員。操作者應戴好防護用品、用具,並在上風側操作。
第九十七條 熱工作地點(如鑄造、鍛造、熱處理、電爐生產、窯爐、水泥燒結等)的溫度,經常的32℃以上,熱輻射強度在1卡/平方厘米以上時,應參照高溫作業有關規定採取降溫措施。
第九十八條 對使用振動強烈的生產工具(如鑿岩機、風鎬、電鑽、砂輪、鉚釘機、砂型搗固機等)作業時,應採取以下防震措施:
(一)改革工藝過程和生產設備,使生產過程自動化或半自動化,避免或減少手持振動作用;
(二)改革風動工具,採取減振措施;
(三)改革工作制度,適當安排工間休息或實行輪換作業制,間隙地使用振動工具;
(四)採用雙層襯墊,無指手套或襯墊泡沫塑膠手套或其他新型防振用品,減少振動感。

第九章 個人防護措施

第九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的標準,發給職工個人必要的防護用品、用具。
第一百條 對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應加以愛護,只許在生產中使用,不得出售或挪作他用。
第一百零一條 接觸塵毒和放射性物質的人員,對所穿用的工作服(帽、鞋)和用品等要經常清洗,保持乾淨清潔,並按指定地點存放,不準帶進食堂或家中。

第十章 生產輔助設施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定食堂、廁所、淋浴室、存放室、盥洗室、女工衛生室、哺乳室、醫療機構及辦公室等,並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一百零三條 食堂應建在距井口和選礦廠、車間不遠的適中位置,應符合防火,防垮塌、防鼠,防塵毒的要求,並設定食具清潔消毒、洗手和帶飯職工飯菜加熱設備。
第一百零四條 距作業地點或井口不遠的地方設定男、女廁所,並有洗手設備。井下應設有移動式廁所,便於把糞便運出井外處理。廁所內通風要良好,經常保持清潔衛生。
第一百零五條 距作業人員或坑口較近的地方設定男、女淋浴室、更衣室和紫外線照射室。
第一百零六條 在井下通風良好,頂板兩幫岩層穩固的地點設定井下休息室。露天作業休息室可兼作避雨棚、防曬棚和冬季取暖室。休息室的建築面積可根據實際人數多少確定。
第一百零七條 對產生毒物和污染嚴重的附屬廠、車間、應設定專門的盥洗室。作業場所不準吸菸。
第一百零八條 井下和地面作業區應設定飲水站,及時供應開水。飲水器具應採用便於清洗和消毒的材料製作,但不得使用木製品。做到定期清洗和消毒器具。定期檢驗分析水質,夏季每十日一次,冬季每月一次。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必須配置救護車;在井口適當位置設醫務室或保健站(室),站內配置電話,急救藥品、輸氧設備、擔架、被蓋、毯等物品,其建築面積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一章 職工健康管理和檢查

第一百一十條 新工人入礦前,必須經過健康檢查,不適宜從事礦山作業的不得錄用;不適宜從事井下作業的禁止下井;不適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不得分配高空作業。對職工的身體健康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並建立健康檔案。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以下接觸塵毒和放射性物質人員須定期健康檢查:
(一)接塵人員在環境粉塵游離二氧化矽含量在70%以上,產塵點粉塵濃度合格率達不到30%時,每年應照片檢查一次;游離二氧化矽含量在10-50%,產生粉塵濃度合格率不到60%時,應每兩年照片檢查一次;游離二氧化矽含量在10%以下,產塵點粉塵濃度合格率不到80%時,每三年應照片檢查一次;觀察對象每年照片檢查一次;矽肺病患者每年照片複查一次;病情嚴重時,每半年照片複查一次;
(二)接觸三硝基甲苯作業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其它毒害物質作業人員,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接觸放射性物質作業人員,受照射範圍接近最大允許劑量當量者,每年最少檢查一次;低於30%者,每兩年檢查一次;有特殊情況者,及時進行檢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粉塵作業人員患有下列病症的,應當調離粉塵作業崗位。
(一)患有各型活動性肺結核及活動性肺外結核;
(二)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如萎縮性鼻炎,鼻腔腫瘤、支氣管哮喘及支氣管擴張等;
(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如肺硬化、肺氣腫、嚴重胸膜肥厚與粘連等;
(四)心臟血管疾病,如動脈硬化症,二、三期高血壓,及其他器質性心臟病等;
(五)經醫療單位鑑定,不適宜粉塵作業的其他病症。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井下作業人員患有下列病症的。應當調離井下作業崗位:
(一)前條所列病症;
(二)風濕病(反覆活動);
(三)癲癇和精神分裂症;
(四)經醫療單位鑑定,不適於井下作業的其他病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接觸放射性物質的礦業人員患有下列病症的,應調離放射性作業崗位:
(一)前兩條所列的病症;
(二)《放射性防護規定》中所列不適於放射性作業的病症。
第一百一十五條 凡本規定所列的病症,需要調整作業崗位的,必須經過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女工保護法規,安排工作必須照顧女工生理特點。女工不得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和強烈振動的作業,不得從事井下作業以及高空作業。
第一百一十七條 必須搞好井下和地面的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經常保持井巷、工業場地、車間和辦公室、食堂、浴室、宿舍、廁所以及公共場礦的清潔衛生,做好通風降溫,防塵、防寒,防止環境污染工作,防止中毒,職業病和傳染病的發生。

第十二章 獎懲

第一百一十八條 化學礦山企業所屬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顯著成績者,由企業和上級主管部門,按貢獻大小,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模範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在工業衛生工作上有顯著成績的;
(二)在生產中積極採取技術措施,預防職業病危害,各項指標達到國家標準的;
(三)發現中毒中暑徵兆,及時報告上級,並積極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或減輕危害的;
(四)搶救中毒、中暑有功的;
(五)治療職業病有顯著成績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 化學礦山企業所屬單位的任何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者,按其情節嚴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降職、降級處分,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違反本規定的;
(二)玩忽職守、放棄對工業衛生的領導,致使工業衛生工作混亂,而造成職業危害嚴重的;
(三)挪用工業衛生措施經費,擅自拆除工業衛生技術設施的;
(四)生產中不採取技術設施,不及時解決職業危害方面存在的問題,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塵、毒嚴重危害的;
(五)發現中毒、中暑等徵兆或發生中毒、中暑事故不上報,不採取防範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條 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中小型化學礦山企業,鄉、鎮化學礦山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一百二十一條 化學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和大、中型化學礦山企業,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本企業的特點,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附表(一)
附表(一) 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表
J36-79(摘錄)  單位:毫米/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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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最高容許濃度 │編│ │ 最高容許濃度 ┃
┃ │物 質 名 稱├───┬───┤ │物 質 名 稱├───┬───┨
┃號│ │一 次│日平均│號│ │一 次│日平均┃
┠─┼───────┼───┼───┼─┼───────┼───┼───┨
┃ 1│一氧化碳 │ 3.00 │ 1.00 │ 8│酚 │ 0.02 │ ┃
┠─┼───────┼───┼───┼─┼───────┼───┼───┨
┃ 2│二氧化硫 │ 0.50 │ 0.15 │ 9│硫化氫 │ 0.01 │ ┃
┠─┼───────┼───┼───┼─┼───────┼───┼───┨
┃ 3│五氧化二磷 │ 0.15 │ 0.05 │10│硫酸 │ 0.30 │ 0.10 ┃
┠─┼───────┼───┼───┼─┼───────┼───┼───┨
┃ 4│無毒粉塵 │ 0.50 │ 0.15 │11│鉛及其無機化合│ │0.0007┃
┃ │ │ │ │ │物(換算成Pb)│ │ ┃
┠─┼───────┼───┼───┼─┼───────┼───┼───┨
┃ 5│汽油(少硫石油│ 5.00 │ 1.50 │12│煤煙 │ 0.15 │ 0.05 ┃
┃ │製品換算成C) │ │ │ │ │ │ ┃
┠─┼───────┼───┼───┼─┼───────┼───┼───┨
┃ 6│苯 │ 2.40 │ 0.80 │13│氯 │ 0.10 │ 0.03 ┃
┠─┼───────┼───┼───┼─┼───────┼───┼───┨
┃ 7│氟化物(換算成│ 0.02 │ 0.007│14│氯化氫 │ 0.05 │ 0.015┃
┃ │F)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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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 RaA RaB RaC
注: (1)一次最高容許濃度,指任何一次測定結果的最大容許值.
(2)日平均最高容許濃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的最大容許值.
(3)本表所列各項有害物質的檢驗方法,應按衛生部批准的《大氣監測檢驗
方法》執行.
(4)灰塵自然沉降量,可在當地清潔區實測數值基礎上增加3—5噸/平方公里/月.
附表(二)
附表(二) 井下空氣中含塵量標準規定表
┏━━┯━━━━━━━━━━━━━━━━━━━┯━━━━━━━━━━━━━┓
┃編號│ 粉 塵 種 類 │最大容許濃度(毫米/米3) ┃
┠──┼───────────────────┼─────────────┨
┃ 1 │ 含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矽粉塵 │  2   ┃
┠──┼───────────────────┼─────────────┨
┃ 2 │ 含有10%以上游離氧化矽石棉粉塵 │  2   ┃
┠──┼───────────────────┼─────────────┨
┃ 3 │ 含有10%以下游離二氧化矽滑石粉塵 │  4   ┃
┠──┼───────────────────┼─────────────┨
┃ 4 │ 含有10%以下游離二氧化矽煤塵 │ 10  ┃
┠──┼───────────────────┼─────────────┨
┃ 5 │ 其他粉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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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附表(三) 井下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最高容許濃度規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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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
┃ │ 名 稱 │ 符號 ├─────┬──────┬─────┨
┃號│ │ │體積(%) │濃度(ppm) │毫米/米3 ┃
┠─┼───────────┼───┼─────┼──────┼─────┨
┃ 1│一氧化碳 │CO │ 0.0024 │  24  │  30  ┃
┠─┼───────────┼───┼─────┼──────┼─────┨
┃ 2│氫氧化物(換算成NO2) │NO2 │ 0.00025 │ 2.5  │ 5  ┃
┠─┼───────────┼───┼─────┼──────┼─────┨
┃ 3│二氧化硫 │SO2 │ 0.0005 │ 5  │  15  ┃
┠─┼───────────┼───┼─────┼──────┼─────┨
┃ 4│硫化氫 │H2S │ 0.00066 │ 6.6  │  10  ┃
┠─┼───────────┼───┼─────┼──────┼─────┨
┃ 5│氨 │NH3 │ 0.064  │  │  30  ┃
┗━┷━━━━━━━━━━━┷━━━┷━━━━━┷━━━━━━┷━━━━━┛
附表(四)
附表(四) 井巷風速規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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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 巷 名 稱 │ 最高風速 (米/秒)  ┃
┠──────────────────┼────────────────┨
┃ 專用風井.風硐  │  15  ┃
┠──────────────────┼────────────────┨
┃ 專用物料提升井 │  12  ┃
┠──────────────────┼────────────────┨
┃ 風橋 │  10  ┃
┠──────────────────┼────────────────┨
┃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 │ 8  ┃
┠──────────────────┼────────────────┨
┃ 主要進.迴風道修理井筒時  │ 8  ┃
┠──────────────────┼────────────────┨
┃ 運輸巷道.採區進迴風道  │ 6  ┃
┠──────────────────┼────────────────┨
┃ 採礦場.采準巷道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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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附表(五) 車間有害氣體.粉塵的最高容許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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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名 稱 │最高容許濃度│編│  物 質 名 稱  │最高容許濃度┃
┃號│ │(毫米/米3)│號│     │(毫米/米3)┃
┠─┼─────┼──────┼─┼───────────────┼──────┨
┃ 1│一氧化碳 │  30  │ 8│含10%以上游離二氧化矽粉塵 │ 2  ┃
┠─┼─────┼──────┼─┼───────────────┼──────┨
┃ 2│二氧化硫 │  15  │ 9│石棉粉塵以及含10%以上石棉粉塵│ 2  ┃
┠─┼─────┼──────┼─┼───────────────┼──────┨
┃ 3│五氧化二磷│ 1  │10│含10%以下游離二氧化矽滑石粉塵│ 4  ┃
┠─┼─────┼──────┼─┼───────────────┼──────┨
┃ 4│氨 │  30  │11│含10%以下游離二氧化矽水泥粉塵│ 6  ┃
┠─┼─────┼──────┼─┼───────────────┼──────┨
┃ 5│氧化氮 │ 5  │12│含10%以下游離二氧化矽煤塵 │  10  ┃
┠─┼─────┼──────┼─┼───────────────┼──────┨
┃ 6│硫化氫 │  10  │13│鋁.氧化鋁.鋁合金粉塵 │ 4  ┃
┠─┼─────┼──────┼─┼───────────────┼──────┨
┃ 7│磷化氫 │ 0.3  │14│其他粉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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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附表(六) 工業噪聲衛生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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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 間 (小時) ┃
┃  噪聲暴露時間  ├──────┬──────┬──────┬──────┨
┃ │ 8  │ 4  │ 2  │ 1  ┃
┠───────────┼──────┼──────┼──────┼──────┨
┃ 現有企業≤分貝 │ 90  │  93  │  96  │  99  ┃
┠───────────┼──────┼──────┼──────┼──────┨
┃ 新建企業≤分貝 │  85  │ 88   │  91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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