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礦山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是一部發布於1989年9月13日的國金安環字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金礦山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
- 時間:1989年9月13日
- 檔案:國金安環字
- 字號:第114號
- 試行: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通知公告
國家黃金管理局關於頒發《黃金礦山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1989年9月13日 國金安環字(1989)第114號)
為加強黃金行業的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國家黃金管理局委託長春黃金研究所組織專業人員,經過多次調查研究制定了《黃金礦山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現予頒發試行。
望各單位及時將試行中遇到的問題和修改意見報告國家黃金管理局,以便在適當時候再進行修改。
《黃金礦山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黃金礦山實際情況,為加強對塵毒危害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以保護職工的健康和促進黃金生產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黃金系統內所有產生塵毒等職業性危害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工業衛生是指在工業生產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和預防職業病發生所進行的衛生工作,它是提高勞動生產率,保證生產順利進行和實現工業現代化的重要條件之一。
第四條 工業衛生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實行國家監察、行政管理、民眾(工會組織)監督的管理制度,要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改善作業條件,減少和消除職業危害,控制和防止職業病發生。
第五條 礦山負責人對本礦工業衛生工作負第一責任,管生產的必須管工業衛生工作。
第六條 在體制機構改革時,對工業衛生機構不應削弱,要適當地充實與加強。
一、各省(區)黃金主管部門都要配備專職(對接塵毒人員少於4000人,或年產量少於4萬兩,可設兼職)工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省(區)黃金企業工業衛生的規劃、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工作。
二、礦山由安全(環保)處(科)負責本單位塵毒防治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工作。安全(環保)處(科)要設專職通風防塵工程師、準科級設助工以上、股級設技術員以上通風專職技術人員主抓技術和管理工作。
三、礦山必須建立通風防塵專業隊伍,其人員配備不得低於礦山接塵人數的5~7%,人員統計範圍為:負責礦山防止塵毒危害技術設施的安裝(臨時支援不計)、運行、維修與管理人員、專職從事降塵(毒)、測塵工人等。
四、礦山職工醫院設職業病防治科,防治科一般應設職業病門診、病房,礦衛生所設專(兼)職衛生人員,負責本礦職業病防治與管理工作。人員按接塵(毒)人數的2‰配備。
五、矽肺現患超過100人的礦山,應建矽肺病療養院,療養院與職工醫院互相配合,共同負責本礦矽肺病人治療、療養工作。療養院床數按接塵人數的1%或矽肺病現患人數的15~20%配備。療養院醫務人員按常年月平均住院人數20~40%配備。以上床位及人員的確定還要考慮患者現狀和療養員病期、類別。
第七條 礦山負責人及專職工業衛生機構的職責是:
一、礦山負責人:
1.負責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工業衛生規定和本辦法,並據此制定礦山內部實施細則,組織編製作業規程,建立各項規章制度。
2.對礦山工業衛生工作負有直接責任,應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塵毒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3.負責建立工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人員,組織領導礦山專業檢查。
4.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工業衛生年度計畫和發展規劃。
二、防塵部門:
1.制定通風規章制度、負責通風系統設計和資料管理、繪製有關圖表。
2.負責制定礦山勞動保護技措計畫、發展規劃和負責除塵、毒設備、儀器、材料計畫。
3.測定、報告作業場所塵毒濃度以及其它職業危害情況及井下氣象條件,主扇工況、礦井通風鑑定指標等。
4.領導和檢查本單位通風防塵專業隊伍的工作。
5.開展塵毒作業現場檢查、管理、指導工作。有權制止、處理違章作業。
6.與有關部門聯繫和協調工作。如與職防、勞資等部門協調安排體檢、病患脫塵和管理等工作。
7.負責接塵、毒作業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
8.制定和負責礦井火災時的通風方法。
9.負責有關產生塵毒危害的作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有權制止違章設計與施工。
三、職防部門:
1.負責制定和執行本單位職業病檢查、治療、療養、管理等實施辦法。
2.按規定負責組織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工作。
3.建立、健全和管理接塵(毒)人員職業病檔案。
4.負責職業病統計報表。
5.協助衛生部門,貫徹有關職業病管理的規定並監督實施。
6.參與礦山職業病患者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7.負責與上級職防部門聯繫工作,協調辦理與本礦各部門的有關專業工作。
8.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教育、現場調查、科研和臨床試驗工作。
第八條 礦山每年都要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不低於20%的費用,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各省(區)黃金主管部門應從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出不少於10%的費用,重點解決下屬礦山的塵毒危害問題。勞動保護措施費(即安措費)的使用範圍如下: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預防職業病及職業中毒為主要目的的一切技措費用,具體可分為:
一、安全技術:以防止工傷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護、保險、信號裝置等。
二、工業衛生:以改善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作業環境,防止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通風密閉,降除塵、毒,防振、防噪等。
三、輔助房屋設施:有關保證工業衛生方面所必須的房屋及設施。如更衣室、坑口淋浴室、消毒室等。
四、安全衛生宣傳教育費用。
第九條 勞動保護措施費在使用範圍內也應分輕重緩急,要集中力量解決那些嚴重影響職工安全與健康的重要問題,對以下各項的費用不得列入:
一、對既符合安全項目,又是直接為生產服務的項目。
二、集體福利事項,如公共浴池、療養院等。
三、勞保用品,安全勞動保護設備維修與動力消耗。
第二章
工業衛生
第十條 所有產塵(毒)作業均應採用綜合防塵(毒)措施、並應積極採用除塵(毒)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對於粉塵濃度超過一定數值的井下作業和地面產塵作業要採取限期治理和停產處理、由防塵部門按下列辦法執行:
一、作業場所粉塵濃度連續兩班測定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二倍,一般限期在15~60天治理,逾期仍無改善,責令停產治理。特殊情況,必須提出治理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時間可延長。
二、作業場所粉塵濃度一班內兩次測定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三倍,停產治理,條件改善後恢復生產。停產治理期間,扣發直接責任者和直接責任單位負責人基本工資的10~20%和獎金,情況特別嚴重的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罰款。
第十一條 坑口更衣室應安裝通風設施,一般宜採用下向抽出式,嚴禁在坑口更衣室內休息。
第十二條 所有礦井均應採用機械通風,並建立完善通風系統,隨著生產的發展應不斷的調整和改造。礦井生產時,主扇應連續運轉,礦山應優先保證通風供電,對冬季通風造成的凍井現象,必須採取措施予以解決,不可停運主扇。局扇安裝應有設計,安完後,要進行試驗。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的有塵毒作業的工程項目必須包括防塵防毒措施內容,經防塵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建成後由防塵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產。
第十四條 礦山應配備專職測塵人員和購置必須的檢測儀器、建立測塵資料檔案。
一、測塵人員必須按《冶金企業測塵辦法》的要求進行工作,測定結果應在取樣後四天之內,通知有關單位。測塵工是生產人員,應享受同類生產人員的入坑、保健等待遇。
二、測塵工定員:每月70~100個測點的礦山配2名測塵工,測點每增加40~60個、增加1人,對多坑口、距離遠、測點分散的礦山取下限。
三、必備檢測儀器包括:
1.粉塵測定:採樣器、天平、顯微鏡、計數器等,除常規粉塵濃度檢測器外,尚需有長周期粉塵採樣器,個體採樣器,最好配備快速測塵計配合檢測。
2.測毒儀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氫、二氧化硫、汞、砷等測定儀。
3.其它職業危害:噪聲、振動、放射性等測定儀。
4.氣象條件:高、中、低速風表,氣壓計,溫、濕度計等。
5.主扇工況測定所需的電工儀表等。
四、檢測儀表要精心使用,妥善保管,定期檢驗校正,到期不校者不準使用,否則測數無效。
五、測塵檔案資料包括:原始記錄統計登記表、報表、台帳等,長期保存。粉塵濃度統計要分井上、井下,並按工種分別統計平均值、最大值。
第十五條 對有毒及其它職業性危害作業點,要按照規定方法,按下列時間進行測定:
一、有毒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至少測定一次,地面每季一次。
二、放射物質作業點,每月三次。
三、噪聲、振動、作業場所的氣象條件每季要測定一次。
第十六條 礦山應按規定發給職工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對噪聲超標的設備要採取隔聲和消聲措施,對工作八小時噪聲超過90分貝(A)或四小時超過93分貝(A)的操作崗位條件許可應設定隔聲操作室或值班室,否則應發給操作工及現場工作人員個體防護用品。接觸塵(毒)噪聲等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使用個體防護用品,礦山應做好教育、監督、保證工作。
第十七條 在各級安全檢查與評比活動中,都要把防塵防毒納入重要內容進行檢查與評比,其評計分數不得少於總分數的30%,主要檢查內容包括:
一、專業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及執行,通風系統圖紙、資料,塵毒檢測記錄,台帳等。
二、通風系統:通風設備、設施的安裝、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通風構築物設定及使用情況。
三、綜合治理及個體防護。
四、塵毒濃度現場抽查。
第十八條 在各類安全培訓和教育中,必須把防塵、防毒方面的內容列為重要內容,同時進行,同樣要求。
第十九條 對塵毒噪聲治理與環保內容交叉的部分,應本著車間內外同時治理的原則,嚴禁超標排放,造成公害。
第三章
職業病防治
第二十條 礦山必須按照規定項目對準備接塵作業的工人進行就業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人員進行定期檢查,對矽肺病人進行定期複查。對就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接塵禁忌症者不得從事接塵作業。定期健康檢查和複查的受檢率必須在90%以上,檢查時間規定如下:
一、矽肺觀察對象和各期病患每年檢查一次,合併活動性結核的每半年或一個療程後檢查一次。
二、井下接塵工人及井上破碎工人每二年檢查一次。
三、井上其它接塵工人及井下管理技術幹部每三年檢查一次。
四、對接塵超過當時矽肺最短髮病工齡者,脫塵後每四年檢查一次,連檢三次無症狀者改為不定期,再檢時間由礦職防部門確定。
五、接塵人員健康檢查的首檢時間,井下工與井上破碎工為滿四年,其它為滿五年。
第二十一條 對接觸毒物人員,一般每二年檢查一次,如職工自覺症狀明顯或設備發生跑、冒、漏時,可隨時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對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人員,受照範圍接近年最大允許劑量當量者,每年檢查一次,低於十分之三者,每兩年檢查一次,其它職業危害,礦山可據情況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三條 接觸職業危害的職工健康檢查工作由職工醫院職防部門或衛生所職防專(兼)職人員提出名單,同受檢人員的管理單位一起組織實行檢查,對於外地還鄉休養的矽肺病人由職防部門負責委託當地醫院就近檢查、診斷。
第二十四條 對已確診的各期矽肺病人均應立即調離接塵崗位,實行治療或療養。對肺功能明顯障礙者,實行住院治療或療養。對可疑矽肺人員,原則上也應作脫塵安排,時間可從寬。
第二十五條 對於職業性中毒及其它職業病患者都要積極開展治療工作。除中毒患者醫療終結時恢復正常外,其它確定為職業病患者均應脫離原職業性危害,適當照顧安排工作或休養,凡醫療終結確診為殘廢或醫治無效死亡時,均應按因工處理,殘廢狀況的確定和變更,由殘廢審查組織審定。
第二十六條 必須保證職業病患者正當的醫療用藥和藥費開支。同時也要建立和健全醫療制度。嚴格審批手續,違章者費用自理。
第二十七條 矽肺療養院歸礦職工醫院領導,療養辦法由礦山自定,療養院應重點收治矽肺合併結核和有其它嚴重合併症者,要保證療養人員的一伙食標準,組織好他們的娛樂活動。對無療養院和尚無條件安排療養的人員,可建立家庭病床,由職防部門派醫生分段定期巡回醫療和進行保健指導。
第二十八條 凡在醫院、療養院(所)住院醫療的職業病人均享受一伙食補助待遇,目前暫定為國家公出補助費的50%,住院人員另應交補助費的一半,由療養院統一安排一伙食。對安排家庭療養的病患補助費根據療養規定時間按住院人員的80%發給。
第二十九條 為便於職業病管理,現將本系統職業病範圍及待遇重申和做如下規定:
一、黃金礦山職業病範圍:
1.職業中毒:汞、砷、鉛、錳及其化合物、氯氣、二氧化硫、氨氣、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氫、氰、三硝基甲苯中毒等。
2.塵肺:矽肺、電焊工塵肺、鑄工塵肺。
3.中暑、振動病、放射性疾病。
4.噪聲聾。
5.砷所致肺癌、皮膚癌。
6.其它根據職業病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職業病。
二、各期矽肺病待遇:
1.Ⅰ期:脫塵、照顧安排輕工作,原標準工資不減,保持原有的井下津貼,享受原等級的保健待遇和糧食定量標準的有關規定。
2.Ⅱ期,含Ⅰ期合併活動性肺結核及代償機能乙、丙者:可不做退休安排,長期脫產休養,第一年發原工資,第二年開始按原工資標準的90%發給長期生活補助費,無論回鄉與否仍為本企業在冊人員。如本人自願退休,可同意,退休費按原工資的90%發給。死亡時按因工死亡處理。
3.Ⅲ期,含Ⅱ期合併活動性肺結核或代償機能乙、丙者:除享受Ⅱ期一切待遇外,對其退休人員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扶助的,每月可發給51元的護理費。對Ⅰ期或Ⅱ期矽患的合併活動性結核和代償機能每年應複查一次,到期不複查者可取消原享受的高一級的待遇。
三、電焊工塵肺、鑄工塵肺按矽肺病待遇。其它職業病待遇按第二十五條執行。
四、矽肺病人一般可按下列規定時間療養(無療養條件的享受規定補助費):
1.Ⅱ期(含Ⅰ期合併結核或代償機能乙、丙者)每年2~4個月。
2.Ⅲ期(含Ⅱ期合併結核或代償機能乙、丙者),每年4~6個月,確因治病需要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條 為加強矽肺病防治工作,對有新增矽肺病的單位按新增人數和接塵年限徵收矽肺病發生費,每年徵收一次,由省(區、市)黃金主管部門管理,用於本系統的職業病防治費用,具體徵費標準如下:
一、接塵10年以下,(不含10年)新患矽肺病,每人徵收1萬元。
二、接塵10~15年,(不含15年)新患矽肺病,每人徵收0.7萬元。
三、接塵15~20年(不含20年)新患矽肺病,每人徵收0.4萬元。
四、接塵20~25年(不含25年)新患矽肺病,每人徵收0.1萬元。25年以上暫不征費。具體徵收和管理辦法由企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 醫院職防部門要對全礦接塵(毒)作業人員建立健康檔案,內容包括完整的職業病史,歷次檢查拍片和病情記錄,對確診為矽肺病的要填寫矽肺病歷卡,死亡的要求填寫死亡卡。
第三十二條 醫院職防部門要按時填報職業病統計報表,除冶金部要求填報的統計內容外,新增加以下五項內容在年報中報出:
一、矽肺受檢率:本年
本年內實際受檢人數
---------×100%
本年內應檢人數
二、千人矽肺發病率:本年
本年內新確診矽肺病人數
-----------×100%
本年內平均職工人數
三、千人矽肺死亡率:本年
本年內矽肺病死亡人數
----------×100‰
本年內平均職工人數
四、矽肺病平均接塵工齡:全年和累計。
本年新增(所有)矽肺病人接塵時間總和
------------------
本年新增(所有)矽肺病人數
五、矽肺病平均死亡年齡:全年和累計。
本年(累計)矽肺病人死亡年齡總和
----------------
本年(累計)矽肺死亡人數
第三十三條 對在改善礦山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中,在防止與搶救事故與職業危害中和在職業病治療以及在工業衛生管理、教育、科研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與個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每1~2年獎勵一次。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礦山工業衛生工作管理混亂,塵毒治理不利或危害嚴重的單位及有關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罰款等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中如有與國家現行法規相牴觸的,一律以國家現行法規為準。本辦法中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國家黃金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