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噪聲標準

工業噪聲標準是國家有關權力機關為了保障在工業噪聲環境中工作的人員的聽力和身心健康免受損害而頒布的關於限制工業噪聲的技術法規。噪聲的度量是評價噪聲的物理基礎,通常用聲壓級表示,其單位為“分貝”。由於各國的具體情況不同,經濟發展程度各異,因而各國規定的工業噪聲標準也不盡相同。1979年,我國衛生部和國家勞動總局頒布了 《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檔案。檔案規定,在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地點的噪聲標準不得超過90分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噪聲標準
  • 適用範圍: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
  • 目的:保障在噪聲環境中工作的人聽力
  • 規定:工業企業的噪聲不得超過90分貝
發展歷程,總聲壓級階段,倍頻帶聲壓級,A聲級階段,聽力保護標準,工業噪聲標準,

發展歷程

總聲壓級階段

工業噪聲標準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
早在250年前,一些學者就明確指出噪聲可能是在噪聲環境中工作的工人耳聾的主要因素。但這種看法當時尚缺少科學的聽力測定資料作為依據。1930年以後,通過工業現場調查與工人聽力測試驗證了這種看法。30年代末有人提出制定工業噪聲標準的建議,以後,許多學者陸續提出以總聲壓級作為評價工業噪聲標準的多種建議。這些建議的安全值大多為總聲壓級75~90分貝,有害值大多為90~120分貝。不過它們沒有充分考慮噪聲對聽力的影響因頻譜而異,而是籠統地以總聲壓級作為評價標準。一些學者由於所調查的工業噪聲頻譜不同,所以提出的安全值,尤其是提出的有害值有較大的差異,以致實施部門感到無所適從。這是噪聲標準發展史上的初創階段,也稱為總聲壓級階段。

倍頻帶聲壓級

50年代初,K.D.克里特、W.A.羅森布利斯、I.I.斯萊文等人提出按頻帶聲壓級評價的噪聲標準,開始了噪聲標準的第二個發展階段──倍頻帶聲壓級階段。這種計算方法科學性較強,許多學者給出的數據比較一致,逐步為一些國家政府所採納。1955年前後頒布的蘇聯國家噪聲標準和美國空軍聽力保護法規等就是採用倍頻帶聲壓級的計算方法制定的。在各國頒布噪聲標準的基礎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第 43技術委員會於1961年提出噪聲評價曲線(見噪聲的主觀評價),並推薦了聽力保護、會話干擾、煩惱的噪聲標準。其中聽力保護標準規定:對於每天連續作用5小時以上的寬頻帶噪聲,在中心頻率500、1000、 2000赫的倍頻帶內不應該超過噪聲評價數N85;如果寬頻帶噪聲每天作用的時間少於5小時,可以容許超過噪聲評價數N85。

A聲級階段

用倍頻帶聲壓級作為評價指標制定噪聲標準雖然比較符合實際情況,但計算繁複,套用不便。60年代經過J.H.博茨福德等人的研究,提出用A聲級作為評價噪聲的主要指標,得到世界聲學界和醫學界贊同,從此開始了噪聲標準的第三個發展階段──A聲級階段。

聽力保護標準

1967年,國際標準化組織為了適應各國廣泛以 A聲級作為噪聲評價指標的情況,建議以A聲級為噪聲標準。這個標準提出,工人在噪聲環境中每天工作8小時,容許連續噪聲的A聲級為90分貝;時間每減一半,聲級可提高3分貝(見表),但在任何情況下不許超過115分貝。 1971年,ISO又提出聲級有起伏時,以等效聲級L作為評價指標的聽力保護標準。提出聽力保護標準為:L=90分貝。工人在90分貝噪聲環境中長期工作仍有耳聾的可能性,國際上對以90或85分貝作為聽力保護標準尚有爭論。

工業噪聲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國家勞動總局於1979年頒發《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此項標準適用於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規定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地點的噪聲標準不得超過90分貝。對每天接觸噪聲不到 8小時的工種,規定時間每減一半,聲級可提高3分貝,但最高不得超過115分貝。這項標準規定,對產生噪聲的生產過程和設備,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來降低噪聲,如用低噪聲的設備和工藝代替強噪聲的設備和工藝等。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企業,必須把噪聲控制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現有工業企業中,凡噪聲超過標準規定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必須採取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標準要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