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暫行條例第九條和附分業稅率表的規定:
(甲)按營業總收入額計征的,分工業和商業兩部分。
工業部分26個行業,稅率從1 %至3 %,共 分1 %、1.5%、2%、2.5%、3%五個檔次。重工業、礦冶業、液體燃料工業、機器製造工業等和日用必要品輕工業中的麵粉製造業、紡織工業均適用1%的稅率,奢侈品、迷信品製造業均適用3 %的稅率;
商業部分17個行業,稅率從1.5%至3%,共分1.5%、2%、2.5%、3%四個檔次。出入口業適用1.5%稅率,經營必需品商業中之米麵糧業、農具業、燃料業、肥料業、花紗布業、書報業等均適用2%稅率,百貨業、服裝鞋帽業、鐘錶眼鏡業、竹木製品業、乾鮮貨和其他販賣業均適用3 %稅率。
(乙) 按營業收益額計征的26個行業,稅率從1.5%至6%,共分1.5%、2%、3%、4%、5%、6%七個檔次、公用事業、交通運輸業最低,適用1.5%稅率,物產交易所適用6 %稅率。
(丙) 按佣金收益計征的,稅率從6 %至15%,共分為6%、8%、10%、12%、15%五個檔次。代理購銷業、委託業適用6 %稅率,
證券交易所適用10%稅率,房地產代理業稅率12%,牙紀業適用15%稅率。
1953年修正稅制時,把工商業應納的印花稅、營業稅及其附加,均併入營業稅內,按合併後的稅率作了調整。
1950年1月政務院公布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按照所得額的多少劃分為14級,最低一級為年所得額不滿100萬者 (舊幣,下同) ,稅率為5%,最高一級為年所得額在3,000萬元以上者,稅率為30%。
1950年6月調整工商業稅,所得稅改為21級,最低一級為年所得額不滿 300萬者 (舊幣,下同) ,稅率為5%,最高 一級為年所得額一億元以上者,稅率為30%。
1953年稅制修正時,將所得稅及附加合併,稅率由原來的5 %至30%,改為5.75%至34.5%,級距仍不變。
1958年稅制改革,試行工商統一稅,原工商業稅暫行條例有關營業稅的規定,即行廢止。
所得稅部分作為一個獨立稅種繼續執行,改稱“
工商所得稅” 。 工商業稅名稱也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