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技術考核暫行條例是1983年4月25日勞動人事部發布試行。共20條。主要內容有:凡國營企事業單位的技術工人,都要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培訓,實行技術考核制度。考核內容以國務院各主管部門頒發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為依據,包括技術理論的考試和實際操作的考工。安全生產必須作為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工人技術考核的種類,根據不同對象和情況分為轉正考核、定級考核、髙一級考核、本等級考核、改變工種或調換工作崗位考核。考核的方法,技術理論考試以筆試為主,口試為輔;實際操作考工採用典型工件(作業)、指定批量產品、完成定期生產任務來進行。每次考核成績都應填寫“工人技術考核成績登記表”,歸入本人檔案。考核工作由各級勞動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或領導小組,下設如事機構,統一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人技術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