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人技術考核暫行規定

《河北省工人技術考核暫行規定》在1989.04.12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工人技術考核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4.12
  • 實施時間:1989.04.1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考核種類,第三章 考核辦法,第四章 考核組織,第五章 獎懲,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鑑定工人的實際技術和業務水平,鼓勵學習鑽研技術業務,提高工人隊伍素質,根據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工人技術考核暫行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所有機關、社會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技術考核。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技術考核,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單位應通過技工學校、培訓中心、職工學校等多條渠道,採取脫產、半脫產、業餘學習和自學等多種形式,對工人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實行技術業務等級考核制度。通過培訓和考核,建立一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技術進步和生產(工作)需要的,技術業務等級結構合理的工人隊伍。
第四條 工人技術業務考核內容以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制定的《工人技術業務等級標準》為依據。國務院主管部門尚未制定技術業務等級標準的工種、崗位,由省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標準,報省勞動部門了審定後執行。

第二章 考核種類

第五條 學徒工人學習期滿,應經過轉正定級考核合格方可成為正式工人。定級考核的最低技術業務等級為二級(指實行八級制的工種,實行其他等級的工種考核其相應等級,下同),最高技術業務等級為三級,井下為四級。
對於最低技術業務等級考試不合格的學徒工人,準予延期六個月進行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轉為非技術崗位。對進步快、表現好、成績優秀的學徒工人,可以提前考核轉正定級。
第六條 執行熟練期的工人,應在熟練期滿後根據生產(工作)崗位對工人技術業務的需要進行定級考核和崗位考核。經崗位考核合格者方準上崗獨立操作;考核不合格的,準予延期一至三個月進行補考。
第七條 各級各類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被錄用(分配)為工人的,應通過技術業務考核,取得技術業務等級。中級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考核二級至四級;高級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考核三級至五級。經考核達不到其最低技術業務等級的中級、高級職業技術學校的畢業生,應按學徒工人錄用。
第八條 對各類技術等級的工人,應根據需要有計畫地進行技術培訓,並進行本等級的考核從定。本等級考核不合格者,限期三個月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相應降低技術等級。
第九條 工人取得本技術等級二年及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和班組推薦可參加高一級的技術考核,對考核成績合格者予以晉升技術等級。技術嫻熟、成績優異的工人可以提前考核晉級。
第十條 工人改變工種、調換新的工作崗位或操作新的先進設備時,均應按照崗位的需要進行培訓和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在關鍵設備、關鍵崗位上工作和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工人,離開工作崗位一年以上又回到原崗位的,應有一至三個月的熟悉期,期滿經考核合格方能上崗獨立操作。

第三章 考核辦法

第十一條 技術理論考試採取筆試的辦法;實際操作考工根據行業的特點分別採用典型工件(作業)、指定批量產品、完成定期(定時)生產任務或答辯等辦法進行。
第十二條 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工採用百分制,兩項科目均及格方為考核成績合格。
第十三條 對考核合格者發給《技術業務考核合格證》,並將考核成績記入《工人技術業務考核成績登記表》,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 工人晉升工資等級必須經過相應的技術業務等級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晉升工資等級。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十五條 省成立工人技術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省工人技術業務考核工作。
市(地)、縣和各級企業、事業主管部門成立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負責統一領導和管理各地、各部門的工人技術業務考核工作。
各企業、事業單位成立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負責本單位工人技術業務考核工作。成立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條件尚不成熟的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組織考核。
第十六條 各級地方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由勞動部會同教育、經濟、科技、工會及有關企業、事業主管部門組成,並可聘請若干專業技術人員成立技術業務審議組,協助開展工作。
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勞動部門。
第十七條 各級企業、事業主管部門和單位的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由部門或單位的主管負責人負責,與專業技術人員,工人代表,勞資、教育、技術部門和工會的負責人等組成,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代表應占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
第十八條 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組織考核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全部委員半數以上通過,考核結果方為有效。
考核委員會成員必須作風正派,秉公辦事,不徇私情,遵守考核制度和考核程式。
第十九條 技術業務等級考核均使用省統一印製的《工人技術業務考核合格證》。高級技術工人的合格證書由市(地)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負責驗印、頒發(省屬企業、事業單位由省主管部門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負責驗印、頒發);中級、初級技術工人合格證書由縣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或市(地)企業、事業主管部門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負責驗印、頌發(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經市(地)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直接驗印、頒發);特殊工種的高級技術工人合格證書由省工人技術考核領導小組(或委託專業技術考核委員會)直接負責驗印、頒發。
第二十條 在技術考核中,應依靠民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強透明度,並注意同生產的需要緊密結合。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凡認真執行本規定,在工人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給予退回原崗位、收回證書、撤銷晉升工資和技術等級的處罰,並對有關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不按規定進行考核就上崗或轉正定級的;
(二)違反規定亂髮證書的;
(三)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而晉升工資或技術等級的。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各地及省直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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