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實施細則

《河北省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實施細則》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2年6月16日發布的細則。

發文機構,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機構,第三章培訓,第四章考評員,第五章鑑定,第六章證書,第七章市場準入與就業,第八章處罰,第九章附則,

發文機構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號:冀建人〔2003〕485號發布日期:2012-06-16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建設行業生產操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保證建設工程、產品、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促進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建設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設行業生產操作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人教〔2002〕73號)、建設部“關於印發《全面實行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促進建設勞動力市場管理的意見》”(建人〔1996〕478號)和省建設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建設行業生產操作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通知》(冀建人〔2003〕1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建設行業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指我省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等企事業單位施工、生產、服務的技術工種的生產操作人員和外省、市進冀施工企業生產操作人員。
第三條國家職業技能資格種類分為:高級技師(一級)、技師(二級)、高級工(三級)、中級工(四級)、初級工(五級)、普工(勞務)。
第四條我省建設行業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綜合管理和指導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職業範圍,統一考務管理、統一技能標準,統一試題,統一培訓教材,統一證書的“六統一”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建設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工作實行省、市兩級管理。省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工作,負責與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對口協調和管理工作。各市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在省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的指導下,與同級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協調管理,負責本轄區內建設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高級工及以上培訓、鑑定由省或省指定的培訓鑑定機構進行,中級工及以下由各市負責。

第二章機構


第六條機構指職業技能鑑定所(站),職業技能鑑定所(站)按《職業技能鑑定規定》設定。
第七條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建立的條件:
1、具有與所鑑定工種(專業)及等級或類別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和設備;
2、具有與所鑑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操作技能考核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
3、有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和考評員;
4、有健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審批程式:擬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所的單位按設定標準和條件提出申請,由所在市建設行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初審,報省建設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准。
第九條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管理。
1、由省建設廳會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按照《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對申請的鑑定所擬承擔鑑定工種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明確其承擔鑑定的工種及其等級類別;
2、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均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核發《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站)資質證書》和使用規範的機構名稱;
3、建設行業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實行年檢制度,年檢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統一要求和規定的年檢內容,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4、建設行業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在建設部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的指導下,按規定的鑑定工種、等級開展鑑定工作。
第十條職業技能培訓逐步實行社會化、市場化。
第十一條社會培訓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有穩定的經費來源;
2、有與培訓工種及等級相適應的辦學場地,與工種(專業)設定相適應的培訓設備和學習、實驗場所;
3、有與辦班任務相適應的師資和管理人員;
4、有必要的教學檔案、教具、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具備條件的社會培訓機構(單位)進行建設行業各工種技能培訓,須提出申請,經市、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實施,並接受指導。

第三章培訓


第十三條培訓採用建設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編寫的培訓大綱及培訓教材進行,尚未統一編寫培訓大綱及教材的,由省建設廳組織編寫或指定使用的統一教材。
第十四條培訓方式可採取:現場培訓、脫產培訓、業餘培訓、自學等靈活多樣的培訓方式,對初次進入建設系統的人員必須進行崗前脫產培訓。
第十五條培訓課時為:普工30學時,初級工90學時,中級工120學時,高級工120學時。
第十六條各培訓機構和辦班單位要結合企業的生產實際,制定周密的培訓計畫和課程設定,嚴格培訓課時,不能隨意壓縮課時數、降低培訓質量。根據當地實際工作生產情況,需要調整課程的須經當地建設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培訓內容包括本工種崗位需要的基本知識和主要技能,相關法律、法規、勞動保護、勞動安全知識等。
第十八條實行培、考分離和統考制度。各類培訓機構(單位)按規定程式實施培訓後,由同級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統一組織考試。

第四章考評員


第十九條考評員是在規定的工種、等級和類別範圍內,按照統一標準和規範,對職業技能鑑定對象進行考核、評審的人員。
第二十條考評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考評員可承擔初、中、高級技術等級鑑定;高級考評員可承擔初、中、高級技術等級鑑定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二十一條考評員的任職條件。
1、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工、技師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高級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技師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2、考評員應掌握必要的職業技能鑑定理論、技術和方法,熟悉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3、考評員應遵守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守則和有關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凡符合考評員條件者,由個人申請,單位推薦,經省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進行資格審查通過後,參加統一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考核合格者,向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備案,由省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核發國家統一的加蓋“河北省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河北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印章的考評員證書。
第二十三條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的聘任和使用由省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統籌安排。
第二十四條考評員的考評鑑定工作,由所在地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統籌安排,考評小組成員應適時輪換。

第五章鑑定


第二十五條申請鑑定人員的條件、等級。
1、普工,從事建築業勞務不到一年和從事非技術工種的;
2、初級工,取得普工崗位證書工作滿一年或從事本專業工種滿兩年的;
3、中級工,取得初級資格證書並從事本專業工種滿五年的;或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七年以上的;或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的;
4、高級工,取得中級資格證書,從事本專業工種滿七年的;或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十二年以上的;獲取的高級技工學校、或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的;
5、經建設、勞動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部分教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的中、高等職業學校(院)開設的主體專業,其畢業生可視同職業技能鑑定合格,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主要包括:理論知識、技能操作。理論知識考試採用筆試,技能操作考核一般採用產品成果型、模擬操作型和答辯型等方式,理論與技能成績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及格。
第二十七條各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所(站)進行技能鑑定時須從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庫中統一提取,未建立和頒布職業技能鑑定題庫的工種,由省建設廳組織專家按國家職業標準命題,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審核後使用。
第二十八條職業技能鑑定試卷印製和傳送應按有關規定執行,試卷由省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提供或印製。專業技術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試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採用保密方式直接傳送到各市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第二十九條職業技能鑑定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組織鑑定。省、市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制定鑑定工作的計畫,安排鑑定公告的發布。各市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委託技能鑑定所(站),統一安排技能鑑定。
第三十條符合申報培訓條件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應按規定程式履行鑑定報名手續。各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人員可由該機構或單位統一到當地建設行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報名並審核資格,建設部門審核後發准考證並報勞動部門鑑定指導中心備案,指定鑑定所(站)進行鑑定。
第三十一條鑑定所(站)負責考場管理和組織監考工作,當地建設職業鑑定指導中心會同當地勞動部門鑑定指導中心派員巡視檢查。
第三十二條監考人員須遵守職業技能鑑定監考員守則,維護考場紀律,填寫考場紀錄。
第三十三條考評員按照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要求配備。考評小組評定成績應確定嚴格的工作流程,明確各環節考評員職責,並簽字負責。
第三十四條考核成績由匯總記分員登記填寫,考評組長、記分員均應在成績記錄上籤字或蓋章負責。
第三十五條鑑定所(站)每次鑑定後,應填寫統一格式的統計報表,報當地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審核後,報勞動部門鑑定指導中心備案。
第三十六條鑑定一般應在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基地)內進行,如需要在所(站)外施工現場鑑定的,可向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提出,由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對其提供的鑑定場所、設備和其他條件進行核定,確認符合標準後可進行鑑定。

第六章證書


第三十七條對職業技能鑑定合格人員,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證書辦理程式為:各鑑定所(站)將鑑定合格人員名單報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審核,並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證書編碼方案和填寫要求,列印《職業資格證書》,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驗印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印章、發放。
第三十九條按照分級管理要求,由省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在照片處加蓋“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職業技能鑑定專用章”(鋼印);在發證機關處分別加蓋“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職業技能鑑定專用章”和“河北省建設廳職業技能鑑定專用章”;在鑑定指導中心處分別加蓋“河北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職業技能鑑定專用章”和“河北省建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職業技能鑑定專用章”。由各市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亦按以上形式驗印。核發高級工及以上的證書由省驗印,核發中級工及以下的登記的證書由市驗印。
第四十條《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核發,繼續按照建設部、省建設廳有關規定進行培訓、鑑定。各鑑定機構將鑑定的合格成績表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者由省建設廳統一頒發。
第四十一條《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崗位證書》實行驗證制度,每兩年一次。
第四十二條驗證工作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下,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驗證的主要內容:素質準入、持證上崗和勞務資質管理等制度的執行情況;持證人實際技能水平與證書標明等級是否相符;證書是否與本人相符;參加安全和技能培訓情況等。

第七章市場準入與就業


第四十四條新進入建設行業各類企、事業單位施工、生產、服務的生產操作人員必須持《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方可與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登記就業。
第四十五條建築業企業的從業人員均應達到規定持證率和各工種等級人員結構比例要求,並作為核定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和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的必備條件;外埠進冀施工企業的工種等級人員結構比例必須達到要求,持證率必須達到100%,否則不予辦理進冀備案手續。
第四十六條建築業企業的現場生產操作人員,不得聘用無崗位資格證書人員。生產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率必須達到100%,持證人員數量和結構比例應與工程規模要求相適應,作為施工現場綜合管理考核指標,也是企業資質年檢、升級的重要考核指標。
第四十七條各企業在申報資質年檢資料時,須認真填寫從業人員持證情況考核表(附)。由各市建設局主管培訓、鑑定的部門簽署意見後,報主管資質年檢部門進行審核。
第四十八條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社會監管力度,建立定期、不定期的抽查、驗證制度。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抽查,對上述指標進行考核。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其限期培訓、鑑定。不能按期完成的,責令整頓,並追究總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企業降級或吊銷資質處分。
第四十九條勞務分包企業在二級市場投標時,至少應提供中高級工以上等級工種人員名單及崗位資格證書。不進行勞務分包的總承包企業,投標時也應提供本企業生產管理人員和中級以上等級的工種人員名單及崗位資格證書,作為評標綜合評分指標。

第八章處罰


第五十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實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對有以下行為的,按《職業技能鑑定規定》給予處罰。
1、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責令其停止在鑑定工作機構的工作,由其所在單位根據人事管理許可權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考評員違反規定的,吊銷其考評員資格。被吊銷資格者,終身取消考評員資格;
2、對鑑定機構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和評估不合格的,要對其進行限期整改,直至吊銷或建議其鑑定機構的鑑定資格;
3、對鑑定中亂收費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並處以五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對偽造、假冒和塗改《職業資格證書》和《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除宣布其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給予行政處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建設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明確我省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收費政策的通知》(冀價行費字〔1998〕65號)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河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意見,報省建設廳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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