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法院

巡迴法院

巡迴法院是在一定地區巡迴審判的法院組織。英國在11世紀後,由國王派出巡迴法院審判,12世紀建立巡迴法官制度。此後王座法院經常在各郡設立巡迴法庭。巡迴法官由高等法院指派,國王任命,與12人陪審官共同審判。巡迴法院有刑民兩類。

刑事巡迴法院主要審理嚴重的刑事案件。從亨利二世起巡迴法院實行定期開庭審理制,後在各巡迴區的有關城市按時開庭。1972年被刑事法院取代。美國在1869年將18州劃分成3個巡迴區,各設一所聯邦巡迴抗訴法院,後改為抗訴法院。法國的重罪法院也稱巡迴法院,不是常設機構,定期開庭審理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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