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審判

巡迴審判

巡迴審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為方便人民民眾訴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深入農村及交通不便、人員稀少等偏遠地區,就地立案、就地開庭、當庭調解、當庭結案的一種審判方式。實踐中,各地實行流動辦案,創造了許多巡迴審判方式,被形象地稱為“草原法庭”、“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間法庭”。

國外
巡迴審判制度,在英國起源於國王亨利二世(1100-1135)。國王派出皇家高級司法官員如首席政法官、司法大臣、坎特伯雷大主教等到前往各郡巡迴開庭審案,類似於古代八府巡按欽差大臣等,完全按照王室法庭程式進行案件審理,方便就地調查貴族違法行為,鞏固國王統治。巡迴審判採用陪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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