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川渝商會是遼寧省總商會和瀋陽總商會的團體會員。業務上接受省、市兩個總商會的領導;黨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駐瀋陽辦事處的指導。
川渝商會領導班子是由具有實力的優秀企業家和有關方面權威人士、專家學者組成。其中,人民鑑賞家楊仁愷,原省委常委、省軍區政委劉慎思,川辦主任張池忠為商會名譽會長;現任遼寧省川渝商會會長王懷先、瀋陽市川渝商會會長陳建國,是眾多來沈創業中的佼佼者和出色的帶頭人;現有個人會員312名。
川渝商會還在條件比較成熟、人員相對集中的行業中組建分支機構。目前瀋陽南塔鞋業、畜牧業(獸藥)和大連市已成立分會組織,其它外埠市也在籌建中。
據不完全統計,現在瀋陽地區的川渝籍經商辦企業及各類人員多達45萬多人,投資金額約300億元,涉及相關產業有20多種。包括:房地產開發、針織、服裝、鞋帽、酒業、餐飲業、電器、川渝土特產、食品、藥材、勞動服務業、建材、五金交電、電子通信、汽車和機械等。這說明川渝商會的構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發展潛力,她的前景無限美好,充滿希望。
川渝商會自籌備以來,在王懷先、陳建國會長的直接領導下,川渝商會正在快速成長進步,正在成為廣大川渝工商企業之家。商會辦公室的同志牢記宗旨,服務至上,想會員之所想,急會員之所急。一年多的時間,協調解決會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大小問題26件之多,避免經濟損失達幾百萬元。
溝通東西部的紐帶,連線南北方的橋樑。川渝商會始終以此做為自身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一年多來,組織廣大會員積極參加一系列招商引資等方面的活動,積累了經驗,鍛鍊了隊伍,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受到了方方面面的積極評價。我們先後參加了“中國——東北亞中小企業博覽會”,四川省黨政大型經貿考察團,四川省、重慶市及其各地、市、州來瀋陽的招商座談會,瀋陽市政府赴川渝地區招商引資活動和遼寧省五點一線招商會等。促成了上百億的投資項目東來西往,分別在遼寧、四川、重慶落戶。川渝商會還同巴西等南美三國商會簽訂了合作協定書。為川渝商家、川渝產品遍及全國,走向世界架起了一座座金橋。這樣,我們的會員可以對外在多方面、多領域與多企業進行對接和交流,從而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遼寧省川渝商會》。
第二條 川渝商會的性質:商會主要是由在遼寧省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川渝籍人員和行銷川渝產品的其它籍人員,依法自願組成的民眾性、聯合性、地方性異地社團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屬非營利性社團。商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接受屬地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了解東北,熟悉遼寧特別是瀋陽,大力開拓市場提供有利條件和相關信息,為促進三地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商會隸屬關係:川渝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遼寧省工商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川渝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黨團建設亦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精神文明建設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駐瀋陽辦事處的指導。
第五條 商會地址: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小西路64-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川渝商會的主要業務: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法規、提高會員的法制觀念;
(二)配合遼寧省工商聯對所屬會員進行監督管理;對省內各市川渝商會的建立與發展給予指導與幫助;
(三)協調關係,調解糾紛,為會員創造良好的商務氛圍;
(四)開展聯誼活動,聯絡感情,促進了解,增進共識;
(五)開展各種學習交流活動,引導會員做到文明經商,依法經商,遵守職業道德,發揚愛國、愛民、敬業精神;
(六)蒐集、整理各種經濟技術信息,介紹經營、倉儲、生產、住宿等場地,提供貿易機會、融通資金,創辦小額貸款、擔保和典當公司,尋找經營項目和合作夥伴,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經濟效益;
(七)了解市場動態,掌握髮展趨勢,組織會員生產經營的產品參加展銷會、訂貨會;
(八)積極組織會員參加遼、川渝三省市政府安排的招商引資活動,認真做好協調配合工作,充分發揮川渝商會與企業聯繫廣泛的特殊優勢;
(九)鼓勵會員在遼寧多投資興業,為繁榮遼寧市場,促進遼寧和川渝地區經濟發展多做貢獻;
(十)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川渝商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分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加入川渝商會的團體或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川渝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川渝商會意願;
(三)企業或個人的經營業務須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川渝商會領導人、工作人員及其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的權力;
(三)有權參加川渝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川渝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享有川渝商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信息資料;
(五)享有入會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川渝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川渝商會有關決議,維護川渝商會的信譽和利益;
(二)積極參加川渝商會活動,及時向川渝商會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三)不得組織、參加有損於政府和川渝商會形象的一切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完成川渝商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川渝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川渝商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川渝商會章程和拒不執行川渝商會決議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川渝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川渝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為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川渝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用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應屆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信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川渝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和社會活動及組織領導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長其居住和工作單位須在瀋陽市內,並且有精力與時間領導商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川渝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川渝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川渝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川渝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川渝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川渝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川渝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川渝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川渝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川渝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川渝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
第三十四條 川渝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川渝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川渝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審計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川渝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川渝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川渝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川渝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川渝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川渝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川渝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川渝商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川渝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川渝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川渝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