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川渝商會

蘇州市川渝商會

蘇州市川渝商會原名為蘇州市重慶商會,成立於2008年6月18日,2010年6月18日經批准更名為蘇州市川渝商會。現有會員單位150多家,涉及餐飲、貿易、機械製造、家具生產銷售、建築設計施工、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以及金融擔保、信息科技、企業管理諮詢等十多個領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川渝商會
  • 外文名:S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of Sichuan and Chongqing
  • 成立時間:2008年6月18日
  • 地點:江蘇省蘇州市
  • 會長:譚勇
  • 原名:蘇州市重慶商會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所獲榮譽,

商會簡介

2008年6月18日成立蘇州市重慶商會, 2010年6月18日經批准更名為蘇州市川渝商會。現有會員單位150多家,涉及餐飲、貿易、機械製造、家具生產銷售、建築設計施工、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以及金融擔保、信息科技、企業管理諮詢等十多個領域。理事會成員共60名,其中會長1名,由蘇州市川福餐飲有限公司董事長譚勇擔任;常務副會長7名;副會長17名,理事35名。商會秘書處有3名專職的工作人員。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蘇州市川渝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在蘇州市註冊登記的重慶、四川工商企業自願共同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性質是經蘇州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樹立科學發展觀,引導會員遵紀守法,文明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密切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作用,為會員參與蘇州經濟建設,開拓蘇州市場,促進企業發展提供服務,為繁榮川渝蘇經濟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接受蘇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主管和蘇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暫定為: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楓津路13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建立商會自律機制,制定有關行規公約,規範會員企業的經營行為,加強自我管理,組織同行開展交流與合作,凝聚商會力量,發揮群體優勢;
(三)調查研究有關各行業的情況,代表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疏通和協調關係,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合理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四)關心會員的經營、生活,促進會員之間的經營管理、業務拓展、信息互動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發揮商會的經濟網路作用,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組織有關法規和各行業經營、服務等方面的研討交流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會員企業的整體素質;
(六)發揮民間商會的作用,廣泛開展與國內外工商社團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交流合作;
(七)組織會員開展各種服務和聯誼活動;
(八)積極完成政府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委託交辦的有關事項與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關心、支持蘇州和重慶市、四川省的經濟建設與社會進步;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經理事會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擁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書刊、信息及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形象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的工作,隨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會籍。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審定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
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熱心商會工作,樂於奉獻社會;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在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調整、替補、增補。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會日常重要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經本會代表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制定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獨立核算的財務帳目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按時、按要求向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遞交財務審計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和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一屆三次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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