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在十餘萬川商中,生意做的好的不少,把企業做大做強的也不少,主要有:地產業的“高山流水”、“雅荷花園”、“長興地產”等,餐飲業的“川渝人家”、“小可以”、“海底撈”、“竹園村”、“小蘇塘壩魚“等,副食品批發的“國亨實業”,都是川商在陝創立的名牌。
商會的宗旨是:引導會員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爭做優秀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替川商說話,給川商辦事,維護川商的合法權益。
日常主要工作有:一是組織會員學習有關政策法規,提高川商的政治素質,堅定商會的正確方向;二是開展經濟理論、企業管理等培訓,培養懂經營善管理的企業人 才;三是加強組織建設,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四是做好溝通協調工作,為會員搭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互幫互助的平台;五是開展維權活動,維護會員 的合法權益。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陝西省川渝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陝投資或創業的川渝籍企業和工商個體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堅持改革開放的總方針,充分發揮商會在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替川商說話,給川商辦事,保護川商的合法權益,為川商保駕護航。
第四條 商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陝西省經濟技術合作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陝西省民政廳。
第五條 商會地址: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常青二路中段高山流水·幸福快車5號樓10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駐陝川渝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加強團結、增進友
誼、提高企業素質、交流在陝開發建設、投資經營的經驗,形成本商
會內部各行業的優勢互補,促進企業的合作與發展,樹立川渝籍企業
在陝的良好形象。
(二) 組織會員學習黨和政府相關政策法規,提高川商的政治
素質,堅持商會正確的政治方向。
(三)定期開展經濟理論、企業管理方面的培訓,提供通報情況、交流經驗的平台。
(四)溝通會員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繫。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為來陝投資的川商提供諮詢、論證、聯絡的方便。
(七)辦好會刊、網站,為會員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八)開展川渝與陝西的橫向經濟協作與文化交流,爭取聯絡川渝籍企業、個人來陝投資,達到陝西和川渝經濟的互補和共同發展,承辦三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九)為黨和政府推薦川商中的優秀人才,向川渝媒體報導在陝川商的業績。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商會吸納團體會員和工商個體者入會。凡承認本會章程,具有堅定的政治信念和正確方向,誠實守信,品德優良,不違規,不違法,不涉黑,不聚眾鬧事,並在陝投資或創業的川渝籍企業和工商個體者均可入會。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為入會代表。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按規定如期繳納會費;
(三)在本會會員發展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必須是在陝正式註冊登記的川渝籍企業;
(五)守法經營,業績良好,有一定經濟實力和良好信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商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
(二)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三)自覺接受並完成商會分配和要求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向商會交納會費;
(五)支持商會工作,提供川渝人士在陝發展的新動態,為商會的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審議通過本會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行使其權利,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各自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一定領導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行使本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會
本商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參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商會按行業設立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人選由秘書處提名,交常務理事會決定。專門委員會圍繞商會中心任務,根據本會特點和會員需要開展工作,組織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社會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秘書處日常辦公費用及人員工資;
(二)本會會務活動和組織會員參加的各類活動;
(三)出版刊物以及政府在各時期對企業領導的政策輔導等;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之前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1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