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體系,切實維護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促進困境兒童健康成長,根據《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成辦發〔2016〕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
- 發布地點: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總體要求
保障對象
(一)一類對象: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兒童。
1. 重病。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臟病等重大疾病,或所患疾病在醫保政策規定的住院和門診治療費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過3萬元(重病條件下同)。
2. 重殘。殘疾等級為國家殘疾標準一級和二級(重殘條件下同)。
(二)二類對象:非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
1. 父母雙方因服刑在押、強制戒毒、重殘或長期患重病(重病1年以上,下同)等情形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
2.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服刑在押、強制戒毒、重殘、長期患重病等情形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
困境兒童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保障範圍:年滿18周歲的(18周歲前已納入保障範圍、18周歲後仍在高中、職高、中專和大學專科、本科階段就讀的,繼續享受保障政策直至畢業);依法被收養的;父(母)重新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一方刑滿釋放或強制戒毒結束的;家庭生活狀況改善有撫養能力的;兒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癒的;其他應退出的情形。
保障措施
(二)開展困境兒童委託養育模式。二類對象在無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簽訂委託代養協定,將困境兒童委託縣級綜合社會福利中心或有意願且符合條件的家庭代為養育,並給予一定的補貼。〔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落實困境兒童醫療康復政策。政府扶助二類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全額補貼;符合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條件的,按相關規定及時足額給予醫藥費報銷。落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進一步強化殘疾兒童的搶救性康復工作。〔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衛計局、市殘聯,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做好睏境兒童教育權益保障。確保適齡困境兒童正常入學,並優先將其納入教育資助體系,落實國小至大學畢業期間相關資助幫扶政策。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和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建設,將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困境重殘兒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非定向慈善捐贈助學資金應優先照顧困境兒童。〔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殘聯、市慈善會,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五)健全困境兒童保護髮現預警機制。全面開展未成年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工作。加大對困境兒童家庭排查力度,強化家庭監護責任,發揮家庭監護主體作用,對尚未落實監護人的困境兒童,要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的要求落實監護人;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要實施監督干預,並依法處理監護人。建立困境兒童排查發現預警機制,對排查出的問題及時甄別和預警,並採取措施及時對困境兒童給予救助和幫護。進一步完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堅持非訟援助與訴訟援助相結合、以非訟援助為主,支持法律援助機構與相關部門建立聯動協作機制,使困境兒童得到迅速有效的法律援助保障。〔責任單位: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六)凝聚困境兒童精神關愛合力。充分發揮關工委、教育、司法、婦聯、團委等部門職責,針對困境兒童的特殊困難、實際需要和成長需求,組織專業社工心理諮詢服務、志願者服務及校園結對幫扶等活動,幫助其克服成長過程中出現的生理、心理偏差,培養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切實做好服刑、戒毒人員子女幫扶工作,彌補其監護人或臨時監護人因親情溝通不足而留下的缺陷,改善其成長環境。大力倡導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及熱心人士參與或開展不同形式的兒童關愛活動,讓困境兒童感受到社會大家庭的溫暖。〔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婦聯、團市委、市關工委,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七)加強困境兒童服務能力建設。構建兒童福利服務指導體系,加強兒童福利指導中心建設,指導鄉鎮(街道)和村(社區)開展兒童福利服務工作。依託社區綜合服務平台,建立社區困境兒童需求與服務保障對接機制,為有需求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臨時照料、康復保健、心理疏導、政策諮詢、技能培訓等服務。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困境兒童服務保障工作。〔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婦聯、團市委、市殘聯,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辦理程式
1. 低保人員應提供低保證;
2. 重殘人員應提供被鑑定為國家殘疾標準一級、二級的殘疾證(二代);
3. 重病人員應提供申請之日前1年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治療及費用報銷等證明;
4. 父(母)死亡或失蹤的,應提供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蹤證明;
5. 父(母)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公安機關強制戒毒證明。
(二)受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明確核查意見,符合條件的公示5個工作日〔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步公示〕無異議後,報市民政局覆核;市民政局在收到核查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明確覆核意見,覆核通過的,從次月起向困境兒童發放生活補貼。
受理過程中,對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向申請人退回有關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退出。困境兒童不再符合本實施意見保障條件的,由困境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市民政局審批後,停止困境兒童保障待遇,退出保障。
經費保障
(二)發放方式。困境兒童生活補貼發放工作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通過銀行以打卡方式按月發放。
工作要求
(二)抓好政策落實。市財政局要落實保障資金;由市民政局牽頭,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動態掌握本轄區困境兒童及家庭的基本情況,嚴把審核關,按照程式和規定辦理髮放和停發困境兒童生活補貼手續,嚴禁弄虛作假和虛報冒領;要強化檔案資料管理,做到困境兒童及家庭基礎信息完整、申請審核手續完善、相關證明材料齊全。市級相關部門要協助做好睏境兒童分類保障政策宣傳,營造全社會關心困境兒童成長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督促檢查。市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工作的督促指導和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讓每一位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都享受到政府的保障措施,實現滿覆蓋、無遺漏;要適時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估,確保資金使用規範、有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