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套用管理辦法

加強數字岳陽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套用管理,提高資源共享和網路化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9號)、《地理空間框架基本規定》(CH/T9003—2009)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套用管理辦法
  • 地區:岳陽市
  • 類型:檔案
  • 國家:中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數字岳陽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套用管理,提高資源共享和網路化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9號)、《地理空間框架基本規定》(CH/T9003—2009)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岳陽市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管理、套用和維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岳陽市地理空間框架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體系、目錄與交換體系、公共服務體系、政策法規與標準體系、組織運行體系等構成,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建設、管理和維護,各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許可權共享使用。
第四條公開和共享地理空間信息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堅持“先審查、後公開”,“一事一審”的原則,確保公開信息不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市政府成立岳陽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套用推廣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國土資源、發改、財政、經信、規劃、房地產、環保、城管、民政、公安、交通運輸、電子政務、國家保密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國土資源局。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市直部門溝通協調,及時解決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和套用推廣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二)負責審定地理空間框架建設方案及相關標準規範。
(三)負責擬制地理空間信息共建共享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地理空間信息共建共享機制。
第六條市電子政務辦負責地理空間框架的總體建設,項目建設與套用推廣的政策指導、綜合協調和組織推進。
第七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總體設計、組織實施與推廣套用,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地理空間框架項目建設的總體設計、組織實施,相關標準規範的編制和審定,組織項目評審與驗收。
(二)負責相關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匯交、管理與更新維護,將涉密數據提交給國家測繪局授權的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協助市電子政務辦審查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和接入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的申請。
(三)負責全市地理信息數據的共享與交換,會同市電子政務辦擬定、調整、發布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
(四)負責岳陽市地理信息共享平台(下稱共享平台)的建設與管理;共享平台接入實施、運行維護與用戶培訓指導;全市地理信息數據的註冊、發布,提供共享服務。
(五)負責地理空間框架的市級推廣套用。
(六)負責地理空間框架的日常保密工作,確保涉密測繪成果安全,確保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運行符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和《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接受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與保密檢查。
(七)負責結合數字岳陽建設要求對各地各相關部門單位的工作進行考評。
第七條擁有或使用本市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部門單位負責提供本單位專題地理信息資料庫,主要職責為:
(一)積極參與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和推廣。
(二)及時提供本部門單位專題地理信息資料庫並定期更新。
(三)負責本部門單位專題地理信息資料庫的編目。
(四)對本部門單位的專題地理信息資料庫資源目錄內容設定使用許可權。
第八條市財政局會同市電子政務辦、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審查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及相關套用系統建設的項目,避免項目重複建設。
第九條 市國家保密局應加強保密指導與監督檢查,避免地理空間框架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發生失泄密事件。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 標準體系建設
(一)岳陽市地理空間框架應嚴格遵照標準體系進行建設,保證信息共享與整合利用。
(二)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根據國家、行業和省頒布的相關標準規範和技術規程,結合我市實際,綜合考慮用戶、技術、套用需求等方面因素對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進行修訂完善,確保客觀性、科學性和實用指導性。
第十一條 資料庫建設
資料庫包括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公共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公共專題地理信息資料庫、公眾地理信息資料庫四個層次。
(一)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包括定位基礎、水系、居民地及設施、交通、管線、境界與政區、地貌、植被與土質等基礎數據和地名、數字正射影像、興趣點等數據內容,該數據為涉密數據,通過涉密網或光碟形式,以數據交換方式提供給對地理信息系統有深入套用的部門單位。
(二)公共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是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經過提取、保密、美化等技術處理後形成的用於共享的數據子庫,通過電子政務外網提供給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使用。
(三)公共專題地理信息資料庫是市直部門單位基於公共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將行政調查、行政辦公的數據進行空間化之後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該數據為非涉密數據,由相應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建設,或委託市電子政務辦和市國土資源局集中建庫,通過電子政務外網提供給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使用。
(四)公眾地理信息資料庫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是通過對公共專題地理信息資料庫進行提取、保密、美化等技術處理後形成的資料庫,通過網際網路以網頁瀏覽或網路服務方式提供給社會公眾使用。
第十二條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支持集中建庫和分散式建庫兩種模式。
第十三條 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設
地理信息共享平台是全市權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均納入該平台統一發布、共享、交換與管理,各部門單位在該平台下開展專業套用,不得重複開發建設類似平台。
第四章 數據更新與維護
第十四條提供各類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單位應按照地理空間框架的有關規定和規範,做好共享數據的採集、更新、匯總、發布等工作。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工作應由有合法資質的單位實施,數據更新須保證準確性與及時性,並符合相關採集標準和質量要求。各類資料庫內被更新的數據應當形成歷史資料庫完整保留,保證數據可追溯、查詢、比對。
第十五條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的更新與管理
(一)市國土資源局要依法編制、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採集和更新工作,市財政局在市國土資源部門的專項資金中適當安排經費。對未納入計畫的同類項目不再立項和安排財政性資金。
(二)本辦法實施前立項生產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組織實施單位按照統一數據格式、質量與更新頻度要求,提供給市國土資源局統一管理和更新維護。
(三)實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定期更新制度。市國土資源局每年開展一次覆蓋主城區的1:500地形圖數據、高解析度正射影像、三維數據、地名地址數據更新,每三年開展一次覆蓋全市的1:2000、1:5000或1:10000地形圖和數字高程模型數據更新工作。
(四)縣市國土資源局實時或每季度末向市國土資源局匯交己完成生產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市國土資源局統一管理。市國土資源局要及時向縣市國土資源局分發市級負責生產完成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六條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更新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保持與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更新相同周期,並統一及時分發給縣市國土資源局。
第十七條公共專題地理信息資料庫由各主管部門單位進行數據採集和更新,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八條公眾地理信息資料庫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更新,更新周期與公共專題地理信息資料庫保持同步。
第五章數據共享與使用
第十九條除政府部門為行政管理、社會管理,社會團體為社會公益事業,軍事部門為國防建設等需要,可無償使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基礎測繪成果成圖資料外,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收益納入市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及成果保管和維護更新。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成果採用線上共享和離線拷貝方式提供給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公眾使用。鼓勵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將其涉及地理信息的套用系統併入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單位按照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提供的信息,應當通過保密審查。
第二十二條市國土資源局應通過共享平台或入口網站公布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用戶許可權及共享途徑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單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合法、準確、規範。數據使用方在使用數據前應先核實數據。市國土資源局定期對共享數據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相關部門單位應及時修正。
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可通過共享平台在許可權範圍內共享相應的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五條以下地理信息數據不得在電子政務外網或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中運行使用:
(一)未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部門保密技術處理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二)空間位置未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部門保密技術處理,業務內容未經數據提供部門單位保密技術處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
(三)未對敏感信息進行技術處理的公眾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六條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為國家秘密信息,只限於通過部署在涉密網上的共享平台或以光碟形式提供給政府部門共享使用;使用環境應作為涉密計算機或涉密網路管理,並確保與非涉密網物理隔離。政府部門需要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目的和範圍須符合國家保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嚴格按照國家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審批程式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單位需以離線拷貝方式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應報請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條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在共享平台上以網頁或線上調用方式提供給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共享使用,並按照不同的用戶許可權進行完全或部分共享。
第二十九條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用戶許可權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用戶許可權由數據提供單位審核確定。用戶許可權的設定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第三十條公眾地理信息數據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通過共享平台經網際網路以網頁或線上調用方式提供給公眾使用。
第六章套用與服務
第三十一條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涉及地理信息數據的套用系統,應由具有合法資質的單位負責開發建設。
第三十二條套用系統建設單位需使用共享平台提供線上共享服務的,應向市電子政務辦提供相關資料,由市國土資源局提供接入服務。
第三十三條套用系統建設單位每年應當向市國土資源局提供共享地理信息的目錄和元數據清單,並及時將其所屬的已經保密技術處理且符合發布要求的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共享平台發布、交換。
第七章監督與獎懲
第三十四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定期對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單位做好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工作,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的長效機制,確保共享平台穩定、安全、有效運行。
第三十五條政府部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由有權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和範圍提供、發布地理信息數據,影響共享的;
(二)未按規定的周期組織採集、更新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未使用國家規定的定位基準或未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標準採集、更新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國(境)外提供未公開的基礎地理信息或在非涉密網路中運行使用涉密、敏感數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調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和套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在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和套用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領導小組報市政府批准後,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