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促進經濟發展財政獎勵辦法

《岳陽市促進經濟發展財政獎勵辦法》是岳陽市人民政府為促進經濟更好更快發展,推動經濟成長與財政增收良性互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促進經濟發展財政獎勵辦法
  • 行政區域:岳陽市
  • 性質:辦法
  • 內容:促進經濟更好更快發展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岳陽市促進經濟發展財政獎勵辦法

內容主體

第一條為促進經濟更好更快發展,推動經濟成長與財政增收良性互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稅收是指國稅、地稅部門徵收的地方公共預算收入中繳入市本級金庫的稅收。
第三條市政府對促進全市經濟發展和財政增收作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的政府性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財政局負責財政獎勵的考核匯總和獎勵資金的撥付,市相關部門負責對具體考核指標進行核實、確認,原則上每年獎勵一次。
第五條企業稅收增收獎勵
(一)獎勵對象:當年實繳市本級地方稅收比上年度遞增500萬元以上的市本級獨享企業和當年實繳市本級地方稅收比上年度遞增200萬元以上的分享企業(剔除退稅),同時該企業註冊2年以上(含2年)。獎金主要用於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含高層、中層管理人員及普通員工)。
(二)獎勵標準:市本級獨享企業當年實繳市本級地方稅收比上年度遞增500萬元至3000萬元(含3000萬元)、分享企業當年實繳市本級地方稅收比上年度遞增200萬元至3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按遞增額減去獎勵起點的淨增額2%給予獎勵;遞增額3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3%給予獎勵。上年度市本級地方稅收收入增幅為負數的企業,以該企業負增長的前一年度市本級地方稅收收入為基數計算。
(三)申報程式。企業向市財政局申報,並提交以下資料:
1.《岳陽市企業稅收增收財政獎勵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
4.原始繳稅依據。
(四)獎勵資金來源:促進經濟發展獎勵資金。
第六條名牌產品獎勵
(一)獎勵對象:
1.當年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中國質量獎、湖南省省長質量獎、湖南名牌產品、湖南省著名商標(含中國湖南〈國際〉農博會獲金獎產品)、岳陽市市長質量獎、地理標誌商標、國際商標在本市註冊的企業或個人。獎金主要用於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貢獻的人員(含高層、中層管理人員及普通員工)。
2.當年申報獲得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申請人,獎金主要用於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報單位的工作經費和有貢獻人員的獎勵。
(二)獎勵標準:
1.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中國質量獎,並在年度內納稅金額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獲得湖南名牌產品、湖南省著名商標(含中國湖南〈國際〉農博會獲金獎產品),並在年度內納稅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申報獲得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申請人,一次性獎勵30萬元;每新註冊一件地理標誌商標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在國外核准註冊的國際商標,每件一次性獎勵1萬元;獲得湖南省省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得岳陽市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個人給予每人2萬元獎勵。同一企業在不同年度獲得同一榮譽的只給予一次獎勵。
2.依法免稅或者減稅後實際納稅額未達到上述規定標準,但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中國質量獎、湖南名牌產品、湖南省著名商標(含中國湖南〈國際〉農博會獲金獎產品)的涉農企業(市工商局、市農辦證明),不受納稅額限制。
3.每新註冊一件中國馳名商標、地理標誌商標、國際商標、湖南省著名商標,分別獎勵市工商局0.5萬元、0.2萬元、0.2萬元、0.1萬元;每獲得一件中國名牌產品、中國質量獎、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湖南名牌產品,分別獎勵市質監局0.5萬元、0.5萬元、0.2萬元、0.1萬元。
(三)申報程式。企業向市財政局申報,並提交以下資料:
1.《岳陽市名牌產品財政獎勵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
4.獲獎檔案、證書(牌匾);
5.原始繳稅依據。
(四)獎勵資金來源:促進經濟發展獎勵資金。
第七條招商引資獎勵
(一)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
由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考核結果和獎勵金額報送市財政局統一獎勵,獎勵資金從招商引資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爭取資金特別貢獻獎勵。
1.獎勵對象:向中央、省爭取無償性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為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事務管理作出重大貢獻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2.獎勵標準:每個單位獎勵5萬元。
3.獎勵程式:申報單位向市財政局申報,並填寫《岳陽市爭取資金特別貢獻獎勵申報表》,每年獲獎單位不超過10個。
(四)獎勵資金來源:促進經濟發展獎勵資金。
第八條新型工業化獎勵
由市加速推進新型工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考核結果和獎勵金額報送市財政局統一獎勵,獎勵資金從新型工業化引導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促進企業上市扶持獎勵
(一)獎勵對象:市政府審定的註冊地在市、區(不含縣及縣級市,下同)的上市後備企業和上市公司。
(二)獎勵標準:
1.股改納稅補助。上市後備企業在申報上市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法人需要通過股份制改造或重組上市,並在調整股權、劃轉資產後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的,對因資產評估增值、審計調賬增加利潤等原因,較上年度增加的企業所得稅中的市級財政留成部分,由市財政全額補助給企業。
2.納稅貢獻獎勵。上市後備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上市保薦協定並進入上市實質性運作程式的,自簽訂協定年度起,兩年內其每年實繳的企業所得稅比上一年度增加額中市本級財政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兩年內未上市的,第三年起不再給予獎勵。
3.募集資金獎勵。上市後備企業通過首發和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債券等方式在資本市場融資,80%以上的募集資金投資本市。其中投資1億元至6億元(含6億元)的部分,按萬分之六進行獎勵;6億元至10億元(含10億元)的部分,按萬分之四獎勵;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萬分之二獎勵。獎金主要用於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貢獻人員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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