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軍事設施保護實施辦法

《山西省軍事設施保護實施辦法》在1991.11.14由山西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軍事設施保護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山西省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1.14
  • 實施時間:1991.11.14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等軍事設施,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負責全省軍事設施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工作。有軍事設施的地、市、縣(區)和鄉(鎮)可建立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或軍事設施保護小組,負責本轄區內軍事設施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下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或小組,在工作上接受上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指導。
第四條 保護軍事設施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隊和公民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經常開展愛護軍事設施和安全保密的宣傳教育,提高軍民對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認識,做到自覺地保護軍事設施。
第六條 軍事設施保護實行軍民共管共護,充分發揮軍隊和地方兩方面的積極性。
軍級以上軍事指揮防護設施,由軍隊負責保護管理。其他軍事設施,有軍隊駐守的,以軍隊為主,地方協助保護管理;無軍隊駐守的,可由軍隊團級以上管理單位委託當地人民政府保護管理。
第七條 凡委託地方保護管理的軍事設施,地方人民政府應指定單位和人員負責加強管理。
第八條 在軍事設施附近,應因地制宜,植樹造林,綠化環境。未經批准,不得砍伐軍事設施保護區域內的林木。
第九條 在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二百米距離內,進行採石、取土、爆破等活動,不得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在前款規定距離內,從事爆破作業,須徵得團級以上軍事主管單位同意。
第十條 未按規定經有關軍事設施主管機關批准,任何個人和車輛不得進入劃定的軍事設施區域,不得擅自在軍事設施區域內遊覽、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以及從事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地方進行經濟建設或編制城鄉發展規劃時,凡涉及軍事設施的。應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軍事設施,應按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從事涉外活動,涉及軍事禁區安全控制範圍的,應按軍事設施主管機關的要求和指定路線進行。
第十三條 各級軍事設施保護機構和基層保密組織應積極做好軍事設施保密工作,自覺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並制定相應的保密措施。地處開放區的軍事設施應設定不準超越的明顯標誌。
第十四條 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的撤銷或者變更,新建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的劃定和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的範圍調整,由軍事設施主管機關商軍事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需要公安機關協助維護治安管理秩序,設立公安機構的,由當地軍事機關提出申請,報省公安廳審批。
第十六條 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軍事設施主管機關可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保護管理單位不履行職責,造成軍事設施損失的,由軍事設施主管機關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軍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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