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辦法

為了進一步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遵循精簡、統一、效能、便民的原則,創新體制機制、堅持審管分離、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機制,建立行政審批服務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相關政策,指導全省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以下統稱集中許可部門),履行由本級人民政府以及機構編制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將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事項劃入的審批職責。
  劃出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機關(以下統稱原許可部門)履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的產業政策引導、行業管理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集中許可部門的集中審批職責;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原許可部門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集中許可部門應當商原許可部門制定審管銜接備忘錄,確定集中許可部門和原許可部門的職責邊界。職責邊界劃分未明確的事項,原則上由原許可部門繼續實施。
  第八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制度。集中許可部門應當商原許可部門,提出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分散在各部門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且經常發生、申請量大、有明確許可標準和程式、集中辦理更加便民高效的事項,統一划轉至集中許可部門辦理。
  審批程式複雜、專業要求高,帶有制約性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項,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尚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暫緩劃轉,條件具備後應當及時劃轉。
  第十條 行政許可事項劃轉後,集中許可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實施該事項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事項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或者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現場踏勘、技術審查、檢驗檢測以及組織聽證論證的,集中許可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由集中許可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集中許可部門應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便利,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許可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接受中介服務。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專用章(含電子印章)是集中許可部門行使行政許可權的專用印章,與集中許可部門行政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集中許可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原許可部門不得要求相應證照再加蓋本部門的公章或者其他印章。
  涉及國家有關部門終審或者需要省外認可的行政許可事項,確需原許可部門認證或者說明的,原許可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 許可事項的制式證照和樣本由原許可部門上級部門提供的,原許可部門應當協助申領。
  規定統一式樣,可以自行印製的,由集中許可部門印製。證照印製所需資金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集中許可部門和原許可部門的審管責任,以相應證照頒發和信息推送為界,集中許可部門頒發相應許可證照後,應當實時向原許可部門推送相關信息,原許可部門接收推送信息後,應當及時啟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程式。
  第十五條 原許可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機制,落實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責任,明確監督管理對象和範圍、釐清監督管理事權,依法實施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涉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事項,由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在事中事後監督管理中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應當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由原許可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省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山西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省一體化服務平台),整合各地各部門分散獨立的政務信息系統,最佳化政務流程,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完善許可信息雙向反饋機制,逐步實現全省行政許可事項“一網通辦”。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集中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納入省一體化服務平台辦理。
  第十八條 原許可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專網和行業審批信息庫與省一體化服務平台對接,打通數據互認、查詢通道,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認、共享,滿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數據查詢等服務需求。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制發、轉發與行政許可業務有關檔案時,應當將設區的市、縣級集中許可部門納入主送或者抄送範圍。
  行政許可事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調整變化的,或者原許可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舉辦與行政許可業務相關的會議、培訓等,原許可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集中許可部門。
  設區的市、縣級集中許可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涉及行政許可的統計、調查、徵求意見等工作。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相對集中行政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八)項情形的,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集中許可部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其他情形的,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原許可部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三)開展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集中許可部門與原許可部門在涉及行政許可的職責劃分、事項劃轉與承接、審管職責邊界等發生分歧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協商解決;意見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對與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精神不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反饋並提出意見建議,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啟動修訂程式,做好清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需劃轉與集中許可相關聯的行政確認、備案以及其他事項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並進行監督管理活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69號
  《山西省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辦法》業經2020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林武
2020年1月11日

解讀

 《山西省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20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2020年1月11日,代省長林武簽署第269號省人民政府令,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2015年3月27日,《中央編辦 國務院法制辦關於印發<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16號)確定了我省等8個省份作為全國相對集中許可權改革試點。我省相繼在晉中市靈石縣、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範區、晉城市高平市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2019年3月20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對《晉城市市縣兩級深化相對集中許可權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予以批覆,在晉城市開展了首個全市域相對集中許可權試點。2019年10月29日,全省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現場推進會在晉城市召開,標誌著“一枚印章管審批”改革在所有市、縣及開發區全面啟動實施。 
  《辦法》已經具備了立法基礎:一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25條對此有明確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二是政策層面,相對集中許可權改革已經成為實現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創新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等,為《辦法》提供了政策依據;三是我省具備較好的工作實踐基礎,經過5年多由點到面的改革實踐,我省在相對集中許可權改革方面積累了很多經驗,其中一些成功經驗需要以法的形式固化下來。 
  《辦法》的出台,將為我省相對集中行政審批許可權改革提供法制支撐,對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打造良好營商環境,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將起到重要的引領、推動作用。 
  二、《辦法》的基本思路 
  《辦法(草案)》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思路: 
  一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嚴格遵循十九屆四中全會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部署,把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貫穿立法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是堅持與國家法律、法規保持一致。國家法律、法規是省政府規章的依據,《辦法(草案)》相關內容和表述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銜接、相統一。 
  三是堅持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需要。積極發揮立法的引導、推動、規範、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同時注意了立法時為改革、探索留下空間。 
  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對基層反映的審管職責邊界、事項劃轉與承接、印章效力、信息共享、事中事後監管、部門之間的協同聯動等問題,都相應地作出明確和規範。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25條,主要內容是: 
  (一)對事項劃轉與承接進行明確。《辦法》明確,將分散在各部門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且經常發生、申請量大、有明確許可標準和程式、集中辦理更加便民高效的事項,統一划轉至集中許可部門辦理;審批程式複雜、專業要求高,帶有制約性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項,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尚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暫緩劃轉,條件具備後應當及時劃轉。《辦法》要求,行政許可事項劃轉後,集中許可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實施該事項的行政許可;職責邊界劃分未明確的事項,原則上由原許可部門繼續實施。 
  (二)對事中事後監管進行規定。首先,釐清了審管邊界,以相應證照頒發和信息推送為界,集中許可部門頒發相應許可證照後,應當實時向原許可部門推送相關信息,原許可部門接收推送信息後,應當及時啟動事中事後監管程式。其次,對建立山西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壁壘、工作溝通等作出規定,要求完善許可信息雙向反饋機制,逐步實現全省行政許可事項“一網通辦”。 
  (三)對法治保障作出明確。對基層反映比較強烈的行政複議、分歧解決、與法規規章銜接等問題,在相應條款作出明確,特別是為了鼓勵和支持基層同志大膽改革探索,敢於擔當作為,專門設定了容錯條款。 
  此外,對相對集中許可權的關聯事項也作了明確。關聯事項的集中是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但是兄弟省份、包括我省晉城市等試點市、縣,在實踐中都把與行政許可聯繫緊密的關聯事項進行了集中,所以《辦法》作了參照執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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