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是為進一步壓實各地黨委和政府改善轄區水環境質量的主體責任,根據《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決定》,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
- 發布單位: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是為進一步壓實各地黨委和政府改善轄區水環境質量的主體責任,根據《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決定》,制定的辦法。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是為進一步壓實各地黨委和政府改善轄區水環境質量的主體責任,根據《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決定》...
再次要強化督察問責。對於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方政府,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實施問責。最後要強化社會監督。充分發揮各類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宣傳水環境保護正面典型、曝光水環境違法負面典型。充分利用環保舉報熱線,引導民眾參與水污染防治,多渠道多方位強化社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了防治丹河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流域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
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4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1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防治汾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水質,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和人民生活、生產用水,促進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桃河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桃河水質與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流域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桃河流域的源頭、幹流、...
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汾河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汾河流域的幹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庫、渠道、...
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條例於2020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水污染,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
呂梁市水污染防治條例於2019年10月24日呂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
這是繼《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山西省環境空氣品質改善量化問責辦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等之後,對有關黨政領導幹部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失職失責行為,作出的又一更為嚴格的問責規定。2021年5月6日,山西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相關部門負責人解讀了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