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協會

山西省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協會

山西省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協會於2006年11月正式成立,由山西省境內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協會
  • 外文名:Shanxi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
  • 業務指導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監督管理山西省民政廳
  • 成立時間:2006年11月
  • 組織性質:社會團體
  • 協會會址:山西省太原市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組織機構與職能,協會工作,自律準則,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隨著山西省房地產行業的不斷發展和壯大,行業內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要求也日益強烈。在此背景下,山西省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協會於2006年11月成立。

協會宗旨

團結、組織本市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士,通過制訂並監督執行行業守則,做好行業管理、規範房地產估價行為、從整體上山西省房地產估價服務質量和水平、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組織機構與職能

協會常設機構有常務理事會、協會秘書處和專家委員會。其中專家委員會由山西省高校和部分估價機構的業內資深專家組成。
協會的主要職能包括:制訂行業自律守則並監督執行,做好行業管理;溝通政府與估價機構,為行業發展獻計獻策;開展房地產估價學術研究與交流,編制地方性估價技術規範等檔案;組織房地產估價人員業務培訓,提高行業素質;調處房地產估價糾紛等。

協會工作

協會成立後,積極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在加強政府與估價機構的溝通方面,協會一方面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估價機構的管理工作,一方面通過走訪、調查各機構,廣泛聽取意見、充分了解現狀,為行業的健康發展獻計獻策;在建立行業規章制度方面,協會著手制訂並監督執行了行業自律守則、評估爭議仲裁辦法、執業估價師管理辦法等,對違規違紀現象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為行業的規範運作打好基礎;在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方面,協會多次組織技術研討會、學術交流會,開展優秀報告書評選活動,為各會員提供最新的政策法規、行業動態,推動行業整體素質的提高。

自律準則

山西省房地產評估與經濟行業執業自律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山西省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和執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人員的執業水準,堅持房地產評估與經濟的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保證房地產評估與經濟質量,維護房地產評估與經濟行業形象,根據國家和山西省有關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法律、法規、《山西省行業協會暫行辦法》及《關於山西省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規範管理的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及《山西省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章程》,結合山西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房地產評估與經濟行業執業自律準則,是指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和執業人員在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業規範。
本準則所稱的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是經山西省房地資源管理局依法批准進入房地產(土地)評估與經濟行業執業的、持有房地產評估與經濟資質證書的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本準則所稱的執業人員,是指經依法準入本行業,在具有房地產評估與經濟資質的機構執業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和取得上崗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山西省範圍內從業的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及其執業人員。
本準則對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中參與執行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業務的其他人員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四條 在山西省執業的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應取得山西省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核定的房地產(土地)評估與經濟機構資質等級,及其頒發的房地產(土地)評估與經濟機構資質證書。
第五條 執業人員應取得建設部、人事部頒發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證書、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土地估價師證書或山西省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頒發的山西省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書,並按規定辦理山西省房地產估價師協會入會手續,成為當然會員。
第六條 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和執業人員在執行業務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山西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山西省房地產評估與經濟行業的行規、行約。
第七條 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應當十分重視自身的信譽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機構從業人員恪守誠信服務原則,健全機構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執業質量審核制度和執業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種違規操作行為。
第八條 執業人員從事房地產(土地)評估與經濟業務,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廉潔自律,恪守執業自律準則。
第九條 執業人員應不斷更新知識,必須參加本協會每年組織的規定學時的專業繼續教育培訓,以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條 執業房地產(土地)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不得聘用在其他單位註冊從業的估價師。估價師改變執業機構必須按規定辦理註冊變更登記及勞動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團結協作,公平競爭,不得詆毀同行,不得損害同行利益。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十二條 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在承接業務、評估與經濟操作和評估與經濟報告形成過程中,應當按評估與經濟技術規範操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和影響,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
第十三條 執業人員在資料收集、調查、判斷和意見表達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對待評估與經濟業務中有關各方,不得犧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觀好惡或個人偏見行事,不允許因成見或偏見影響評估與經濟結果的客觀性。
第十四條 房地產評估與經濟執業人員應具有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國家和山西省有關政策和法規及行業協會的行規、行約。
(二)熟悉掌握評估與經濟技術規範、規程和掌握與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有關的市場信息,能把掌握的評估與經濟理論知識和評估與經濟實踐相結合,獨立完成承接的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業務,履行房地產評估與經濟協定書中規定的各項職責。
(三)撰寫的評估與經濟報告書中的數據信息資料均應真實可靠,有據可查。房地產權屬核實、現場實地勘察狀況以及評估與經濟方法選擇等評估與經濟過程均應形成文字資料。
第十五條 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執業:
(一)簽訂評估與經濟協定 評估與經濟業務由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統一接受委託。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應當與委託方簽訂房地產評估與經濟協定,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安排承辦人員 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承辦房地產評估與經濟項目時,應當指定項目責任估價師。項目責任估價師應對評估與經濟報告負主要責任。
(三)現場查勘 執業人員必須對承接的評估與經濟項目進行實地查勘,並用攝影手段,作出記錄,現場查勘收集的資料應作為工作底稿歸檔。
(四)資料準備 執業人員應當根據委託評估與經濟的目的收集相關資料,必須對評估與經濟對象、交易案例等市場信息資料充分具備後,方可進行評估與經濟。
(五)選用評估與經濟方法 執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與經濟技術規範、規程、結合評估與經濟目的、房地產現狀或規劃用途、價格類型,確定評估與經濟方案,選用評估與經濟方法。評估與經濟一項房地產價格,評估與經濟方法一般不少於兩種。
(六)撰寫評估與經濟報告 評估與經濟報告應按山西省規定的規範格式書寫。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對執業估價師撰寫的評估與經濟報告應當建立嚴格的質量審核制度,向委託方出具的評估與經濟報告應有審核估價師、責任估價師及其他執業估價師簽名、蓋章(即本協會統一頒發的執業會員估價師專用印章)及評估與經濟機構印章。
第十六條 機構統一收費 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按執業規則規定,完成評估與經濟業務後,由機構統一收費;評估與經濟項目的執業人員應當獲得按規定的或約定的服務報酬,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責任風險。
第四章 迴避與禁止行為
第十七條 執業人員與委託單位或其他當事人存在以下利害關係時,應向所在的評估與經濟機構申請迴避:
(一)曾在委託單位任職,離職後未滿兩年的;
(二)持有委託單位股票、債券或在委託單位有其他經濟利益的;
(三)與委託單位的負責人、董事或委託事項的當事人有近親關係的;
(四)其他為保持獨立性而應迴避的事項。
第十八條 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和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個人名義接受委託或轉包評估與經濟業務,收取費用;
(二)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同行的信譽,干預委託單位對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的選擇;
(三)以採取回扣、提成、削價競爭的方式招攬業務;
(四)執業人員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評估與經濟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五)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為他人的評估與經濟結果簽字蓋章;
(六)違反法律、法規要求,泄漏委託人商業秘密;
(七)承接超過其資質規定範圍的評估與經濟項目;
(八)擅自提高或壓低收費標準;
(九)對管理部門要求填報的情況,不如實填報,弄虛作假;
(十)接受委託單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壓低評估與經濟價值,或隱瞞重要事實出具不真實的評估與經濟報告;
(十一)以任何方式從委託單位接受或向委託單位索取賄賂和其他好處;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評估與經濟當事人對評估與經濟結果有爭議時,評估與經濟機構及責任估價師應有責任對評估與經濟結果進行覆核和解釋。當事人仍不滿意,在申請山西省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專家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時,原評估與經濟機構應積極配合,並尊重鑑定結果。
第二十條 凡有違反本準則行為者,由山西省房地產估價師協會依違章違規的不同情況,可予以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等懲戒;情節嚴重的則建議山西省房地資源管理局予以行政處理,降低或暫停或撤消房地產評估與經濟機構執業資質。對負有相應責任的執業人員,其從業機構要進行教育、批評,警告,對不符合要求的執業人員要及時調整或清理,情節嚴重的則建議山西省房地資源管理局暫停或撤消其執業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經山西省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會員大會通過後頒發並報山西省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和山西省市場中介發展署備案,本準則由山西省房地產估價師協會負責解釋及監督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山西省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xi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英文名稱縮寫為SIRE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山西省境內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實行自律性管理,為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服務,為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企業和個人在房地產領域權益,為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地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山西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山西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實行自律性管理;
(二)協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考試;
(三)協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房地產估價師註冊和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工作;
(四)參與制定行業規劃以及與行業發展有關的政策,提出立法建議,參與立法調研;
(五)辦理房地產經紀人註冊初審、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註冊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工作;
(六)組織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繼續教育等行業培訓工作;
(七)擬定並組織實施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從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擬定行業標準、行業規範和自律標準,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部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八)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建立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開展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誠信行為評價與考核;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行業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及其他組織的聯繫,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的關係;
(十)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行業信息發布、行業信息交流等工作;
(十一)提供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諮詢和技術服務;
(十二)組織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理論、方法及其套用的研究、討論、交流和成果評獎;
(十三)承擔法律或者法規授權和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法批准設立取得房地產估價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依法成立的市、縣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相關協會,經申請、批准,為本會單位會員。
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的個人,經申請、批准,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取得“房地產估價資質證”或“房地產經紀資質證”或為依法成立的市、縣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相關協會,個人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或“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或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遵守本會制定的專業守則和有關標準;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提供有關資料;
(八)關心本會工作,經常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退會會員可重新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損害本會聲譽,違反專業守則或為了個人利益向客戶提供不符合本會專業標準的服務,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暫停、終止或永久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的任期為4年,從選舉產生開始至下一屆理事會產生為止。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年度或較長時期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推薦科技成果和優秀人才,評獎優秀科研成果;
(十二)審議並監督本會經費的使用情況;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二、四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或任職不得超過8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會員逾期3個月未繳納會費的,本會將發出書面催繳通知;
(二)書面催繳通知發出3個月後仍未繳納會費的,本會將發出書面限期繳納通知,並限制其行使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在本會主辦的刊物、網站上予以披露;
(三)書面限期繳納通知發出3個月後仍未繳納會費的,本會將終止其會員資格,並保留追繳所欠會費的權力。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經1/3以上的理事聯名提議,理事會須討論本章程的修改事宜。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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