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志審查驗收工作暫行規定

《山西省地方志審查驗收工作暫行規定 》於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由山西省發布。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地方志審查驗收工作暫行規定》和《山西省第二輪修志行文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地方志審查驗收工作暫行規定
總則
依法修志是地方志工作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為使我省地方志工作更加規範化、法制化、科學化,全面提高第二輪修志成果的質量,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一、審查驗收的對象
本規定所稱審查驗收的對象系指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省、市、縣(市、區)三級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和列入各級政府規劃的鄉(鎮)村志書以及行業志、部門志、專業志、地情資料書、舊志整理成果等,其他未列入規劃的鄉(鎮)村志書、行業志、部門志、專業志、各級各類地方年鑑、地情資料書、舊志整理成果的審查驗收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審查驗收的主體和機構
審查驗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其他部門、組織和個人無權審查驗收。
(一)省志審查驗收機構負責省級志書的審查驗收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方誌一室承擔。
(二)市志審查驗收機構負責市志書審查驗收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方誌二室承擔,各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參與。
(三)縣(市、區)志審查驗收機構,主要負責縣(市、區)志書的審查驗收以及報省審核等工作,同時負責以市行政區域冠名的行業志、部門志、專業志、綜合年鑑、地情資料書的審查驗收工作以及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二室備案工作。由各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四)鄉(鎮)村志審查驗收機構,負責以縣行政區域冠名的行業志、部門志、專業志、綜合年鑑、地情資料書以及所屬各鄉(鎮)、村冠名的志書和各類地情資料書的審查驗收工作,以及報市地方志辦公室備案工作。由各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三、審查驗收的基本程式
(一)省級志書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負責組織審查驗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二)市級志書由各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由地方志研究所組織審查驗收,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其他市級地方志由各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審查驗收,各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批准出版。
(三)縣(市、區)級志書由所在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審查驗收,經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審核通過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其他縣級地方志由各縣(市、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審查驗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批准出版。
(四)鄉(鎮)村級志書由所在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審查驗收,各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四、審查驗收的人員構成
(一)各級審查驗收機構的人員組成應具有廣泛性,要吸收保密、檔案、歷史、法律、經濟、政治、軍事等社會各界、各部門的專家參加。
(二)審查驗收機構的人員應具有權威性,委員一般應當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審查驗收機構的人員應具有代表性,熟悉本行政區域內的全局工作,聘請的專家應當是精通所在領域的歷史與現狀,能夠體現該領域最高水平的集大成者。
(四)省、市兩級志書審查驗收機構組成人員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提名,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批准。
(五)縣級志書審查驗收機構組成人員由各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提名,經省地方志主管部門認定後,報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批准。
(六)鄉(鎮)村級志書審查驗收機構組成人員由各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提名,經市地方志主管部門認定後,報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批准。
(七)縣誌審核機構組成人員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提名,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批准。
五、審查驗收辦法
(一)審查驗收一般採用專人審讀和會議評審兩種方式相結合的辦法。
(二)審查驗收小組接到送審稿後,組織專人分工審讀並提出書面意見。
(三)專人審讀工作完成後,由審查驗收小組召集評審會議。經評審會議集體討論後,形成審定驗收報告。
(四)省級志書的評審會議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組織召開;市級志書評審會議由各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縣級志書評審會議由各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鄉(鎮)村級志書評審會議由鄉(鎮)村組織召開。
(五)評審會議是審查驗收的重要環節,是提高志書質量的有效方法,但評審會議不等於最終的審核通過。評審會議通過的志書稿,必須充分吸收評審的意見,按審查驗收組的意見修訂,最後報送上級審查機構審查驗收和審核,經審查驗收和審核批准後,方可送交出版。
(六)對志書,省、市、縣(市、區)地方志主管部門依據審查驗收報告和審核報告,提交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出版;或退回承編單位修訂。
六、審查驗收程續
各級地方志工作部門和志書審查驗收機構均應嚴格履行審查驗收手續,做到嚴肅認真,責任明確。
(一)省級志書送審,須由承編單位出具審查驗收書面請示,加蓋單位公章,並由編委會負責人簽字;由多家單位合編的,須由各單位負責人會簽。
(二)市級志書報省審查驗收,應由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審查驗收書面請示,市長簽名,加蓋市人民政府公章。
(三)縣(市、區)級志書報市審查驗收,由縣(市、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審查驗收書面請示,縣(市、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簽名,縣(市、區)長簽名,加蓋縣(市、區)人民政府公章。通過市審查驗收後,送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審核,由所在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審核書面請示。
(四)鄉(鎮)、村級志書報縣審查驗收,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審查驗收書面請示,由鄉(鎮)或村委會負責人簽名,並加蓋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公章。
(五)各級志書完成審查驗收後,審查驗收機構應出具審查驗收報告。報告一式四份,分別存檔備案、報同級黨委或政府、報上級主管部門、送原承編單位各一份,省、市、縣(市、區)志書稿清樣交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存檔備案,鄉(鎮)、村志稿清樣交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存檔備案後,方可正式辦理付印手續。
七、審查驗收標準
對地方志書進行審查驗收,重點審查地方志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及保密、檔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全面、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一)政治觀點正確
1.堅持正確的立場、觀點。志稿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實事求是地記載本地域、本行業、本部門的歷史與現狀。
2.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志稿必須符合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必須準確把握涉及國家主權、祖國統一、外交原則等方面的內容。
4.正確記述和評價重大政治活動、重大政治事件、重要歷史人物。
5.正確把握有關民族事務、宗教事務方面的法律、法規,維護民族團結、社會安定。
(二)資料翔實
所採用資料既要全面系統,又要準確可靠。能客觀真實地反映特定地域、特定行業和特定部門的歷史與現狀,經得起社會和歷史的檢驗。
(三)體例完備
既要保持傳統志體的優點,又要適應現代社會分工和科學分類的客觀實際,做到門類齊全、歸屬得當、結構完整、層次分明、邏輯清晰、排列有序。
(四)文風端正
行文要符合《山西省第二輪修志行文規定》的要求,文字簡潔、流暢;語句嚴謹、樸實;文體採用語體文、記述體。
(五)特點突出
要充分反映時代特點、地域特點、行業特點和部門特點,突出反映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本區域、本行業、本部門改革開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突出反映本區域、本行業、本部門獨具特色的事物或事件,體現本地域、本行業、本部門生動、鮮明的特色與風貌。
八、審查驗收經費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省、市、縣(市、區)三級志書驗收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承擔,其他志書驗收經費由承編單位承擔。
九、法律責任
凡未經審查驗收、審核、批准將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採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第二輪修志行文規定
為了保證全省第二輪地方志書的質量,做到存真求實,體例統一,行文規範,全面、客觀地記述當地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規定。
一、體例
志書的體裁,應包含述、記、志、傳、圖、表、錄等,以志為主體。
篇目設定,應合乎科學分類和本地區實際,突出時代特點和地方特色,做到邏輯嚴密,分類合理,層次分明,歸屬得當,排列有序。
二、文體
志書採用規範的語體文、記述體,不用口頭語、文言和文白夾雜的文體。語言結構要完整,邏輯要嚴密,修辭要講究。行文力求樸實、簡練、流暢。
三、文字
志書文字必須使用規範漢字,即1986年10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布的《簡化字總表》及1988年3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中的漢字。不用已經廢除了的1977年12月公布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更不能用自造字或社會上流行的不規範的字。
四、標點符號
1.志書標點符號的使用要嚴格遵循1995年12月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做到規範、統一。
2.要特別注意引號、書名號、連線號的用法。
行文中直接引用的內容,用引號標示;具有特殊含意的詞語,也用引號標示。其餘,如組織、機構、會議、節日、活動等不用引號。
行文中出現的書籍、檔案、碑銘、影視名要加書名號。
兩個相關的名詞構成一個意義單位,中間用連線號;相關的時間、地點或數目之間用連線號,表示起止;相關的字母、阿拉伯數字等之間,用連線號,表示產品型號。連線號有四種形式,“―”(占一個字的位置)、“~”(占一個字的位置)、“――”(占兩個字的位置)、“?”(占半個字的位置),採用何種形式要依具體情況而定,但在一部志書中要做到統一。如:
太原――北京直達列車
海拔800米~1000米(或海拔800米―1000米)
北緯36°33′5″~38°49′9″(或北緯36°33′5″―38°49′9″)
1949年~2000年(或1949年―2000年)
1000公斤~1500公斤(或1000公斤―1500公斤)
屈原(約公元前340~前278)或屈原(約公元前340―前278)
楊雄(公元前53~公元18)或楊雄(公元前53―公元18)
魯迅(1881~1936)或魯迅(1881―1936)
HAW?4海底光纜
HP?3000型計算機
國家標準GB2312?80
五、數字
志書行文中使用的數字,均應按1995年12月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標準《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中的要求執行。
1.統計表中的數值,如正負整數、小數、百分比、分數、比例等,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如:302―125.03 34.05% 1/ 4?1∶500?。
2.定型的詞、詞組、成語、慣用語、縮略語或具有修辭色彩的詞語中作為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如:一律二胡三葉蟲星期五一○五九(農藥內吸磷)八國聯軍四書五經五四運動九三學社。
3.公曆世紀、年代、月、日以及時、分、秒應使用阿拉伯數字。
4.中國歷史紀年和夏曆月、日應使用漢字。
5.物理量值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
如:100公斤39℃50公里。
6.相鄰的兩個數字並列連用表示概數,必須使用漢字,連用的兩個數字之間不能用頓號“、”隔開。
如:一二十天三四十種五六十米。
7.部隊番號、檔案編號、證件號碼和其他序號,用阿拉伯數字。
如:52935部隊晉政辦發〔2001〕17號檔案21/ 22次特別快車。
六、紀年
志書的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使用歷史紀年並括注公元紀年,民國紀年使用阿拉伯數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採用公元紀年。
如:清道光五年(1825年)民國3年(1914年)。
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
七、計量
志書計量單位名稱、符號的使用,以國務院1984年2月27日發布的《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為準。
行文中長度統一用“千米”、“米”、“厘米”;重量用“噸”、“千克”、“克”;體積用“立方米”、“升”;時間用“天(日)”、“時”、“分”、“秒”。不夾雜使用計量單位符號、數字元號和其他符號,如km m cm kg kt等。
八、稱謂
1.志書行文,一律用第三人稱。對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解放軍,不稱我黨、我軍。對當地可稱本省、本市、本縣,不寫我省、我市、我縣。
2.各種組織、機構、會議必須使用全稱。
3.對個人、團體(或集團)、政府、黨派、軍隊的稱謂,一般不加褒貶。對黨和國家和各級領導人,應直書其名或冠其職務,不用頌揚的詞語,也不用同志或首長之類的稱呼。
4.除僧侶、作家、藝人外,其餘人名一律用正式姓名,不用字、號、別名、諡號、綽號。以字知名者用字不用名。
5.地名應使用國家和省地名管理部門頒布、認可的統一名稱。使用歷史地名時,要括注今地名。
6.外國地名、人名及國際性組織機構名稱以新華社的譯名為準,不用簡稱或縮寫。
7.動植物及礦物名稱應使用標準學名,並括注拉丁文字。
九、引文
1.引文要少而精,要有代表性。
2.引文要原文照錄,不許擅改。原文的錯別字也應照錄,但要在錯別字後面用〔〕標明正字。原文缺漏的字,用□□充其位,不能寫成××;判明不了字數者,可注“(上缺)”、“(下缺)”。
3.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不要轉引。
4.引文要註明出處。
引用二十四史、類書、古人文集等,一般應標註篇章名或部類,不標卷數。標註篇章名或部類應放在書名號內,當中加間隔號“・”。如《漢書・地理志》不寫“《漢書》卷××地理志”;《左傳・昭公二年)不寫“《左傳》昭公二年”;《舊唐書・李綱傳》不寫“《舊唐書》卷六十二列傳第十二李綱”。
引用舊志,要註明纂修朝代、書名、卷數。不注編纂者、部類。纂修朝代不加括弧。卷數應寫“卷××”,不寫“××卷”、“第××卷”。如雍正《猗氏縣誌》卷六、光緒《山西通志》卷十四,不能寫成“(雍正)《猗氏縣誌》六卷”、“光緒《山西通志》第十四卷”。
引用現代書籍,應註明作者、書名、篇章名、卷數、出版單位、出版時間、頁碼。如:《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9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山西經濟資料》第1輯第53頁;汪敬虞《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2輯下冊第739頁,中華書局1962年版。
引用刊物要註明刊名、出版年份、期數、頁數,引用報紙則要註明報名、出版年月日、版數,引用報紙刊物上的文章還要註明作者、文章篇名。
如:《申報》1912年9月21日第2版;《西北實業周刊》民國35年第13期;《山西地方志》1993年第6期。
十、注釋
1.志書一般採用夾注和腳註兩種形式。
夾注用於文內人名、地名、時間、學名、數字、行話、縮略語等的簡短注釋性文字。如傅山(字青主)、崞縣(今原平)、光緒元年(1875年)、虎盤(買空賣空)、哲美森(George Jamieson)、褐馬雞(Crosso prilon mantchuricum)。
腳註用於註明引文、輔文、他人重要論斷的出處和對職官、機構、事件、異說的解釋、介紹性文字。注文應力求簡潔易懂,使讀者一目了然。注號統一使用阿位伯數字加圓號,即①、②、③……。為了節省篇幅,幾處注釋同出一處者,可合併一條注。如“①、④、⑦光緒《山西通志》卷五十八”。腳註應比正文小一字號,注文直接排出,不必再標明“注釋”字樣。
2.注釋中的版次、卷次、頁碼,除古籍應與所據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數字。
如:列寧《新生的中國》,見《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22卷,20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劉少奇《論共產黨員的修養》,修訂第2版,7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李四光《地殼構造與地殼運動》,載《中國科學》,1973(4),400~429頁。
十一、圖表
1.地圖要有標題、圖例、比例尺、地理坐標(即經緯度)、繪製時間等要素。
照片要有說明文字。說明文字應標明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要素。
示意圖及其他圖也要有相應的標題、說明。
2.統計表一般包括標題、序號、表體、說明等要素。
標題應標明時間、地點、事項;表體要簡明、合理。說明一般是顯示資料來源或對表內一些特殊數據進行注釋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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