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與山西省總工會聯席會議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與山西省總工會聯席會議暫行辦法
  • 檔案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與山西省總工會
  • 發布單位:山西省
  • 發布文號:晉政辦發〔2003〕2號
  • 發布日期:2003-01-20
  • 生效日期:2003-01-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山西省
【發布文號】晉政辦發〔2003〕2號
【發布日期】2003-01-20
【生效日期】2003-0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與山西省總工會聯席會議暫行辦法
(晉政辦發〔2003〕2號)

呂梁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與山西省總工會聯席會議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與山西省總工會聯席會議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充分發揮工會的民主參與、民主監督和社會調節作用,密切政府與廣大職工民眾的聯繫,增強各級政府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促進職工隊伍穩定和社會政治穩定,推動我省現代化事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聯席會議是政府與工會相互溝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工會參政議政,從源頭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省人民政府與省總工會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舉行一至兩次,如遇緊急和重要問題,經過提前協商可隨時舉行。
第三條聯席會議堅持維護政府權威與尊重工會獨立性相統一的原則,協商解決涉及職工隊伍和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聯席會議由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向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由工會通報圍繞大局開展工作的情況及職工隊伍的情況。聽取工會對制定有關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規和措施的意見和建議,研究解決有關工會的組織建設、活動設施、經費財產、工作部署等問題,並就職工的勞動就業、工資分配、社會保障、生活福利和其他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認真協商,提出解決措施。
第五條聯席會議的議題,由省長或副省長和省總工會主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共同商議確定。出席聯席會議的人員,根據每次會議研究的具體內容確定。由與議題有關的省人民政府有關廳局負責同志,省總工會副主席及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省長或副省長主持會議。
第六條聯席會議確定的事項,要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簽發,省總工會會簽。省人民政府有關廳局和省總工會應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總工會分別負責督促檢查。落實結果要在下次聯席會議上予以通報。
第七條聯席會議視情況可邀請勞動模範、職工代表、基層工會幹部、新聞記者旁聽,並根據需要經過審核發布新聞。
第八條有關聯席會議的會務安排,由省人民政府秘書長或聯繫工會工作的副秘書長牽頭,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省總工會共同承辦。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都要與同級工會建立聯席(聯繫)會議制度。
第十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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