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改進和加強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的決定

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改進和加強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7.19
  • 實施時間:1989.07.19
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王庭棟主任提請的《關於改進和加強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的議案》,現決定如下:
一、將現在雁北、忻州、呂梁、晉中、臨汾、運城六個地區的人大工作聯絡組改為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派出機構,正式名稱仍為“山西省××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各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為地(廳)級單位,組長、副組長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委會議通過任免。
二、各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在中共地委的領導下,承辦省人大常委會委託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加強同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檢察分院的聯繫,協助省人大常委會搞好有關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具體工作;
2.加強同在本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聯繫,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組織代表進行視察和調查研究,為代表履行職責服務;
3.協助在本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加強同選舉單位的聯繫,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督促有關單位認真辦理、答覆代表提出的批評、建議和意見;
4.加強同本地區所轄縣(市)人大常委會的聯繫,組織交流縣(市)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動的經驗;
5.在地委和省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指導本地區的縣(市)、鄉(鎮)換屆選舉工作;
6.督促檢查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貫徹實施;
7.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下發的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
8.承辦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各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根據工作需要健全辦事機構(縣處級),充實必要的工作人員。聯絡組的編制人數不超過20人,由所在地區從總編制中調劑解決。聯絡組的行政關係仍在各該地區,經費、用房、車輛仍由所在地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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