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黨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標準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評價黨校教師的專業技術水平,促進黨校師資人才隊伍建設,推動黨校事業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中發〔2008〕13號)及《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8〕1號)等檔案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黨校教師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黨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名稱
(一)設區的市級以上黨校
1.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教授
2.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副教授
3.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講師
4.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助教
(二)縣(市、區)級黨校
1.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正高級講師
2.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高級講師
3.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講師
4.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助理講師
(三)黨校教師系列內部同級別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不需要改系列,符合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標準條件的,可直接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三條 堅持綜合評價,不唯學歷、不唯資歷、不唯論文。要在考核基本條件基礎上,重點考量承擔的教學工作量和教學效果;重點考量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在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解讀等方面的業績;重點考量指導青年教師成長等方面的成效;重點考量服務黨委政府決策方面發揮的作用;重點考量在繁榮哲學社會科學方面的表現。要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黨校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承擔相近職能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堅持黨校姓黨,自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認真遵守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恪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自覺維護黨的形象和黨校聲譽。
第七條 聘任現職務以來,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不足5年的,每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檔次。
第八條 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並取得繼續教育學分。
第三章 評價標準
第九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教授(正高級講師):取得大學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聘任副教授(高級講師)職務5年以上。
(二)副教授(高級講師):取得大學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聘任講師職務5年以上;取得博士學位,聘任講師職務2年以上。
(三)講師:取得大學以上學歷或學士學位,聘任助教(助理講師)職務4年以上;取得碩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證書,聘任助教(助理講師)職務2年以上;取得博士學位。
(四)助教(助理講師):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取得大學以上學歷或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證書,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取得碩士學位。
第十條 能力業績條件
(一)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1.教授
聘任副教授以來,取得下列其中兩項業績:
(1)教學業績:每年教學工作量在本單位同層級承擔教學任務人員中列前40%,教學質量評估成績優秀。
(2)教學成果:獲省黨校系統精品課獎、優秀教學獎等重要教學業績評價獎。
(3)咨政成果:省黨校教師成果獲省(部)級領導肯定性批示(首位);市級黨校教師成果獲省(部)級領導肯定性批示(前2位)或市(廳)級黨政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首位或第一執筆人)。
(4)成果獲獎:研究成果獲省(部)級科研成果一等獎(前3位)。或省黨校教師獲省(部)級科研成果獎(首位);市級黨校教師獲省(部)級科研成果獎(前2位)或市社科、軟科學科研成果獎或全省黨校系統科研成果一等獎(首位)。
(5)科研項目:主持完成省社科、省軟科學科研項目或全國黨校系統重點調研課題。或市級黨校教師主持完成市社科、軟科學科研項目,或2項全省黨校系統課題、市委市政府委託課題。
(6)理論文章:在核心期刊、國家部委主管的主要報刊、省級黨報發表理論文章3篇(首位);或在CSSCI期刊發表論文2篇(首位)。
(7)著作教材:公開出版本專業著作或教材(首位)。
(8)綜合業績:省黨校教師當選省級,市級黨校教師當選市級黨委、政府組織評選的高層次人才;或獲省黨校系統優秀教師等重要綜合評價類稱號。
2.正高級講師
聘任高級講師以來,承擔教學任務,並取得下列其中兩項業績:
(1)教學業績:每年教學工作量在本單位同層級承擔教學任務人員中列前40%,教學質量評估成績優秀。
(2)教學成果:獲省黨校系統精品課獎、優秀教學獎或其他相應水平的教學競賽、評比獎。
(3)咨政成果:研究成果獲省(部)級領導肯定性批示(前3位);或獲市(廳)級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首位或第一執筆人)。
(4)成果獲獎:研究成果獲省(部)級科研成果獎(前3位)或市社科、軟科學科研成果獎(首位)。
(5)科研項目:完成省(部)級項目(前2位);或主持完成市社科、軟科學科研項目或省黨校系統課題或市委市政府委託課題。
(6)理論文章:在核心期刊、國家部委主管的報刊、市級黨報上發表理論文章3篇(首位);或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篇(首位)。
(7)著作教材:公開出版本專業(相近專業)著作或教材(前2位)。
(8)綜合業績:獲市(廳)級優秀教師、拔尖人才、先進個人等綜合評價類稱號。
(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1.副教授
聘任講師以來,取得下列其中兩項業績:
(1)教學業績:每年教學工作量在本單位同層級承擔教學任務人員中列前40%,教學質量評估成績優秀。
(2)教學成果:獲省黨校或市黨校系統精品課獎、優秀教學獎等重要教學業績評價獎。
(3)咨政成果:研究成果獲省(部)級領導肯定性批示(前3位)。或市級黨校教師獲市(廳)級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首位或第一執筆人)。
(4)成果獲獎:研究成果獲省(部)級科研成果獎(前3位)。或市級黨校教師獲市社科、軟科學科研成果獎(前2位)或省黨校系統科研成果獎(首位)。
(5)科研項目:完成省(部)級項目(前3位)。或市級黨校教師完成市社科、軟科學科研項目(前2位),或省黨校系統課題或市委市政府委託課題(首位)。
(6)理論文章:在核心期刊、國家部委主管的報刊、省級黨報上發表理論文章2篇(首位);或在CSSCI期刊發表論文1篇(首位)。
(7)著作教材:公開出版本專業(相近專業)著作或教材(前2位)。
(8)綜合業績:獲校優秀教師、拔尖人才、先進個人等綜合評價類稱號。
2.高級講師
聘任講師以來,承擔教學任務,並取得下列其中兩項業績:
(1)教學業績:每年教學工作量在本單位同層級承擔教學任務人員中列前40%,教學質量評估成績優秀。
(2)教學成果:獲市黨校系統精品課獎、優秀教學獎或其他相應級別、水平以上的教學競賽獎。
(3)咨政成果:研究成果獲省(部)級領導肯定性批示,或市(廳)級領導肯定性批示(前2位),或縣級黨政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首位或第一執筆人)。
(4)成果獲獎:獲省(部)級科研成果獎,或市社科、軟科學科研成果獎(前2位),或市黨校系統科研成果獎(首位)。
(5)研究項目: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或全省黨校系統科研項目、市社科、市軟科學科研項目(前2位),或市黨校系統科研項目或縣委縣政府交辦的重要研究項目(首位)。
(6)理論文章:在核心期刊、國家部委主管的報刊、市級黨報上發表理論性文章2篇(首位);或在CSSCI期刊發表論文1篇(首位)。
(7)著作教材:公開出版本專業(相近專業)著作、教材(前3位)。
(8)綜合業績:獲市黨校系統優秀教師或縣級以上綜合評價類稱號。
(五)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講師
聘任助教(助理講師)或取得博士學位以來,取得下列業績之一:
1.較好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務,能夠獨立講授1門課程,教學效果良好。
2.獲校級以上精品課獎、優秀教學獎或其他相應級別、水平以上的教學競賽獎。
3.主持完成科研項目或在公開刊物上(不含增刊、內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首位)。
4.科研成果獲校級以上獎勵(前2位)。
(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助教(助理講師)
聘任以來,取得下列業績之一:
1.積極參與教學和科研項目研究,較好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務。
2.參與完成科研項目或在公開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前3位)。
3.獲校級以上獎勵。
第四章 破格評審評價條件
第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學歷資歷條件的,聘任現職務三年以上,業績突出、至少有兩年度考核為優秀檔次的,可以破格申報。
第十二條 破格申報正高級講師、高級講師、講師,須符合規定的正常申報能力業績條件,並符合下列相應規定:
(一)正高級講師:獲省黨校系統精品課一等獎;或獲省(部)級科研成果二等獎(首位);或主持完成省社科、省軟科學科研項目、全國黨校系統重點調研課題;或成果被省(部)級領導肯定性批示(首位),或作為首位負責人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採用推廣。
(二)高級講師:獲全省黨校系統精品課獎;或獲省(部)級科研成果獎(首位);或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或成果被省(部)級領導肯定性批示(前2位),或被市級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首位)。
(三)講師:獲市黨校系統精品課獎、優秀教學獎;或完成市黨校系統科研項目或縣委縣政府交辦的重要研究項目(首位);或成果獲縣級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首位)。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黨校已實行自主評聘的,可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破格條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單位可依據本標準條件制定不低於本標準條件的自主評聘或評審推薦條件。實行自主評聘的單位,應進一步突出業績導向,能力業績條件突出的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
第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有關說明
(一)計算任職年限、考核業績條件時,同職務層次同等對待。
(二)“咨政成果”須為所在單位呈報或經單位同意呈報的。
(三)參與重要檔案起草等其他形式的重要咨政成果,可按服務對象等級和套用形式,參照所列咨政成果對待。
(四)黨校以外的單位參照執行本標準條件時,“能力業績條件”中所提“黨校”概念自動包含參照執行單位。
(五)交辦項目或推廣成果依據黨委政府辦公室(廳)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認定。
(六)關於數量、等級的限制,均含本數和以上概念。如,5年以上包含5年,規定為省(部)級則省(部)級以上自然適用,等等。
(七)“本專業”指現從事的專業。
(八)核心期刊主要指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編制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等認定的期刊。
第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規定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標準條件由中共山東省委黨校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標準條件自2018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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