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南省高等學校教師(實驗人員)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 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豫人社辦〔2017〕12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省屬高校:
根據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和我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需要,結合我省高校教師隊伍實際,經過廣泛徵求意見,我們對《河南省高等學校教師(實驗人員)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豫人社〔2009〕27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河南省高等學校教師(實驗人員)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1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報條件,第三章 評審條件,第四章 附則,
河南省高等學校教師(實驗人員)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快建設適應素質教育和創新人才培養的高校教師隊伍,推動我省高等教育事業發展,全面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國家、我省有關職稱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高等學校教師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為講師、副教授、教授,其中講師為中級職務,副教授為副高級職務,教授為正高級職務。實驗技術人員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為實驗師、高級實驗師,其中實驗師為中級職務,高級實驗師為副高級職務。
第三條 高等學校教師的評價遵循人才成長規律,以師德、能力、業績、貢獻為導向,重在社會和業內認可,突出對教師教書育人、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與綜合素質的全面科學評價。
第四條 本條件適用於全省各類高等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在職在崗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人民教育事業,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師德高尚,治學嚴謹,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二)申報高等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須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三)身心健康,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工作。
(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確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確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職年限累計計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從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計算任職年限。
第六條 學歷和任職年限條件
(一)申報講師任職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畢業並取得學士學位,擔任助教職務4年以上;
2.碩士研究生畢業並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
(二)申報副教授任職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畢業,擔任講師職務7年以上;
2.大學本科畢業並取得學士學位,擔任講師職務5年以上;
3.碩士研究生畢業並取得碩士學位,擔任講師職務4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畢業並取得博士學位,擔任講師職務2年以上;
5.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期滿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員,出站後從事本專業工作1年以上。
截止當年年底不滿36周歲的人員,須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三)申報教授任職資格,應具備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副教授職務5年以上。
截止當年年底不滿41周歲的人員,須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四)申報實驗師任職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專科畢業,擔任助理實驗師職務4年以上;
2.碩士研究生畢業並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
(五)申報高級實驗師任職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專科畢業,擔任實驗師職務7年以上;
2.大學本科畢業,擔任實驗師職務5年以上;
3.碩士研究生畢業並取得碩士學位,擔任實驗師職務4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畢業並取得博士學位,擔任實驗師職務2年以上;
5.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期滿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員,出站後從事本專業工作1年以上。
(六)不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或專業要求,擔任講師(實驗師)或副教授職務5年以上,可破格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和專業要求,工作業績特別突出的人員,任職年限可提前1年破格申報副教授(高級實驗師)任職資格、提前1-2年破格申報教授任職資格。中級職務不實行破格申報。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七條 講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講師水平。
(一)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經歷、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紮實的本專業知識和較完備的教育理論基礎,了解本學科國內外發展動態。具有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2.擔任1門課程部分或全部內容的講授工作,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等工作任務。教學基本功紮實,教學態度端正,教學效果良好。任現職以來,教學質量考評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3.根據學校安排和專業特點,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定期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公共基礎課教師定期到企業進行考察、調研和學習。
(二)工作業績
1.教學業績。本、專科院校專業課教師年均教學課時分別不少於140學時、160學時,公共課、基礎課教師年均教學課時不少於180學時,兼職教師年均教學課時不少於100學時。任現職以來,獲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評優秀1次或良好2次,或者在教學技能競賽中,獲得校級以上獎勵。
2.教科研成果。具備下列條件(1)、(2)中的1條,同時具備(3)至(6)中的1條:
(1)在CN學術刊物上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為獨著或第一作者)。
(2)參與撰寫正式出版的學術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部),同時在CN學術刊物上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1篇(限獨著或第一作者)。
(3)校級以上教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
(4)校級以上科研、教改項目或教學工程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為發明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授權1項。
(6)直接指導的學生個人或團隊在專業技能競賽中獲省賽區二等以上獎勵。
第八條 副教授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副教授水平。
(一)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經歷、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專業系統、紮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技能,在豐富的學術實踐基礎上形成了較穩定的研究方向。了解和掌握本學科領域前沿發展動態,具有較強的教育教學改革和科學研究能力。
2.系統擔任1門公共課、基礎課或2門專業課程的講授工作,每學年至少講授1門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課程,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等工作任務。
3.遵循教學規律,積極改革教學方法,不斷更新教學內容,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優良。任現職以來,教學質量考評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4.積極開展本學科教育教學改革和教學法研究,教學改革成績顯著。協助指導青年教師、進修教師或研究生,成績突出。
5.根據學校安排和專業特點,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每5年累計不少於6個月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形成較高水平的專業實踐報告;公共基礎課教師定期到企業進行考察、調研和學習,或組織輔導學生社團活動或其它社會實踐,形成較高水平的調研、實踐報告。
(二)工作業績
本科院校教學為主型教師,具備下列條件:
1.教學業績。年均教學課時不少於260學時。任現職以來,獲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評優秀2次,或者獲得廳級教學技能競賽二等以上獎勵。
2.教科研成果。具備下列條件(1)、(2)中的1條,同時具備(3)至(6)中的1條:
(1)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2篇。
(2)正式出版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部、翻譯10萬字以上/部)或參編省級以上統編、規劃教材(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部),同時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1篇。
(3)省部級科技獎、社會科學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級教學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二等獎限前3名),或省轄市、廳級科技獎、社會科學成果獎一等獎的主持人。
(4)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級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項省轄市、廳級科研項目。
(5)省級以上教學工程項目或教改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級限前3名)。
(6)直接指導(限第1指導教師)的學生個人或團隊在專業技能競賽中獲得省賽區一等以上獎勵。
高職高專院校、成人專科院校教學為主型教師,具備下列條件:
1.教學業績。專業課教師年均教學課時不少於260學時,公共課、基礎課教師年均教學課時不少於280學時。任現職以來,獲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評優秀2次,或者獲得廳級教學技能競賽三等以上獎勵。
2.教科研成果。具備下列條件(1)至(3)中的1條,同時具備(4)至(8)中的1條:
(1)在CN學術期刊上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2篇,其中至少1篇發表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
(2)正式出版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4萬字以上/部、翻譯8萬字以上/部)或參編省級以上統編、規劃教材(本人撰寫4萬字以上/部),同時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1篇。
(3)取得相關專業(非教師系列)執業資格證書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任職資格)證書,並獲得學校“雙師型”教師或一體化教師認定;同時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1篇。
(4)省部級科技獎、社會科學成果獎、教學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轄市、廳級科技獎、社會科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獎限前3名,二等獎限主持人)。
(5)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級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項省轄市、廳級科研項目。
(6)省級以上教學工程項目或教改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級限前5名)。
(7)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限前5名發明人)或實用新型專利授權2項(均限前2名發明人)。
(8)直接指導(限第1指導教師)的學生個人或團隊在專業技能競賽中獲得省賽區一等以上獎勵。
本、專科院校教學科研型教師,具備下列條件:
1.教學業績。年均教學課時不少於160學時,兼職教師、從事臨床醫學工作的教師年均教學課時分別不少於110學時、80學時。任現職以來,獲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評優秀1次,或者獲得廳級教學技能競賽三等以上獎勵。
2.教科研成果。具備下列條件(1)至(3)中的1條,同時具備(4)至(7)中的1條:
(1)發表的期刊論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錄,或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全文轉載1篇。
(2)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3篇;或在CSSCI來源期刊(不含擴展版)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2篇。
(3)正式出版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部、翻譯10萬字以上/部)或參編省級以上統編、規劃教材(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部),同時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2篇。
(4)省部級科技獎、社會科學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級教學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二等獎限前5名),或2項省轄市、廳級科技獎、社會科學成果獎一等獎的主持人。
(5)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級限前3名)。
(6)省級以上教學工程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級限前5名),或省級以上教改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級限前3名)。
(7)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限前3名發明人)。
本、專科院校科研開發服務為主型教師,具備下列條件:
1.教學工作。年均教學課時不少於80學時。
2.科研成果。具備下列條件(1)至(3)中的1條,同時具備(4)至(7)中的1條:
(1)發表的期刊論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錄,或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全文轉載2篇。
(2)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4篇;或在CSSCI來源期刊(不含擴展版)發表學術論文3篇。
(3)正式出版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6萬字以上/部、翻譯10萬字以上/部),同時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3篇。
(4)省部級科技獎(三等獎限前5名)、社會科學成果獎(三等獎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省部級均限前3名)。
(6)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或實用新型專利授權1項(限第1發明人)以上,為本校實現技術收入累計到賬經費20萬元以上。
(7)主持完成橫向科研項目1項以上,為本校實現技術收入累計到賬經費30萬元以上,項目已通過學校和合作單位雙方驗收;或撰寫(限前2名)的決策諮詢研究報告被省轄市黨委、政府或省級黨委、政府部門採納並推廣套用2項,產生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音樂、美術、體育學科副教授補充條件
1.音樂學科,符合教學科研型教師的教學業績條件,教科研成果同時具備下列2條:
(1)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2篇(高職高專和成人專科院校1篇);同時在藝術類專業核心期刊上發表作品2件,或在省電視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電視台播放作品1件(須提供正式播放證書附帶有台標的實況音像資料),或在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批舉辦的個人獨唱(奏)音樂會、獨舞專場演出、專場原創作品音樂會、歌舞劇、戲劇中演出主要角色、擔任大型文藝晚會總導演1次。
(2)在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文聯下屬的一級協會主辦的專業比賽、作品評獎活動中獲二等以上獎勵,或在中央宣傳部、文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國文聯下屬的一級協會主辦的專業比賽、作品評獎活動中獲優秀獎以上。
2.美術學科,符合教學科研型教師的教學業績條件,教科研成果同時具備下列2條:
(1)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2篇(高職高專和成人專科院校1篇);同時在藝術類專業核心期刊上發表作品2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頁以上的個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參加省文聯下屬的一級協會主辦的屆展或中國文聯下屬的一級協會各專業藝委會主辦的展覽1次,或作品被省級以上美術館、博物館等專業機構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化廳、省文聯下屬的一級協會主辦的專業展覽中獲二等以上獎勵,或在文化部、中國文聯下屬的一級協會主辦的專業展覽中入選。
3.體育學科,符合教學科研型教師的教學業績條件,教科研成果同時具備下列2條:
(1)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2篇(高職高專和成人專科院校1篇);同時在全國體育科學大會、全國學生運動會科學報告會、全國學校體育科學大會等科學報告會上有牆報交流以上論文1篇。
(2)在全國大學生運動會中,獲集體項目前6名的主教練、單項比賽前3名的主教練;或獲全國大學生各單項協會的年度比賽的集體項目前3名的主教練、單項比賽前2名的主教練;或獲省級大學生年度比賽的集體項目的冠軍隊的主教練、單項比賽冠軍的主教練。
第九條 副教授任職資格破格評審條件
符合正常晉升副教授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經歷、能力,工作業績具備下列條件,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副教授水平。
1.符合相應崗位要求的教學業績。
2.科研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中2條以上,其中第(1)條為必備條件:
(1)主持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並取得階段性研究成果。
(2)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人員發表的期刊論文被SCI收錄2篇(限二區以上,其中一區1篇);從事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人員在國家權威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或發表的期刊論文被SSCI、A&HCI收錄或《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全文轉載2篇。
(3)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二等以上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限前5名、二等獎限前3名)、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限前3名、二等獎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級教學成果獎一等以上獎勵(特等獎限前3名、一等獎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4)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限第1發明人)以上,為本校實現技術收入累計到賬經費30萬元以上。
(5)主持完成橫向科研項目1項以上,為本校實現技術收入累計到賬經費50萬元以上,項目已通過學校和合作單位雙方驗收。
第十條 教授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教授水平。
(一)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經歷、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專業系統、廣博、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在豐富的學術實踐基礎上形成了穩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統的研究成果,在本學科領域的某一方面有較高的學術造詣。能及時把握本學科領域前沿發展動態,具有主持和指導科學研究和學術創新的能力。
2.系統擔任2門以上主幹課程的講授工作,每學年至少講授1門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課程(科研開發服務為主型教師含研究生課程),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等工作任務。
3.治學嚴謹,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優良,形成有一定影響的教育理念和教學風格。在引領學科發展、專業建設、課程改革等教學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績。任現職以來,教學質量考評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4.指導2名以上青年教師、進修教師、訪問學者學習並取得較好效果,或擔任1屆以上研究生導師,或獨立講授1門以上研究生學位課程。
(二)工作業績
教學為主型教師,具備下列條件:
1.教學業績。年均教學課時不少於260學時。任現職以來,獲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評優秀3次,或者獲得廳級教學技能競賽一等以上獎勵。
2.教科研成果。具備下列條件(1)至(3)中的1條,同時具備(4)至(7)中的1條:
(1)發表的期刊論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錄,或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全文轉載2篇。
(2)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4篇(其中至少1篇發表在本專業核心學術期刊或國家權威學術刊物上,或被上述檢索收錄或刊物全文轉載);或在CSSCI來源期刊(不含擴展版)發表學術論文3篇。
(3)正式出版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部、翻譯12萬字以上/部)或主編、副主編省級以上統編、規劃教材(本人撰寫6萬字以上/部);同時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或教研論文3篇(其中至少1篇發表在本專業核心學術期刊或國家權威學術刊物上,或被上述檢索收錄或刊物全文轉載),或在CSSCI來源期刊(不含擴展版)發表學術論文2篇。
(4)省部級二等以上科技獎(二等獎限前7名)、社會科學成果獎(二等獎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級教學成果獎一等以上獎勵(特等獎限前3名,一等獎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
(6)國家級教學工程項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級教學工程項目1項;或主持完成省級重點教改研究項目1項。
(7)直接指導(限第1指導教師)的學生個人或團隊在專業技能競賽中獲得國家級一等以上獎勵。
教學科研型教師,具備下列條件:
1.教學業績。年均教學課時不少於160學時,兼職教師、從事臨床醫學工作的教師年均教學課時分別不少於110學時、80學時。任現職以來,獲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評優秀2次,或者獲得廳級教學技能競賽二等以上獎勵。
2.教科研成果。具備下列條件(1)至(3)中的1條,同時具備(4)至(7)中的1條:
(1)發表的期刊論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錄,或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全文轉載3篇。
(2)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5篇(其中至少2篇發表在本專業核心學術期刊上,或至少1篇發表在國家權威學術刊物上或被上述檢索收錄或刊物全文轉載);或在CSSCI來源期刊(不含擴展版)發表學術論文4篇。
(3)獨立出版學術著作、譯著1部(12萬字以上)或主編、副主編省級以上統編、規劃教材(本人撰寫6萬字以上/部);同時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4篇(其中至少2篇發表在本專業核心學術期刊上,或至少1篇發表在國家權威學術刊物上或被上述檢索收錄或刊物全文轉載),或在CSSCI來源期刊(不含擴展版)發表學術論文3篇。
(4)省部級二等以上科技獎(二等獎限前5名)、社會科學成果獎(二等獎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級教學成果獎一等以上獎勵(特等獎限前5名,一等獎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1項國家級或2項省部級科研項目。
(6)國家級(限前5名)或省級(限前2名)教學工程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持完成2項省級教改項目。
(7)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限第1發明人),同時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
科研開發服務為主型教師,具備下列條件:
1.教學工作。年均教學課時不少於80學時。
2.科研成果。具備下列條件(1)至(3)中的1條,同時具備(4)至(7)中的1條:
(1)發表的期刊論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錄,或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全文轉載4篇。
(2)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5篇(其中至少2篇發表在國家權威學術刊物上或被上述檢索收錄或刊物全文轉載);或在CSSCI來源期刊(不含擴展版)發表學術論文5篇。
(3)獨立出版學術著作1部(15萬字以上);同時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4篇(其中至少2篇發表在國家權威學術刊物上或被上述檢索收錄或刊物全文轉載),或在CSSCI來源期刊(不含擴展版)發表學術論文4篇。
(4)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前5名、二等獎的前3名,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的前3名。
(5)主持完成1項國家級科研項目。
(6)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限第1發明人)以上,為本校實現技術收入累計到賬經費30萬元以上。
(7)主持完成橫向科研項目1項以上,為本校實現技術收入累計到賬經費50萬元以上,項目已通過學校和合作單位雙方驗收;或撰寫(限前2名)的決策諮詢研究報告被省委、省政府採納並推廣套用2項以上,產生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音樂、美術、體育學科教授補充條件
1.音樂學科,符合教學科研型教師的教學業績條件,教科研成果同時具備下列2條:
(1)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4篇;同時在藝術類專業核心期刊上發表作品2件,或在省電視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電視台播放作品1件(須提供正式播放證書附帶有台標的實況音像資料),或在由省文聯下屬的一級協會主辦的個人獨唱(奏)音樂會、獨舞專場演出、專場原創作品音樂會、歌舞劇、戲劇中演出主要角色、擔任大型文藝晚會總導演1次。
(2)在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文聯下屬的一級協會主辦的專業比賽、作品評獎活動中獲一等以上獎勵,或在中央宣傳部、文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國文聯下屬的一級協會主辦的專業比賽、作品評獎活動中獲三等以上獎勵。
2.美術學科,符合教學科研型教師的教學業績條件,教科研成果同時具備下列2條:
(1)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4篇;同時在藝術類專業核心期刊上發表作品3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頁以上的個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參加中國文聯下屬的一級協會主辦的屆展1次或各專業藝委會主辦的展覽2次,或作品被國家級美術館、博物館等專業機構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聯下屬的一級協會主辦的屆展中獲一等以上獎勵,或在中國文聯下屬的一級協會主辦的屆展中獲優秀獎以上。
3.體育學科,符合教學科研型教師的教學業績條件,教科研成果同時具備下列2條:
(1)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教研或學術論文4篇;同時在全國體育科學大會、全國學生運動會科學報告會、全國學校體育科學大會等科學報告會上有牆報交流以上論文2篇。
(2)在全國大學生運動會中,獲集體項目前3名的主教練、單項比賽冠軍的主教練;或獲全國大學生各單項協會的年度比賽的集體項目冠軍隊的主教練、單項比賽冠軍的主教練。
第十一條 教授任職資格破格評審條件
符合正常晉升教授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經歷、能力,工作業績具備下列條件,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教授水平。
1.符合相應崗位要求的教學業績。
2.科研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中2條以上,其中第(1)條為必備條件:
(1)主持完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以上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2)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人員發表的期刊論文被SCI收錄4篇(限二區以上,其中一區2篇);從事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人員在國家權威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或發表的期刊論文被SSCI、A&HCI收錄或《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全文轉載4篇。
(3)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二等獎限前5名);或省一等以上科學技術進步獎(限前3名)、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級以上教學成果獎一等獎以上(國家級限前3名,省級特等獎限前2名、一等獎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
(4)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限第1發明人)以上,為本校實現技術收入累計到賬經費50萬元以上。
(5)主持完成橫向科研項目1項以上,為本校實現技術收入累計到賬經費100萬元以上,項目已通過學校和合作單位雙方驗收。
第十二條 實驗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實驗師水平。
(一)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經歷、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掌握本學科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本學科領域國內外實驗技術動態。有熟練的實驗技能、技巧和較豐富的實驗經驗,能獨立設計實驗方案、改進實驗技術條件。
2.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獨立完成實驗課程和實驗項目,指導學生實驗全過程(含講課和批改實驗報告等)。參加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能夠對相關實驗儀器設備進行調試、維護、檢修和故障的排除。參加課題研究和技術開發,取得一定價值的技術成果。
3.完成學校規定的工作任務,輔助教學的實驗技術人員年均實驗教學課時不少於120學時;輔助科研的實驗技術人員完成1項科研或技術攻關項目實驗支持工作。
(二)教科研成果,具備下列條件1、2中的1條,同時具備3至5中的1條:
1.在CN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含實驗報告)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為獨著或第一作者)。
2.參與撰寫正式出版的學術著作或實驗指導用書(本人撰寫1萬字以上/部),同時在CN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含實驗報告)1篇(限獨著或第一作者)。
3.參與完成校級以上科研、教改項目或教學工程項目。
4.作為發明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授權1項。
5.獨立設計2個以上實驗項目,並在教學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進實驗技術和裝置,取得較好成績。
第十三條 高級實驗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高級實驗師水平。
(一)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經歷、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統、堅實的本學科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本學科領域國內外實驗技術發展趨勢。熟練掌握實驗設備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具備豐富的專業實踐經驗和組織、指導大型實驗技術工作以及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的能力。
2.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獨立規劃實驗教學項目。輔助教學的實驗技術人員,承擔1門實驗課程的教學,教學效果優良。參加課題研究和技術開發,取得有較大價值的研究成果。在實驗室建設、管理和實驗教學研究方面成績突出。
3.完成學校規定的工作任務,輔助教學的實驗技術人員年均實驗教學課時不少於160學時,主持完成1項實驗課程開發項目;輔助科研的實驗技術人員完成2項科研或技術攻關項目實驗支持工作,或主持過大型、重要實驗技術裝置的研製、技術引進、設備改造項目。
4.指導和培養青年技術人員提高業務水平,取得較好成效。
(二)教科研成果,具備下列條件1、2中的1條,同時具備3至8中的1條;學歷或專業破格申報人員具備下列條件1、2中的1條,同時具備3至8中的2條;任職年限破格申報人員,參照副教授任職資格破格評審條件執行。
1.在CN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其中至少1篇發表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
2.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或參編省級以上統編、規劃實驗指導書(本人撰寫4萬字以上/部),同時在國核心心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
3.省部級科技獎或省級教學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轄市、廳級二等以上科技獎的主要完成人(二等獎限前3名)。
4.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級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項省轄市、廳級科研項目。
5.省級以上教學工程項目或教改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級限前5名)。
6.主持完成2項重要實驗技術裝置的研製、技術引進、設備改造項目,使用效果良好。
7.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限前5名發明人)或實用新型專利授權2項以上(均限前2名發明人)。
8.直接指導(限第1指導教師)的學生個人或團隊在專業技能競賽中獲得省賽區一等以上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條件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應同時具備。評審條件中除特殊規定外,均指申報人員任現職以來取得的本專業或本學科領域的工作業績。
第十五條 申報人所取得學歷、學位的專業應與現從事專業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一般應視為不具備規定學歷。除外語、體育、音樂、美術、醫學等特殊專業要求專業一致外,原則上同屬文科類或理工科類的專業視為相近專業。
第十六條 國家實施學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學本科畢業生,在晉升教師職務時按具有學士學位對待。參加工作後取得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滿2年後,任職年限達到要求,可正常申報。全日制研究生上學期間不計算為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的任職年限。
第十七條 教學課時指課堂教學的自然學時數,包含理論課授課、實驗課授課和指導本科生及研究生畢業設計的學時。以教務部門認定的本校教學計畫內的教師課表等材料為準。
經學校批准的國內外訪學、交流、掛職鍛鍊等,視為完成本條件規定的年均教學課時。
年度教學質量考評指學校組織的學年度常規教學質量考核,包括學生評價、同行評價和督導評價等,應提供學校原始考評材料和相應檔案。分學期組織教學質量考評的,優秀次數在相應要求的基礎上增加1倍。年度教學質量考評不合格的,當年不得申報,任職年限延長1年。
第十八條 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應附企業鑑定、學校考核意見和教師本人實踐報告等材料;組織輔導學生社團活動或其他社會實踐,應附學校活動方案、活動總結和教師本人總結報告等材料。提供2017年及以後的相關材料,2016年及以前不作要求。
第十九條 SCI為科學引文索引,EI為工程索引,SSCI為社會科學引文索引,A&HCI為藝術與人文科學引文索引,CSSCI為中文社會科學索引,CSCD為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論文收錄應附檢索、收錄證明。SCI期刊分區標準參照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JCR期刊影響因子及分區情況。
第二十條 “國核心心學術期刊”指北京大學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的學術期刊、CSSCI和CSCD核心庫來源期刊。
國家權威學術刊物一般指同行專家公認的由中國科學院、中國社科院研究所(中心)或國家一級專業學會主辦的學術刊物。
國核心心學術期刊和CSSCI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第二十一條 論文發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專刊、周刊、非學術刊物、論文集等。論文不含未被SCI、EI、SSCI和A&HCI收錄的電子期刊論文。論文字數一般不少於3000字。
第二十二條 除特殊要求(如中級職務)外,論文作者均限獨著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三條 著作、教材不含論文集、習題集等。省級以上統編、規劃教材,應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教材立項的檔案。
第二十四條 國家級科技獎指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級科技獎指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社會科學成果獎指省“五個一工程”獎、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發展研究獎。
省轄市、廳級科技獎、社會科學成果獎指省轄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門、黨委宣傳部門、省級政府部門按照評獎管理辦法評選的成果獎勵。
成果獎應提供個人獲獎證書、表彰檔案以及獲獎的論文、著作、調研報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獲獎者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
同一項目多次獲獎,取最高獎。
第二十五條 科研項目指省轄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門、省級以上政府部門以及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機構(如自然科學基金委)正式下達或批准立項的縱向科研項目。科研項目的級別以下達或立項時確定的級別為準。
科研項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結項驗收或通過鑑定,應提供立項批文、計畫任務書或契約、結題驗收報告、結項證書或鑑定證書等相關材料。科研項目取得階段性成果,應提供立項批文、計畫任務書或契約以及相關成果材料。
橫向科研項目應提供項目合作協定和項目研究報告。專利轉化應提供轉受雙方簽訂的轉讓契約。到帳經費應提供合作單位銀行出賬單、工作單位銀行入賬單、發票及費用支出賬目等憑據原件或加蓋單位財務公章的複印件。
決策諮詢研究報告應提供決策部門公開發布的檔案及其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省級以上教學工程項目指專業綜合改革試點、教學團隊、精品資源共享課程、雙語教學示範課程、實驗教學示範中心等,應提供教育行政部門的正式檔案和學校原始申報材料及學校相關負責人簽字、蓋章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 專利應提供專利請求書、說明書和專利證書。
第二十八條 “主持”是在科研項目中承擔總體設計、論證、組織和指導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負責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的人員。以上均以證書、有關檔案為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同一內容的項目、著作、教材、論文和獎勵不重複計算。
第三十條 專業技能競賽指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全國師範院校師範生教學技能競賽、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機械創新設計大賽、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挑戰杯”全國大學生系列科技學術競賽等業內公認的規範賽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件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件是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時掌握的基本條件,評審委員會在徵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可依據本條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評審委員會在衡量申報人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重點評價其學術、技術水平和工作實績。如認定申報人的綜合水平達不到相應職務的要求,可視為申報人不具備擔任相應職務的條件;如申報人工作業績中有一項特別突出,有重大貢獻或突破,經專家論證,達到相應職務的水平,可認為符合業績條件。
第三十三條 授予副教授、教授評審權的高校,應在本條件施行3年內,制定不低於本條件的申報評審條件。
第三十四條 省轄市級以上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教師申報、評審條件參照本條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高等學校教師(實驗人員)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豫人職〔2009〕273號)同時廢止。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職稱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