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下發了關於山東省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標準條件(試行),自2016年11月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標準條件
- 施行時間:2016年11月2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報條件,第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全省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機制,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專業高級工程技術人才,加強全省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根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78號),結合我省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專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全省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專業的科研、規劃、設計、建造、維修、檢驗、檢測、技術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專業主要包括船舶與海洋結構物的設計與製造、材料與焊接、塗裝、舾裝、內裝、鋼結構、船舶動力裝置、船舶輔助設備、甲板機械、船舶防污染設備、船用鍋爐、船用壓力容器、船舶特種機械、船舶電力及自動化系統(設備)、船舶通信與導航系統等專業方向。
第三條 符合本標準條件經專家評審通過可取得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業務素質。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法規,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最新技術現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新成果套用於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具有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在技術創新或引進、消化和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
(三)繼續教育要求。任職年限內完成國家和省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第五條 學歷、資歷
(一)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任工程師職務後,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近2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
(二)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任工程師職務後,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
(三)獲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任工程師職務後,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
第六條 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規定學歷或任職資歷,但確有真才實學,任工程師職務以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破格申報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破格申報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任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含3年),且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年度考核為優秀。
(二)具備下列1、3或者2、3條件(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一項計算)的;或者獲得設區的市政府或省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聯合表彰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省級項目(課題),並已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鑑定,其成果具有省內先進水平;或者已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鑑定,在管理、套用技術推廣(包括專利成果推廣套用)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國家級三等(含三等)以上或省、部級二等(含二等)以上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等獎項的獲獎人;或者獲2項以上國家專利,其中至少1項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3.在省級以上業務部門主辦具有國內統一刊號公開發行的專業報刊上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或者公開出版由本人撰寫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1部以上專著或譯著;或者主持編寫大型系列國家或省(部)頒標準及規範。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
(一)系統掌握船舶與海洋工程結構物研究設計與製造,船舶熱能動力裝置、船舶主動力及推進機械、船舶輔助機械、甲板機械,船舶電力及自動化系統、船舶通信與導航系統等專業方向的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並在某一分支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
(二)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規章,掌握相關專業知識。
(三)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行業)政策和技術法規。
(四)熟悉本專業國內外專業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五)能對重大和關鍵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並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技術發展規劃。
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或技術骨幹參與過省(部)級以上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項目(課題),並撰寫了主報告或技術分項報告。
(二)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完成過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課題,其成果經認定達到本行業領先水平。
(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在經市(廳)級以上有關部門授牌的工程(技術)中心、公共服務平台、科技創新平台、重點實驗室等機構中,完成過2項以上研發項目的全過程。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過對本單位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創新項目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項目3項以上。
(五)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完成過技術密集、技術難度較大或技術複雜的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產品的研發、設計、製造、維修、檢驗、檢測、技術管理等工作,並解決過重大技術難題、技術協調問題4項以上。
(六)承擔制定過省(部)級以上本專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或技術骨幹編制過本行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2項以上;或主持制定本專業企業技術標準、技術管理規章3項以上。
第九條 專業技術工作業績、成果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完成的研究成果、科研課題、工程項目經有關部門評審鑑定,其成果填補國內空白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取得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並已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在科研、生產、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或引進、消化、創新國內外先進造船技術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解決過重大疑難技術問題,經同行專家認定,達到行業先進水平,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編制完成1項省(部)級以上、或2項行業、或3項本企業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規章並付諸實施,並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條 論文、著作
任現職以來,撰寫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主要編著者)、論文(第一作者)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或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交流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三)為解決複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技術總結、重大立項研究(論證)報告等專業文章3篇以上。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評審收費按照省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任職年限以及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計算到申報年度年底。
第十三條 與本標準條件相關的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問題說明等見附屬檔案。
第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自2016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日。此前有關檔案與本標準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標準條件為準。本標準條件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