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1-30
【生效日期】1993-01-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關於加強油區管理的若干規定
(1993年1月30日魯政發〔1993〕9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油區管理,維護油區秩序,保障油田勘探開發和油區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我省境內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建設區域內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油區管理,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綜合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山東省油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油區辦)是全省油區工作的主管機構,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油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油區綜合管理工作規劃及措施。
(三)制定落地原油的回收分配計畫。
(四)負責安排全省油區管理工作的活動經費。
(五)協調地方與油田開展經濟技術協作。
(六)總結交流油區管理工作經驗。
(七)辦理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市地油區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地油區辦)是市地油區工作的主管機構,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油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實施省油區辦制定的油區綜合管理工作規劃及措施。
(三)執行省油區辦下達的落地原油回收、分配計畫。
(四)協助油田加強油、氣、水、電、器材物資的管理。
(五)負責打井過程中有關工農關係的協調工作,協助油田辦理徵用土地手續和占地賠償等事宜。
(六)協調當地與油田開展經濟技術協作。
(七)辦理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縣(市、區)油區工作辦公室是縣(市、區)油區工作的主管機構,其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商市地油區辦確定。
第七條各級油區辦的活動經費,從省油區辦所收繳的落地原油管理費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油田解決;
落地原油管理費按落地原油銷售價格的6.6%收繳。
第八條設在油區內的油區辦在編人員,可按油田同類幹部的標準發給野外津貼,調離油區,野外津貼即予停發。
第九條油田從事勘探開發時,須到市地油區辦登記備案。
第十條油田經過國家和省批准支援各地的原油(不含管輸原油)按規定增收的管理費,由市地油區辦統收。沒有油區辦的,管理費由省油區辦統收。
管理費套用於扶持油田占地集中的鄉鎮、村的生產。
第十一條落地原油應按下列原則管理:
(一)油田不能用機械回收的落地原油,由當地縣級油區辦組織回收,由市地油區辦核實向油田報告產量。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回收。
(二)回收的落地原油,由省油區辦安排使用50%,其餘的50%由市地油區辦安排使用。
落地原油出省,須經省油區辦批准。
(三)落地原油的價格,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油區辦與油田協商確定,並報省物價局核准。
銷售發票票樣由省油區辦統一設計,省稅務局核准,並由市地油區辦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監製。
(四)落地原油成本費由省油區辦按規定集中繳油田;
燒油特別稅由市地油區辦代繳當地稅務部門;
回收勞務費、裝車費、淨化費、淨化統籌基金,由市地油區辦安排。
(五)落地原油造成的污染由油田負責;
由地方回收的落地原油因回收不淨造成的污染由油區辦負責。
第十二條對未經國家和省批准自行建設的煉油廠、土煉油爐,由縣級以上油區辦組織同級公安、工商、稅務、環保等部門予以取締。
第十三條在油區內,地方使用油田輸電線路、生活用水和天然氣的,應經縣級以上油區辦與油田有關部門協商後,辦理有關準用手續,並按規定交納費用。
違反用電、用水及用氣規定的,由當地油區辦配合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在油區內,嚴禁非法收購油田生產建設性廢舊物資或專用器材。
生產和建設性廢舊物資或專用器材運出油區的,應持有關主管部門的證件到市地油區辦辦理準運手續。
經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市地油區辦可設立油區稽查處,負責查處非法運輸油田的物資器材、油品、油料等。
第十五條油區內各級人民政府和油田各單位應積極開展工農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
第十六條對在油區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油區管理機構或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各級油區辦予以查處。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省油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